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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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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敦宁 《河北法学》2023,(3):62-81
作为高空抛物罪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在具体内涵和判断标准上都较为模糊,为保障司法认定的准确性,需要从刑法教义学层面对其进行深入诠释。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定位于犯罪构成体系中诠释法益侵害程度的整体违法要素,对其只能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层面进行判断。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并非抽象的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也不是其与某些实体法益的简单组合,而是“不特定人在公共空间中的人身安全”。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的底限标准是行为具有“可能造成他人受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即不仅行为本身具备此种危险属性,而且也不存在可以阻断危险行为向具体危险状态或实际侵害转化的否定因素。在实践中,不能将与行为危险性无关的责任因素或人身危险性因素,也作为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何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是当事人在受到侮辱、诽谤后自杀身死,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当事人自杀的原因往往是极为复杂的,有远因,有近因,有主观原因(如性格、境遇)、客观原因(受到多种刺激,侮辱、诽谤是其中之一),对行为人应负的责任该如何认定?这些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值得认真探讨、确当区分。侮辱、诽谤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侮辱、诽谤的故意,客观上必须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我们认为情节严重,既指侮辱、诽谤的内容,足以使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极大的侮辱和损害,也指对被害人  相似文献   

3.
情节严重是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法条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何为情节严重,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地方规定,本罪的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强迫交易的次数、强迫交易的数额和暴力手段造成相对人身体伤害。作为量刑规则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有程度限制。  相似文献   

4.
从有害网络言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部分危害严重的网络言论有刑法规制的必要。但必须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障要求、网络言论的危害程度要求划定其处罚边界。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存在着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危险,而且其关于网络言论型诽谤罪“情节严重”的细化规定也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5.
"网络诽谤罪"作为当下流行的一个名词,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鲜明的特征,对其进行刑法规制更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价值冲突,故应严格其认定标准,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该罪被滥用和乱用的情况得以规制。本文就从该罪在理论认定上的疑难问题和实践中遭遇的困境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6.
数字     
《江淮法治》2013,(18):4-4
500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前公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7.
诽谤木“诽谤木”又叫“华表木”、“表木”,相传是中国最早的举报雏形。据司马迁木”,《史记》卷十《孝文纪》记载,远在五千多年前的尧舜时期,就立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凡政有得失,民皆可书于木上。在晋代崔豹《古今注·问答释义第八》里也有记载“尧设诽谤之木”。这里说的“诽谤”,是指议论是非、指责过失,类似现在的提意见。在尧舜时代,人们在交通要道上埋设立柱,作为辨认道路的工具,即为路标。同时,人们还可以在木柱上刻写意见,因此称为“诽谤木”。到了晋代,“诽谤木”改为“华表木”、“表木”。南朝梁武帝时,改为在…  相似文献   

8.
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讯逼供罪作为行为犯,法定刑定位过低, 严重背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法对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相关罪的追诉标准不协调、不平衡的问题突出;不能准确反映本罪的情节与危害层次的多样性;“致八伤残”之“伤残”的含义不明,容易引起歧义,使得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与罪名转化之间界限不清。应当就本罪的法定刑予以修改完善,细化为追诉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三个层次,提高法定刑起点。  相似文献   

9.
杨楠 《法学家》2023,(3):105-117+193-194
司法解释对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特殊的定罪量刑标准。该解释不仅在理论上引发了“为合法经营”属于定罪情节抑或量刑情节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因怠于解释兜底条款、扩张特定信息外延、不当适用曾受处罚又再犯的规定而陷入被虚置的窘境。分析发现,“为合法经营”不对判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发挥作用,而只是一种量刑情节;无论其是否(附带地或另外地)也作为违法性或有责性判断的客观、主观基础事实,“为合法经营”皆属于降低责任刑之情节。应准确把握“其他严重情节”的外延,严格解释“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个人信息,调整“情节严重”中行为人违法犯罪前科的规定,防止该特殊规则的适用空间被不当限缩。同时,行为人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经营的,即使因不满足其他条件而无法适用该特殊规则的,也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减少责任刑。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以非刑法中的刑法规定的形式在诉讼程序法中对扰乱法庭秩序犯罪所作的规定。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犯罪的追究程序问题,是按公诉或者自诉案件处理,还是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判,理论界和司法界曾有争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12.
一、“悖论”的出现新闻侵害名誉权与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新闻侵权行为的两种最为主要的方式,其中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又可分为新闻诽谤与新闻侮辱。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损害”作为新闻诽谤的定义来看,我国现行民事侵权法与我国《刑法》一样,都将“散布虚假事实”作为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这样,依据民事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新闻中的被报道方如果要主张新闻诽谤的存在,就应当证明“新闻失实”。198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对于起诉报刊侵害…  相似文献   

13.
吁求特殊救济律师贺欣我叫王工,离休公民,原系法院工作人员,执业律师,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为江西徐长根等“故意杀人犯罪集团”非罪案,以及其他案件,荣获高法和许多地方人民法院纳凉认同,所有受害人、当事人和我无不终身铭感。古稀之年,惊悉律师贺欣被判对“莲花县法院部分干警”“诽谤”该院院长承担刑事责任,处有期徒刑一年、贺欣已依法提出申诉。为国法治,。C如刀割。司法倒错,感同身受。如果律师贺欣诽谤成立,试问与贾谊说的“忠谏者请之诽谤”何异?与路温舒说的“正言者谓之诽谤”何异屿“避席畏闻文字狱”何异?更言…  相似文献   

14.
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并不违反刑法明确性原则.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情节严重,其情节只能是客观方面的情节,而不包含主观方面的内容.情节严重需要行为人认识,对其认识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应采用法定符合说处理.情节严重并非客观处罚条件,在司法适用中要尽量减少不明确的解释,并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15.
谢超群 《天津检察》2009,(3):12-12,8
一、刑事司法拘留的概念界定 长期以来,司法拘留作为拘留的一种,通常被认为专属于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范畴,而且这种理解在许多法学教材、法学理论著作中有所反映。如“拘留是指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又称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制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6.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言,判断其成立的前提条件“依法应当移交”不仅要依据刑法,而且还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应当成为本罪的主体,建议对其基本的犯罪构成删除“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  相似文献   

17.
论刑法分则中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刑法分则中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张明楷一我国刑法分则及单行刑法有许多条文规定,某种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例如,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进行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投机倒把罪;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  相似文献   

18.
杨涛 《检察风云》2011,(2):60-60
从国际诽谤法通行的规则来看,官员、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与普通公司保护标准并不相同,名誉权的保护程度呈阶梯状。  相似文献   

19.
言论自由和网上诽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的兴起给人们表达意见带来了更为广泛的自由空间 ,同时也增大了非法的、有害的言论的传播机会 ,后者就包括诽谤。我拟就网上的言论自由 (表达自由 )和诽谤的关系作一简要的探讨。诽谤法并不只是一味制裁诽谤 ,而是要寻求言论自由和保护名誉权的平衡。在新闻诽谤纠纷出现之初 ,我国最高法院院长就提出“审理名誉权纠纷 ,既要依法保护公民名誉权 ,又要依法支持舆论监督”的原则 ,作为审判的指导思想 ,与上述精神是一致的。按照“两权”平衡的精神 ,就应当妥善处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引起的诽谤争议。在我国法制中 ,主要有两类言论受…  相似文献   

20.
曹颖 《法制与社会》2010,(34):11-12
情节犯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一种犯罪类型,它与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等犯罪类型并列。情节犯是指那些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的犯罪,其标志是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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