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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就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检察官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如今,部分省市的基层检察机关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构建提供了成果借鉴.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的实际,粗略谈谈构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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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六大改革中,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占据了其中一项。在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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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新生事物,它一改过去以行政方式管理检察活动的固有模式,符合检察活动的规律,其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一制度具体内容的应然状态与试行中的实然形态之间的距离,还有待进一步的论证与考察。相应地,有关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相关关系的应然与实然形态也不相同。本文试从实际出发,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相关联的四对主体关系予以探讨。 一、主诉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的关系 (一)统权、放权与不越权 1.统权 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即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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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今年司法体制改革重点,是检察权独立行使一项突破性改革措施,从制度上保证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处于探索尝试阶段,需要以继承移植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不论我国曾推行过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还是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域外经验,都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设计和推行具有参考指导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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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升执法公信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1999年起,最高检在全国推行起"主诉检察官"制度,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运行规范,各地具体实践不尽相同,又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力制约和职务保障机制,造成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作用有限,且队伍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主任检察官"制度应运而生,并频频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现行改革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本文将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组织体系的构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职务保障等方面做一综合思考,以期把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脉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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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相对独立地行使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权,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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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升执法公信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1999年起,最高检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运行规范,各地具体实践不尽相同,又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力制约和职务保障机制,造成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作用有限,且队伍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主任检察官”制度应运而生,并频频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现行改革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文章将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组织体系的构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职务保障等方面做一综合思考,以期把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脉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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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当前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建设中主要存在主任检察官主体地位不明职权不清等一系列问题。在一系列问题中,如何实现主任检察官权责利的有机统一,以及如何避免该创新性制度重新陷入"行政化"的老旧窠臼,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克服以上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明确树立主任检察官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以及"权、责、利"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严格选任制度;积极探索配套制度的建立与改革,健全立法。本文试图通过以上合理化建议,为顺利构建我国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搭建科学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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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为代表的检察办案组织改革.对构建公平高效权威的检察权运行体系,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针对本轮改革的情况,以体现检察权的特有属性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科学参照,以统筹兼顾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基本方式,以渐进式推进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进程把握,是下一步改革中应该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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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是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以一名检察官为主,按规定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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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秀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4):65-68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改革的切入口,是实行检察官制的一种过渡形式,其意义在于局部修正了以行政管理方式行使检察权,责任和权力分离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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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是指在检察长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内实施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及法律监督等职责的办案责任制。这项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5年,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率先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两年后南阳市和驻马店市等人民检察院也开始进行了探索。199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了建立在审控分离机制下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又称“海淀模式”。199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通过,提出了“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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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诉检察官制的理念 主诉检察官制的核心,在于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享有一定范围的独立决定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制的情况下,为什么又要实施公诉检察官的部分负责制?笔者认为,这是检察权的性质决定的。 检察权性质的双重属性说,在当今世界多数国家成为通说。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亦应界定为双重属性说:第一,我国检察机关为司法机关。我国不是以三权分立制衡理论为基础组织国家机构的,而是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体制。在这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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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定代表是检察长,主诉检察官是由检察长授权、受检察长委托独立办理具体的个案,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因此,检察长对主诉检察官独立办案的领导、监督和制约尤为重要,这是保证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是代行检察长职责管理、领导和监督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的具体承担者。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高检院关于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分管检察长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的领导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事务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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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犯罪研究》2016,(5):93-98
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是新一轮检察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检察办案责任制旨在通过健全检察办案组织、厘定内部办案权限、完善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办案责任认定、追究机制,从而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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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检察官权力清单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在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准确落实司法责任、优化检察权内部结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充分发挥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制度价值,应在厘清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基本权力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功能定位,明确检察长与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主办检察官与普通检察官、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权责关系,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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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包括分管副检察长)和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相对独立地办理案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由主诉检察官的资格和任免、考核和培训、奖励和惩戒、权力和责任、保障和监督等基本内容组成,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保障和监督是其主要内容。(一)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原有的办案方式,公诉人承办案件,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案件层层审批,环节多,效率低,责任不明,责和权不相对应。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本质是按诉讼规律来管理公诉活动,用司法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