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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不久前的一天,我驾驶私车桑塔纳经过十字路口时,见是绿灯,便正常行驶,不料一辆大货车闯红灯,我躲避不及,两车相撞。我和货车司机都被撞受了伤,但我受的伤更重些,而且我的车也被撞坏,损失较大。公安机关在勘查现场和调查取证后,认定我应负全部责任。我对此不服,不知可否申请重新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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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彭某是某村农民,以到离家四五里的镇菜市场卖鱼为生。一天中午彭某从镇上卖鱼回来,骑电动车在干道行驶到交叉路口时,被一辆从支道开来的小型货车拦腰撞倒,造成5根肋骨及左肩骨断裂、胸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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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我是某企业主管,最近我企业发生一起生产事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在这起事故中受伤的人员是工伤,我企业对此认定不服。请问,我企业该怎么办?林场林场:依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申请复议的前置性规定,即当事人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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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过错行为在确定具体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是关键。运用道路交通事故险情避让理论能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行梳理。遵循事故险情避让理论的逻辑关系,建立相对固定的模型进行因果关系、作用大小分析,最后确定当事人在具体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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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11,(4)
库尔勒市的林胥咨询:最近我驾车前往乌鲁木齐办事,在返回时,突遇丁某横穿马路跑入机动车道。由于事出突然,虽然我立即紧急刹车,但对方仍被撞到,在医院治疗共花去3万多元。公安交警也查明丁某违规,但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要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觉得很冤,这已成为对方起诉我的证据。我能不能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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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及其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斯逵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4):26-34
绝大多数交通过错行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成功避让了交通过错行为造成的险情;少数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避让险情归于失败。由此,可以设计出交通事故模型:交通险情+避让失败=交通事故。致险行为和避险行为两个要素相互作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这是交通事故形成的机理。评判致险行为和避险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归根结底就是评判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因此,通过对避让时间、避让空间、避让能力的调查认定,可以判断出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从而证实这一评判标准并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评判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的具体的、实在的尺度。用这一标准对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所作的评判,不仅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认定原则是一致的,而且与交通事故的形成机理也是完全吻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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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个环节,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并没有对责任认定的标准和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责任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作者从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当事人过错大小等三个方面对责任认定的规则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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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霞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6(3):141-144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可诉。交通事故处理包括违章认定和责任认定两个环节。责任认定是对违章行为与事故后果的联系和作用的一种判断 ,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可诉”增加了责任认定后的司法救济渠道。责任认定可诉的实现方式 ,一是行政诉讼 ,二是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建设相应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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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满泉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1):153-157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技术鉴定 ,其在主体、权力来源、主体的独立性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与技术鉴定有明显区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属性是一种行政行为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 ,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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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工伤认定第一章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修订,在社会上引起较强的反响。下面就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几个案例进行探究,以求进一步提高对该项内容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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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法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事故认定不仅关系到民事赔偿份额,更关系到刑法上罪与非罪的认定,因此具有重要意义。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准鉴定结论类证据,鉴定人员应具备专业素质,享有准入资质;鉴定机构应具有专门独立的性质,以实现鉴定结论的中立性、客观性,为交通事故处理提供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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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文章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可诉性,但可以通过其它的途径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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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3):34-39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本质应当定性为证据性的确认行为。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体系是民事侵权认定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两者为属种关系,不可以完全等同。公安机关适用相关法律规则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注意一些具体事项: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因果关系的确认原则、违法行为与过错以及特殊情形的认定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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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有助于责任认定的完成并提高其准确性。常见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种类包括车辆种属、接触与否、安全技术性能、碰撞速度、法医病理以及财物损失。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存在应用尚不普及、技术存在不足、标准还不完善、管理有待规范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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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万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15(5):121-125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论从其自身属性还是从现行体制上都不存在可诉性。目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行政行为以及证据的双重矛盾性 ,是由我国现阶段法制不健全、不完善造成的。现阶段还不具有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畴的法律条件和物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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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因此,从法理上来讲当然具有行政可诉性。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讼,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合法保护和执法公正的问题。文章在论述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现状及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救助对策,即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