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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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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从盗窃罪、诈骗罪(含信用卡诈骗罪)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之比较为切入点,以实务案例分析为路径,着重分析了部分获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使用行为的定性.由此,本文展开了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呈报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作出批复的定性分析.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如何定性的批复,没有区分拾得的他人信用卡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没有揭示遗忘在自动柜员机插卡口的信用卡视为银行保管物的性质,对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信用卡的常识缺乏了解,且批复使用的语言有歧义,不利于下级检察机关据以正确地适用法律,建议予以订正。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自动柜员机是否可以被骗,行为人所拾到的信用卡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行为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使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诈骗行为?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是否合理?还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4.
刘凯 《天津检察》2008,(3):29-30
拾得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主张应认定为盗窃罪,另一种观点主张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5.
对拾得信用卡及密码并使用的行为,立法上并未作出相关规定,而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均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笔者以为该行为应视其使用方法不同而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   

6.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由于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受骗人与被害人往往并非同一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大多将其归属为“三角诈骗”或“三者间的诈骗”。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拾得他人遗失或遗忘在ATM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借记卡,然后利用有效卡号、密码,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如一并拾得的被害人的身份证)猜配借记卡密码等资料,通过ATM银行终端设备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案件。①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性,是审判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一、信用卡涵义的刑法解释19…  相似文献   

7.
正案名:谢某信用卡诈骗罪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谢某(女)与其男友王某(另案处理)于2011年3月的一天傍晚,在其居住地某县的一家银行营业网点旁的ATM自动取款机上准备存钱时,被告人谢某发现面前的自动取款机的屏幕上显示"是否打印凭条",她马上意识到该ATM自动取款机内有一张未退出的银行卡。于是通过继续查询操作后,谢某发现卡内还有余额10000元,谢某告知了站在后面的男朋友王  相似文献   

8.
盗窃、使用信用卡行为定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3日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王平盗窃信用卡骗取财物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可以看出,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中的“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都认为是犯罪,即盗窃信用卡未使用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盗窃行为的继续,仍然只成立盗窃一罪。笔者认为,上述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妥,盗窃信用卡未使用不应以犯罪论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也不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9.
拾得信用卡使用行为的犯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小虎 《犯罪研究》2008,(5):10-18,28
行为人拾得信用卡,在不同场合分别具有并非占有钱款与视作占有钱款的性质;而视作占有钱款与实际占有钱款毕竟有所差异,进而并不排除虽有视作占有钱款的前提,而对实际占有钱款的行为仍可予以否定评价。行为人输入正确密码、模仿持卡人签名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掩盖自己不是持卡人的事实真相,致使支付方误认行为人为持卡人的欺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输入密码、模仿签名而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获取钱财数额较大,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1款“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基于刑法理论根基与我国刑法具体规定,类似的案件即使发生在ATM机上也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ATM机可以被骗并不违背实际事理逻辑;许多国家的刑法典并未否定针对智能机器的欺骗行为。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许可重复抵押,而《刑法》有关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却禁止重复抵押,法律适用时两者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冲突。笔者通过分析“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和刑法的价值取向及其诞生历史、刑法自身的调整属性,提出了物权法优先刑法适用、对贷款诈骗罪进行修正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游伟  肖晚祥 《犯罪研究》2001,(1):8-14,19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者公司签发的证明持有人信誉良好、可以在指定的商店或者场所进行记帐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根据我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自从1950年美国商人弗兰克林创建大莱公司,发行第一张信用卡——“大莱卡”以来,全球的货币历史发展进程便进入了一个革命性的崭新时期,塑胶货币和电子货币让传统的纸币和硬币逐渐退位,信用卡作为一种现代金融工具,以其先进的结算、支付手段和新颖的消费信贷方式,越来越受到世人的青睐,全球信用卡市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由于信用卡所固有的特征的存在,它亦成为许多不法分子窥探的目标。信用卡市场日益发展壮大的过程,事实上也正是人们与信用卡犯罪不断进行斗争的历程。信用卡诈骗罪,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犯罪。据粗略统计,在一些发达国家,每年因信用卡方面的诈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亿美元,如美国每年损失5亿  相似文献   

12.
马长生  王珂 《法学论坛》2005,20(5):113-118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学界尚存争议,其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的问题.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此种行为的定性并不妥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信用卡诈骗罪.由此,应改变<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的拟制规定为注意规定.  相似文献   

13.
《现代法学》2019,(2):147-163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14.
200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颁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新的司法解释改变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与传统信用卡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对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们消费理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信用卡提前消费.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不法之徒提供POS机等终端机具等,虚拟交易后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情况,对社会发展及金融秩序造成侵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行为进行的规范,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案件提供了依据.但是,在检察机关处理日常案件中,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证据为基础,结合刑法基本理论认定案件事实及定性.  相似文献   

16.
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只要各行为人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具有重合性,无论为完全重合还是部分重合,就可成立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求各行为人最终适用的罪名相同;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同样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属于刑法中的复合危害行为,如果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信用卡之前进行合谋,互相配合实施窃取行为,而后共同或分别冒用该信用卡的,各行为人均成立盗窃罪;如果后行为人(仅具体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人)事先并未加功于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则前行为人成立盗窃罪,后行为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7.
张雷 《天津检察》2008,(3):26-26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服务等:使用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行为人非法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钱财或服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上述行为中“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一种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18.
一、抢劫信用卡事后使用的行为[案例一]:行为人A对被害人B使用暴力,迫使B说出银行卡的密码之后,B趁甲不备逃脱A的控制,A随后立即前往最近的ATM机处取出卡内所有现金1万元。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信用卡的行为可以构成抢劫罪,其后的使用行为如果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可以按牵连犯来处理。[1]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后的使用行为才是真正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使用抢劫得来的信用卡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  相似文献   

19.
郝方昉 《人民司法》2020,(10):24-27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号,以下简称《批复》),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批复》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主要内容等问题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又规定了"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为盗窃罪",从而将信用卡的取得方式(盗窃抑或其他)与行为性质的判定联系了起来。实践中在适用该条文时会产生分歧。准确区分不同罪名决定着对行为人刑罚量定的轻重,"窃中有骗"类的行为之性质认定取决于对"处分"的判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为盗窃罪"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为了避免理解和适用上的障碍,将该款的规定融入到信用卡诈骗罪中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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