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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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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创新。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产生主要基于对公民申请权的保护以及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谦抑。基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法理依据,应该注意该原则的适用;针对适用中可能会出现的难点问题,应该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当原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法规或出现了紧急状态时可以不适用该原则,但同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救济。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的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不尽人意的现状,有必要参照司法救济程序和域外的行政救济实践,在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行政复议中的不利变更禁止原则有其特定的含义、特征和适用规则;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并不违背现行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立法宗旨,也不会冲击依法行政原则,相反,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3.
不利变更禁止原则是行政复议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有许多异曲同工之处,笔者试图对这两大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进行比较研究,从而达到相互借鉴和完善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医疗纠纷案中,当只有一方不服初次鉴定意见,提起再次鉴定时,再次鉴定是否应遵循“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本文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法律性质、制度设定目的、启动模式以及社会效应等方面阐述了再次鉴定与第二审程序具有实质性的差异,认为再次鉴定不应框定在初次鉴定的范围内,而应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科学的原则。  相似文献   

5.
申辩禁止不利变更——一个不断扩展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申辩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既是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也为相对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平等武器,同时也是国家行政权谦抑性的表现。但这项基本原则要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完全展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理论,同时进行渐进的立法修改,更需牢固地树立人权观念和程序观念。  相似文献   

6.
法学界研究较多的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废止、撤销等行政行为的消灭,行政行为的变更则多被作为附带的问题“顺便”涉及。然变更本身具有其自身的特质:变更的对象可以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也可以是违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变更是实质存续力和撤销或废止间关系的缓冲剂;变更就是实质存续力的产物或体现;实质存续力对变更的拘束力不如对撤销或废止强,但并非不重要。等等。这些特质决定了行政程序法中宜对变更作相对独立于废止或撤销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要点提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对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  相似文献   

8.
行政复议中不利变更禁止 ,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复议制度中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行政复议制度民主化和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① 然而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中对此却无明确规定 ,这无疑是我国行政复议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缺陷。这一缺陷的存在已在实践中造成一些不那么美妙的后果 ,其中之一就是行政复议难。因为缺乏制度上的保障 ,致使行政相对方不敢申请复议、不愿申请复议。从法治角度看 ,这种状况必须及时扭转 ,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已势在必行。本文就该原则的一些基本性问题进行探讨 ,并以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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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陈明国  蒋敏 《人民司法》2008,(22):10-12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0期【案情】1992年,原四川省成都市第五中学向原成都市教育委员会(现为成都市教育局)报送《关于对我校职工杨一民作除名处理的报告》,原成都市教育委员会于1992年12月23日作出成教发人(92)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了撤销重作判决产生的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其性质属于既判力的作用之一。学理和实践中普遍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支持将其适用于独立的撤销判决和其他重作判决。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是撤销判决理由产生的效力,本质上属于一种消极效力,其作用领域应当从主观范围、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三个维度进行界定。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并未相应规定简便的审理程序与裁判方式。为有效保障原告的胜诉利益、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增强判决书释法说理的质效,确立判决理由的积极效力,简化涉及重复行政行为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形式,并在立法上统一行政诉讼既判力的作用体系。  相似文献   

12.
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13.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否定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是不利于权利义务稳定的。行政行为不仅具有形式确定力,而且具有实质确定力,否则不足以防止行政随意性。本文指出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以公共利益本位论为基础的,是行政行为的效力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4.
行政行为理论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核心问题。关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被撤销、变更或被废止,理论界至今争论不止,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采取的能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表现形式有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许可等。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二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处理的行为;三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只能一次性  相似文献   

16.
江怀玉 《中国律师》2002,(10):59-62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依照一定的程序,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行政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裁决、对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等。行政裁决尽管是行政主体(包括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构)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却以裁决对象上的民事性与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相区别。且又正因为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故又以裁决范围上的授权性和处理结果的非终局性与民事司法行为相区别。行政裁决的这些特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对由于行政裁决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时需采取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相…  相似文献   

17.
正有人说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行为,有人说是限制手段,也有人说是行政处罚,莫衷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到底是什么行为?法律属性上如何定位?它与行政处罚到底有何区别?这些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但直至《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的今天,似乎仍然没有定论,本文就从几个追问来尝试性地探讨这一命题。行政强制措施是事实行为吗?按照现代行政法理论,行政事实行为一经作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这种事实行为只能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存在,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的行为。它会对相  相似文献   

18.
于元祝 《法律适用》2012,(9):109-111
【案情】2004年9月2日15时许,冯现云驾驶的苏C13760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东向西行驶至苏325线61KM+950米处,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刘炳国撞伤,刘炳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冯现云负  相似文献   

19.
1案情简介 2008年7月22日,某市卫生局2名卫生监督员对某市建筑公司建工门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名称为某市建筑公司建工门诊、诊疗科目为西医内科;该门诊内有中药柜两组,中药百余种;医师邓某于7月3日至17日开的中医处方19张,金额1183元;从业人员2名:邓某,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虽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但由于显失公正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合法但存在不合理因素的问题,而不合理因素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显失公正,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给出任何指导性意见,致使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行政审判法官因唯恐司法权僭越行政权而极少运用司法变更权,另一方面由于不同法官对显失公正的涵义理解不一致,致使相同的不合理情形是否需要司法变更以及判决变更的幅度也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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