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张永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3):74-78
教唆犯的未遂涉及到教唆犯和未遂犯两个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而对第2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则存有争议。本文拟就教唆犯未遂的范围略陈管见,探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含义,指出刑法第29条第2款所存在的缺陷并对该款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未遂教唆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彩霞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4):61-67
未遂教唆是指教唆者一开始就以使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进行教唆的情形 ,不同于教唆未遂。传统刑法理论从共犯独立性与从属性以及共犯处罚根据的角度探讨未遂教唆的可罚性问题 ,有所不妥。考虑未遂教唆故意的确切内涵以及未遂教唆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未遂教唆属于法律上所讲的教唆行为 ,因而成立教唆犯 ,应适用通常的教唆犯原理来解决教唆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3.
张睿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5(3):65-70
独立教唆犯是指教唆者故意实施教唆行为后而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 ,独立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占据重要地位 ,基于完善教唆犯罪的刑法方法、司法及理论的需要 ,作者就独立教唆犯的缘起、概念、构成特征、处罚原则与共同教唆犯的异同以及立法完善措施进行了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4.
论教唆犯的停止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江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4):34-37
由于对教唆犯的性质认识的分歧 ,教唆犯的停止形态的成立标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较大争议。教唆犯的二重性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逐一对教唆犯的预备、未遂及中止进行探析 ,认为我国《刑法》第 2 9条的规定完全符合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5.
陈兴良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4):18-22
设定性教唆是指教唆者事先设定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被教唆的人按照教唆的内容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形。设定性教唆具有教唆内容的设定性、设定条件的现实性和实行行为的滞后性三个特征。设定性教唆不同于概然性教唆、选择性教唆和陷害性教唆,在处罚上要结合共犯基本原理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区别对待。设定性教唆概念的提出,丰富了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理论,对于司法实践正确地认定教唆犯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李凤梅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6):37-41
教唆行为的定位问题是刑法学研究中的基础问题。以实定法为根据证立教唆行为共犯性存在方法论上的错误。将教唆行为认定为共犯中的预备行为混淆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界限,也导致刑法总则在同一问题上重复立法的错误结论及被教唆者实施了与所教唆犯罪无规范包含关系的第三罪时教唆犯罪刑认定上的困难。教唆行为满足实行行为的构造要求,不仅表现为符合实行行为的实质侧面要求,也表现为已具备符合实行行为形式侧面要求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7.
作为教唆犯罪中最为复杂的形态之一,教唆未遂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对流行性观点与传统观点语境下的教唆未遂的研究表明,二者均存在不同程度、不同维度的理论缺陷;基于其他学说基础上的教唆未遂,也未能提供科学而信服的教唆未遂理论观.而以价值取向为切入点、以纯粹的教唆犯独立性说为基础构建教唆未遂的理论体系,无疑将成为较为理想的路径选择:破除共犯理论体系下的教唆犯独立性说、从属性说或二重性说,在完整的独立犯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重构教唆未遂理念. 相似文献
8.
陷害教唆是指教唆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以使他人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在陷害教唆中,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陷害教唆与教唆犯在主观故意和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能以教唆犯论处。但是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9.
陷害教唆是指教唆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以使他人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在陷害教唆中,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陷害教唆与教唆犯在主观故意和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能以教唆犯论处。但是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10.
胡广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3):46-49
教唆犯的认识错误,是指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对教唆犯的教唆行为、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的法律评价和事实情况所发生的认识错误。分类研究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具体解析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在各种认识错误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在刑法实践中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1.
王东海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3):40-44
教唆犯从属性说是刑法客观主义时代的必然要求,教唆犯从属性问题分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和罪名从属性。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和相关的刑法理论,应当认为我国刑法坚持了实行从属性和要素从属性的观点。在我国刑法中,罪名从属性不具有立足之地。 相似文献
12.
余辉胜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5(3):64-69
陷害教唆与侦查圈套有着天然的伴生关系,但并非所有的侦查圈套都属于陷害教唆之情形。按我国教唆犯二重性的通说,陷害教唆行为应具有可罚性,但侦查圈套并不都具有可罚性。犯意诱惑型侦查圈套行为虽然有目的的正当性为支撑,但其手段的非正当性亦不能排除其可罚性;纯正的机会提供型侦查圈套因不符合教唆犯本质特征,不应受到刑罚的非难;不纯正的机会提供型侦查圈套应当作为刑法中正当化事由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3.
李英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39-42
共犯理论被学者称之为刑法学中的"迷宫",而教唆犯绝对可称之为这一"迷宫"里最为复杂和深邃的领域.由于其特殊性和特有的魅力,教唆犯问题历来是学者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教唆行为部分还有许多内容可以深入挖掘,对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和适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4.
唐世月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1):6-8
我国传统的教唆犯理论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弊端:一、并非一切教唆行为在实践中都能按照教唆犯处理;二、要求教唆他人必须实施某一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犯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三、要求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作出判断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对传统教唆犯理论进行改造。首先将现有的教唆犯概念一分为二,即教唆犯和唆使犯;其次,对分离出的教唆犯的基本构成条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5.
叶卫平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51(1):40-44
竞争法国际协调从性质上属于国际立法,国家是竞争法国际协调的主要参与者,国家的经济人特性以及缺乏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的背景使得竞争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在立法目的、立法动力、立法路径与具体内容设置等方面都表现出很大的不同。竞争法的传统理论并不能当然套用到对竞争法国际协调行为的分析中去。从法经济学角度可以对竞争法国际协调的基本特征作重新解读。 相似文献
16.
杨正国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1):85-89
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执法存在许多缺陷,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不相适应。我国人权入宪将对劳动教养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并将推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人权入宪与劳动教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依赖,相互保障。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必须在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等方面着力。 相似文献
17.
林子琛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4):85-88
法律是军队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我军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时间较晚,目前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应坚持立法理论先行。军队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根植于军队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实践,深入思考、研究和解决实践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断丰富和完善具体的制度内容设计。同时应坚持自下而上,先专门后综合的立法模式,注意处理好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的关系,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相似文献
18.
侯启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48-50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徇私"一词应作何种理解颇具争议.价值学意义上的刑法,其本质是为了保护自由,是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从这一角度来分析,徇私应作包括徇情的理解.刑法的解释应以立法者的原意为根据,然而在立法原意无法探明的情况下,则应以立法目的为根据.基于此,徇私应包含有徇单位之私情与私利的意思. 相似文献
19.
陈向聪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72-74
各国的信托法均赋予了受托人较为广泛的权利,同时为了避免受托人滥用权利,对这些权利的行使也作了一定的限制.在对各国相关立法比较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我国<信托法>中的受托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含义、法理基础、主要规定及其行使的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