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张禹 《行政法学研究》2008,(3):16-21,35
立法后评估是了解立法效果,提高立法水平的重要手段,评估主体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制度设计原则、主体分类的研究,以及国内外实践的比较,我国应当将立法机关确立为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评估单位,并科学设定后评估的参与者,以确保立法后评估达成预期效果。  相似文献   

2.
伴随着全国各地设区的市立法数量与日俱增,相对独立于地方人大、政府机关之外的第三方接受委托参与地方立法起草工作卓有成效,然而伴随着地方立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因第三方参与机制的欠缺所产生的诸多问题也逐渐凸显。为充分发挥第三方在立法起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进各方有序参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委托机关需要规范第三方的参与路径和选择评估机制,探索第三方联合起草机制,并完善对第三方的监督指导、权责保障以及验收评估机制,以此促进参与立法起草的第三方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履约能力,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严格按照委托起草要求和程序参与地方立法起草工作,并由此增强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相对独立性。  相似文献   

3.
一项新制度能否持续开展并加以制度化,既取决于立法主体的共同认可和支持,也有赖于规范化程序的保障。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推行不应当是立法机关临时性有选择地挑选某一部法律法规的"试检",而应当是以法确立的长效性的常态化制度。将基于有效期制度的立法后评估启动机制与基于评估预警期限制度的立法后评估启动机制有机衔接、相互配合,建立起规范化、持续性、常态化的立法后评估启动保障机制,可以有效避免立法后怠于评估和随意启动立法后评估的发生,从而充分发挥立法后评估机制在有效运用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方面的功效。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立法后评估启动的常态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书全 《法学论坛》2012,(3):135-141
一项新制度能否持续开展并加以制度化,既取决于立法主体的共同认可和支持,也有赖于规范化启动程序的保障。立法后评估的推行不应当是立法机关临时性有选择地挑选某一部法律法规的"试检",而应当是以法确立的常态化制度。基于有效期制度的立法后评估启动与基于评估预警期的立法后评估启动有机衔接、相互配合,可以有效避免、克服立法后怠于评估和立法后评估随意启动的弊端,从而保障立法后评估启动的常态化。  相似文献   

5.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是一项亟待正式确立与完善的制度,现存问题很多,尚未形成稳定的评估体系、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评估主体过窄、评估开展时间不科学、评估结果效力不明确等。基于上述问题的简明分析,提出应该构建系统化的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及其配套制度,规范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以及评估标准,扩大评估主体范围,确定评估时间以及保障评估结果的运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有近三分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经开始政府绩效评估的实践,但尚处于自发状态,且缺乏相关立法。建议通过立法规范政府绩效评估,遵循地方立法先行、以地方立法推动中央立法的路径。立法应当主要规定政府绩效评估的基本原则、绩效评估主体、绩效评估的程序、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结果的运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为确保地方立法评估的权威性与正当性,实现地方立法评估的统一化与制度化运行,地方立法评估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地方立法评估法》应当对地方立法评估的宗旨与原则、主体、对象与内容、标准与程序等地方立法评估制度的制度性基本要素进行科学、理性设置,以服务于地方立法评估制度法治化发展的时代诉求.  相似文献   

8.
李静 《政府法制》2009,(7):40-40
立法评估制度又称立法效果评估,指立法主体根据一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已经颁布的行政立法的实施效果、总体质量和基本价值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制度,其目的是为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提供依据,不断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  相似文献   

9.
欧盟立法评估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评估是对立法效果的评估和分析.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和发展,欧盟立法评估制度已经形成了包括评估目标、主体、对象、标准、主要内容以及程序步骤等在内的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欧盟的立法评估制度在市场规制、提高立法质量与增进社会公共福利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虽然该制度在具体实际运作中尚有较大的改进空间,但其仍为我国立法评估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因素.  相似文献   

10.
秦前红  李元 《法学论坛》2004,19(6):31-35
立法助理制度是随着近代各国立法工作专门化和立法机关职能不断强化而发展起来的、协助立法机关工作的一项制度。从美国立法助理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出立法助理制度在现代立法实践中的意义。我国的立法助理制度虽已有初步尝试,但离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相差甚远。为提高立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有益经验,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立法助理制度。  相似文献   

