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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辅助参加人是大陆法系中第三人的一个概念。通过对辅助参加人与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辅助参加人制度,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辅助参加人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2.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章武生 《法学研究》2006,28(3):53-62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体改革方案的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推进,应是引进大陆法系的从参加制度时,保障从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赋予从参加人一次性纠纷解决的选择权;而引进美国的第三方被告制度时,则需要为第三人提供更有力的保护措施。此外,还应增设交互诉讼制度,重新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将可以作为本诉共同被告的人从第三人中分离出去。  相似文献   

3.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致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其民事权益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本文从诉的合并理论入手,对在不同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讼的案件中法院的审理范围加以分析,并建议通过革新参讼方式来界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4.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忠 《行政与法》2002,(4):60-61
本文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在于对抗被参加人的不当诉讼行为。即:利益受本诉判决主文影响的第三人可以对被参加人的不当诉讼行为主张撤销或代位;利益受本诉讼判决理由中的事实认定影响的第三人可主张自已不受被参加人不当诉讼行为之效果的约束。  相似文献   

5.
阮晨宁 《法制与社会》2013,(18):124-125
长期以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处于"尴尬"境地,其冠有"当事人"之名实质却只是本诉当事人的"辅助参加者"身份。理论界对诸多问题也未能厘清,司法实践中问题重重。本文将无独第三人分为义务型第三人和权利型第三人,赋予其完整的当事人地位,引入"诉的合并"理念,借鉴并进一步完善"准独立第三人"理论。提出将"纯辅助型第三人"的情形从无独立第三人中分离,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参加人。通过从法理上重构无独第三人制度,合理平衡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实现公正司法、经济司法的理念。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参诉根据、参诉方式的规定较为模糊。本文在分析比较外国法律的基础上,对重建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如果承认他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却并未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不承认他是当事人,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就没有道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两种,而后者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之诉是否存在也有争议。借鉴外国的立法,笔者建议将我国的第三人制度分为独立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被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辅助知。诉讼的第三人三种。  相似文献   

8.
沈毅 《法制与社会》2010,(10):42-43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却要承担民事责任,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原则,而其根本成因是忽视了被告型第三人的存在,应该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区分为被告型第三人和辅助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因为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应该赋予完整的当事人地位,在被告型第三人制度的设计上,在坚持程序公正,意思自治和诉讼经济的原则下,可以参考美国的第三人引入制度及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9.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立法规定存在着内在冲突,在理论和实务上产生了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立法应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当事人申请参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适当方式,法院依职权追加和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超越司法被动性原则的体现,立法上应取消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10.
本文论述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其他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应当是相同的;其参加诉讼的根据主要是担心本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自己在私法上的地位和利益;应当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类型划分上定位于辅助性第三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完善措施:笔者认为应当从参加方式、参加时间、诉讼权利义务赋予的时间、一次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诸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诉讼主体制度。第三人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将几个有牵连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诉讼中审理,便于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彻底解决纠纷,避免法院对同一或相互牵连的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同时也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但,由于民事诉讼立法的不完善,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对第三人的认识产生了分歧。本文着重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之诉的提起与审理、参加诉讼的时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依据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利于第三人合同研究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朱岩 《法律科学》2005,23(5):55-63
利于第三人合同分为非真正和真正两种,本文仅考察后者。利于第三人合同与代理制度、债权转让以及赠与等制度都存在根本区别。从罗马法到当代各国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立法,利于第三人合同制度经历了从禁止到许可并不断完善的过程。该制度涉及到三方法律关系,此种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还表现在抗辩和不当得利等复杂关系上。我国《合同法》第64条并没有规定真正利于第三人合同,应就此作出修订。  相似文献   

13.
崔玲玲 《河北法学》2012,(4):154-159
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特征于第三人利益而言变成了缺陷,审判程序的相对性和封闭性以及执行程序中审查的形式性成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先天性缺陷。民事诉讼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设置,实现了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系统化。  相似文献   

14.
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贵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改良大陆法系常用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借鉴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制度、依托审判监督程序,扩大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构建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5.
宋史超 《法学》2022,(1):112-127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对于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生效裁判,股东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是否为公司对外诉讼的第三人,取决于股东就公司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法地位。公司对外行为可能有越权、不当关联交易、恶意串通等瑕疵。只有在公司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无效时,股东在实体上才有权攻击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地在程序上成为公司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效力瑕疵在实体上仅能由公司主张,则股东因欠缺实体法权限而非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亦不能基于"代位"而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股东的原告资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机理,且与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不矛盾,因为在恶意串通时不存在法人独立人格所保护的法益。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亦非公司内部救济所能代替。未来应修正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承认特定情形下股东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16.
仲裁协议第三人刍议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余子新  王红艳 《河北法学》2004,22(10):157-160
其他国家关于仲裁第三人的立法多把进入仲裁后的第三人认定为当事人,我国仲裁法学界大多数学者则将其称为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第三人,两种倾向均有偏颇。通过重新界定仲裁协议第三人这一主体的概念消除我国仲裁法学界因主体定位错误造成的目标主体与论据主体的冲突,揭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本质涵义,并定位仲裁协议第三人进入仲裁后的主体角色。  相似文献   

17.
谭振波 《河北法学》2008,26(2):132-13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确立,以及公民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类民事纠纷大幅度增加,由此使得人民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渐趋突出。而根据自身特点,本应发挥更大作用以缓解上述矛盾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却反而暴露出其本身在法理基础、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缺陷。对此,惟一的出路与选择便是对该制度进行完善,甚至是重构。通过深入研究该制度的立法体例和实践运行现状,进而剖析问题存在之根源,在辩证地梳理该制度价值取向和法理基础的前提下,提出综合改造构想。  相似文献   

18.
吴泽勇 《法学研究》2014,36(3):148-167
考察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实践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并不接受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不能以此为据反对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不能以此作为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出发点。尽管立法者希望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但从制度自身的机理出发,将该制度的目的界定为"为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实体救济"更妥当。以此为基点,在对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上,应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必备要件为重点,对于第1、2款规定的前提性要件,则采相对宽容的审查标准。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将原告适格的标准界定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采相对宽松的一般标准,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到理论的周延性,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宜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至于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一般债权人,较稳健的做法是诉诸实体法,通过援引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或者合同法第74条,赋予相关债权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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