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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仲裁”与“合并开庭”是新兴的仲裁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多方当事人同一争议的仲裁问题.国际主要仲裁规则对“合并仲裁”与“合并开庭”都有详细且操作性强的规定.我国仲裁规则中关于“合并仲裁”的规定过于简单且不成体系;关于“合并开庭”,仅有海仲2015年仲裁规则确立了这一机制,而且程序、范围不明.我国应借鉴国际主要仲裁规则,明确“合并仲裁”与“合并开庭”的不同制度定位,制定合并权归属、仲裁员指定、在先程序效力等“合并仲裁”与“合并开庭”的具体仲裁规则.同时,仲裁立法也应对相关机制予以支持、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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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杨良宜、莫世杰先生将其最新论著的其中一章“仲裁的机密性”授权本书刊登。该文对“仲裁的机密性”这一论题进行了深层次的研究,内容主要涉及序言、英国普通法下的仲裁机密、其他国家/地区对仲裁的机密性的看法、仲裁规则及仲裁条款、违反仲裁机密的救济、仲裁的机密性与公众利益、仲裁的机密性与刊登仲裁裁决书、实务与总结几个方面。鉴于该文篇幅较长,本丛书拟分期刊登。本期刊登的是第一部分“序言”和第二部分“英国普通法下的仲裁机密”中的部分内容(仲裁机密的来源及性质、谁对仲裁有保密责任、仲裁保密责任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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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鹿特丹规则》则规定对承运人提起索赔的一方可在仲裁协议约定地点以外的特定地点提起仲裁,“法定”仲裁地规定由此产生.从《鹿特丹规则》规定“法定仲裁地”的目的出发,对《鹿特丹规则》“法定仲裁地”规定加以详细剖析,指出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障碍.鉴于“法定仲裁地”规定系《鹿特丹规则》的选择适用内容,中国没有必要立即将其引入国内法,而应当在仲裁法中构建仲裁地制度和临时仲裁制度,为其将来在中国的实施作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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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经贸仲裁案件中曾遇到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该仲裁机构名称不完整的情况,如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写成“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等,如何认定这类仲裁条款的效力,应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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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仲裁制度的发展,当事人对仲裁意思自治权的要求不断提高,近年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出现了一种不受仲裁地国程序法支配的“非国内化”仲裁。此种仲裁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排除仲裁地国的司法干预,将仲裁中司法监督的权力交由承认和执行地国行使。对于此种“非国内化”裁决,世界各国在对其裁决的执行上的态度和做法各异,本文结合一些仲裁制度比较发达国家的立法及典型案例对“非国内化”仲裁理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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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门仲裁机构”既强调“仲裁”,也强调“多门”,强调专业性的同时强调多样性,是二者的有机结合。仲裁机构要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著名的仲裁机构,一定要把“令人满意地解决争议”作为宗旨;为此目的,如何实现其专业性和多样性就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在对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及其提供服务的模式作简单介绍后,分析了多门仲裁机构所应具有的专业性和多样性,并对中国仲裁机构的发展可以和可能出现和采取的模式作一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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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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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间裁决”也已经写进了不少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里,“中间裁决”的案件已不陌生,但各个仲裁委的规则的概念是不一样的,我国《仲裁法》没有涉及这个问题,这样导致同样的一份裁决,在这个仲裁机构被称为“中间裁决”,在另一个仲裁机构可能被冠以“部分裁决”或者“先行裁决”等等,并且在实践中还可能使案件陷入两难境地。本文就此问题抛砖引玉,以期仲裁同仁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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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4年《仲裁法》“总则”是对仲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仲裁基本制度的规定,对于仲裁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仲裁法》“总则”却未对“适用范围”、“仲裁地”、“异议权的放弃”、“法院干预限度”①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本文在对上述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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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是仲裁解决东道囤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投资争议的最重要的国际机构。通过制定详细的仲裁规则和丰富的仲裁实践,“中心”的仲裁运作具体入微且颇有特色。研究并了解“中心”的仲裁程序,对应对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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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第三人的法理基础与规则制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第三人是仲裁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对其进行学理分析并制定相应规则颇为值得研究。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在界定仲裁第三人概念时,除考虑第三人与仲裁案件在实体法上的牵连关系外,亦应结合仲裁的特点,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纳入考量范围,以弥补“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之不足。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规则、仲裁制度的价值取向、“意思自治的历史发展趋势以及仲裁的制度特点均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提供了法理基础。在现行的仲裁法框架下,通过直接立法模式完全可以纳入仲裁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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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整个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石,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在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改之前,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大致经历了“严格的书面形式”、“扩大的书面形式”和“可证明的书面形式”三个阶段。2006年7月6日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修正案文,进一步放宽甚至取消了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限制,有利于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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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国际商法、贸易法、投资争端与国际商事仲裁等英文论著中的简短段落,希图勾勒与论证ad hoc arbitration的本质属性与含意,其所谓的“特别”之处就是“临时”;它是与机构仲裁相对共存的一种仲裁方式,无需过分偏重其所谓“特别仲裁”的含意,不应宥于表层的意思与字面的对应,应当以“非机构仲裁”移译之;在专业的层面须有便于交流的统一术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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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国内化”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 ,仲裁地的国内法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 ,但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仲裁地法受到了“非国内化”的挑战 ,出现了仲裁程序脱离仲裁地法控制的趋势。本文认为 ,“非国内化”理论与仲裁法的现代化有着方方面面的关系 ,该理论中的合理成分已经为愈来愈多的国家的仲裁立法与实践所接受 ,我国仲裁法亦应顺应这一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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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领域历来就是学者们见仁见智的阵地。他们围绕着“所在地理论”和近些年兴起的“非当地化理论”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论战,如何正确处理传统的“所在地理论”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是论争的问题之一。本文围绕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论述,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演进的分析,指出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仍是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但是“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的理论基础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它不再墨守“传统所在地理论”的陈规,而是注入了新内容的“现代所在地理论”。这个理论吸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中的合理成分,是对传统理论的扬弃,二者相辅相成,而不是互相否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