11.
立法后评估理论与实践初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近年来有关地方立法机关不断探索提高立法质量的方法和途径,自2000年以来,对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是指法律施行一段时间后,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对法律的实施绩效进行分析评价,对法律中所设计的制度进行评判,并针对法律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由于立法后评估在我国的实践时间尚不长,相关的统一规范也未形成,因此有必要对立法后评估的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原则和评估实效等关键问题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12.
立法是法治的起点。地方人大传统立法模式的最大弊端是带有浓厚的部门利益色彩,它在赋予一方特殊权利的同时,也相应限制或者剥夺了另一方的话语权。在这一状况下,尝试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的模式变革,就是希望通过借助"第三方"参与立法人员的中立地位和职业操守来回应立法过程中的"公权私用"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批评诘问,以外力优势规避部门强势利益对立法的负面影响。然而,这一立法模式变革的大胆探索,在实践中却并没有获取预想的完美结果,甚至还带来了一些诸如立法资源浪费、法规脱离实际、立法不公等新的难题。摆脱这一新的改革困境,还必须通过现有制度的配套建设,持续强化地方人大的立法主导地位,推动实施公共立法,完善利益制约机制,强化立法问责制度。  相似文献   

13.
新事评点     
《江淮法治》2014,(21):5-5
正广东省:"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常态化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把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纳入一般性、常态化的立法程序,每年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将专业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法规项目统筹安排委托给9个地方立法基地。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2014年委托第三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式迅猛发展,但表面的繁荣难掩其无序发展,缺乏制度设计的现实。目前的公众参与无论从立法机关角度而言还是从公众角度而言,都无具体的制度化规范可循。因此,应着手构建以立法听证、立法助理、立法公开公告为核心的配套制度规范,以保重公众参与的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15.
立法后评估是当前世界各国都已普遍采用并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是用于在法律法规实施以后,运用动态的方法来检验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果,从而达到立法的最终目的。近年来,我国各级立法机构正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积极探索立法后评估这一项制度。其中,通过研究国外成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是较为有效和相对简单的方法。本文通过分析比较我国与国外的差异,借鉴、吸收国外的优秀、先进的部分,弥补我国目前在立法后评估制度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从而最终建立和完善我国立法后评估制度,提高我国的立法质量,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王彧 《法制与经济》2009,(8):46-47,49
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式迅猛发展,但表面的繁荣难掩其无序发展,缺乏制度设计的现实。目前的公众参与无论从立法机关角度而言还是从公众角度而言,都无具体的制度化规范可循。因此,应着手构建以立法听证、立法助理、立法公开公告为核心的配套制度规范,以保重公众参与的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17.
《政法学刊》2021,(3):47-54
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挥着风险"探测器"和"阻却器"的作用,对此学界研究不多,实践做法不一。为防范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社会稳定风险,解决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范围界定、主体确定、内容选择及程序设计等方面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问题,可从"选择式稳评"立法范式推广、起草单位委托第三方稳评制度建立、稳评内容和指标设定、"双评并用"衔接机制完善等角度开展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8.
姜飞燕 《法制与社会》2014,(26):268-269
地方立法质量与立法数量的统一是地方法治建设的前提条件,地方立法效果评估作为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措施逐步得到立法机关和公众的认可。本文通过对地方立法效果评估基本概念的介绍,针对我国当前地方立法效果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地方立法效果评估体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经历了不均衡,到均衡,再到不均衡的变迁过程。就路径而言,主要采取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和强制型制度变迁方式。本文通过分析两种变迁方式的优劣以及海上保险立法国际统一的实质,为海上保险法国际统一探寻最佳路径。  相似文献   

20.
听证会是立法法规定的一种新的立法形式。根据立法法第34条和第5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律案、国务院在起草行政法规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立法听证制度。从制度渊源看,立法听证制度发端于西方国家,是立法机关为协调各方面政治利益而采用的一种立法方式。通过多年的实践,西方国家已对立法听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运作机制。而在我国,立法听证还处于探索阶段,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与实践运作。为此,本文拟结合国外立法听证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对立法听证制度作一些探讨,以求对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实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