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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是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过错赔偿,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有专家认为,婚姻法中增加此项规定,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有过错的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而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婚姻法已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这样可以保护妇女、儿童的…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在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规定实质上并无新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应当采纳侵权责任说。目前这一制度存在"无过错"提法不准确、受损害方举证困难、适用范围狭窄等不足之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韵建云 《山西政报》2006,(10):38-38
为了更好地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下面我将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同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其配偶请求损害赔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就故意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问题作了如下限制。  相似文献   

5.
《民主与法制》2014,(9):62-62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与刘某离婚时未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与《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张某与刘某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调解当事人申请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因发生离婚纠纷选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有两种情形:一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一是男女双方已自愿离婚,  相似文献   

7.
一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一词从此出现在司法实践和我们的生活中,而因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有过错方”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说穿了,得付出经济代价。尽管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有所不同,并非所有的“无过错方”都要求“有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或因过程繁杂而放弃了索赔的权利,但立法的动机是为了体现平等的原则、对弱者和受害者保护的原…  相似文献   

8.
<正> 探望权仅是权利吗?探望权,又称探视权,即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另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有权探望并与之团聚或相聚在一起的权利。我国新《婚姻法》(即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女子的权利”。但《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  相似文献   

9.
我国婚姻法不仅调整夫妻婚姻关系,而且还凋整由婚姻衍生而成的家庭关系。不论是在夫妻之间,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都会发生侵权事件,都会产生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0.
忠仪  万泉 《上海人大月刊》2005,(7):33-33,35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但实践中,探望权却遭遇到了诸如抚养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子女不愿被探望以及法院无法强制执行探望等种种“尴尬”。  相似文献   

11.
我国婚姻法探视权主体范围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瑜 《新东方》2007,(6):34-35
探视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上首次规定了探视权制度,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12.
闵卫国  李春景 《求索》2013,(4):203-205
我国《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离异损害赔偿责任,而非离因损害赔偿责任,故其并非侵权责任。婚姻为一种身份契约,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这种身份契约因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而解除(即离婚)时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离婚本身并非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为了救济因离婚所生的不利益之立法政策的考量而由法律创设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张红艳 《理论月刊》2007,(7):115-117
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国《婚姻法》作了具体规定,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还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增加了新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务劳动在家庭财富形成中的无形投入,但这种承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仍有许多盲点,在怎样评估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资本,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罗琼告诉我:“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一种顾虑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  相似文献   

15.
孙勇 《理论月刊》2006,(1):121-123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第三十二条中增加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是婚姻法第一次对公告离婚的适用范围予以限定,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一次重大突破。由于公告离婚的适用范围很特殊,因此公告离婚并不为公众熟知,但它确实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之一,只是由于鲜为人知,加之适用过程中的种种不当,使公告离婚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明确公告离婚的适用条件,规范公告离婚的适用程序,不断完善这项法律制度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张艳玲 《前沿》2014,(11):71-72
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法在防治违法婚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一大进步。但现行法律中无效婚姻的规定缺乏对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制度设置。为促进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婚姻法应确立无效婚姻中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对生活困难的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经济帮助,从而为无过错方提供更充分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7.
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因涉及普通民众的私人生活,从征求意见稿面世到全国人大通过前后的一年多时间内持续引发了民众的超热度关注,其中讨论和争议最多的是与离婚相关的条款。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在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方面都调整或增设了时间门槛,总体方向是加大了诉讼或协议离婚  相似文献   

18.
《人大论坛》2007,(1):29-29
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相似文献   

19.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一般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在侵权的主体、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侵权行为的对象和责任成立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婚姻法》规定了有权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但未能涵盖实践中严重侵犯婚姻关系中另一方权利的过错行为,立法上应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列举之后加一个概括性条款;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方面,明确“过错”的判断标准,同时赔偿请求权人应限定为夫妻一方,不能任意扩大,但在赔偿义务主体方面,应列第三者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在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上,应结合现行立法和婚姻关系的特点来确定。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按揭房产的权属界定未作明确规定。婚前一方首付婚后按揭房产的权属界定是立法界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之规定顺应了这一要求,对其权属界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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