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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涉外收养在国内与国际大背景中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中国涉外收养立法仍存在空白点,特别是对涉外收养效力及其准据法选择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今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有的主张涉外收养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或被收养人属人法,抑或重叠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人法的,有的坚持适用法院地法或收养发生地法的,还有采取折衷主义或倡导适用与被收养儿童福利相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在我国制订民法典以及倡导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应考虑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国际人员流动的新特点,着重分析研究中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立法取向,尽可能维护涉外收养效力的国际性或趋同化,努力减少或消除“跛足收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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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由于涉外收养在中国日益兴盛,为保护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涉外收养应当专门立法,其法律规范应合理继承《收养法》,吸收《国际私法示范法》的法律适用制度,并借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各项先进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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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法律对涉外收养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如何解决这些法律冲突问题和确立国际收养应适用的法律,成为各国国际私法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法律适用原则及我国的相关规定的分析,对我国的涉外收养法律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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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中,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也是涉外继承和遗嘱公证业务中的热点问题。涉外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因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取得死者遗留的遗产而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各国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采用不同的制度和冲突原则,分别是同一制、区别制、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遗产所在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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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制度历史悠久,其在世界各国的运用千差万别。本文在介绍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制度及其适用理论的同时,结合我国法律对于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并对不完善之处给予了相应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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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简单地说就是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即受法律支配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与几种法律制度相联系时,适用哪一种法律制度中的规则。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继承公证中的涉外因素逐渐增多,同一个继承法律关系可能同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各国的继承法律制度又存在差异,因此同一继承法律关系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这直接导致了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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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都依本国法律中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冲突规则是国际私法特有的法律规范,是指特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哪国法律来调整的行为规则。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要由不同的冲突规则来确定。而各国法律中的冲突规则,又是依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为基础,结合本国实际制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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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种,它对家庭的稳定进而对整个社会的稳定有着很大的影响。在涉外收养日益增多的今天,本文分析各国的涉外收养管辖权规定和冲突规范法律适用原则,相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和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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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在我国,应采用“分割法”来确定合同各个不同方面的准据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除了违反本国强行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法不能选择外,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时,应采用明示方式;而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则应采用“特征性履行说”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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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4)
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它包括因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特定的亲属关系。本文仅谈因收养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之间的结婚问题。收养是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并将产生一系列的亲属后果。有人认为因收养构成的拟制血亲不受《婚姻法》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限制。那么,法律是不是允许有收养关系之间的任何亲属随意结婚呢?我们认为是不允许的。对此,浅谈两点看法: 一、不允许的法律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第20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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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已是各国实践广为采纳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从法律适用角度确立了"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制度,但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相混淆的现象,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较为简略,使得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仍有若干问题亟须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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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决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是法院首先面对的问题。外国法的查明方式关系到该外国法能否最终被援引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外国法无法查明时,法院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也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无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明文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在外国法查明方面的空白。本文旨在从外国法查明的相关理论出发,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有关外国法查明的性质、方法进行深入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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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然而收养关系也同其他事物一样,既有它的普遍性,也有它的特殊性。对社会上一些婚后无子女、或虽有子女,因子女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尽赡养义务的老人,在女方年满50岁,或男方年满55岁时,原则上可以收养一名年龄相差20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确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是:1.收养必须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2.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3.被收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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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如何确定原告?刘吉龙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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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理论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涉外家庭关系。我国现行立法仅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涉外收养、涉外扶养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正在起草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草案)用专章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但其结构安排和内容仍值得进一步探讨。未来立法应按照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逻辑要求,借鉴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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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的发展使得世界人口流动频繁,涉外离婚已经比较普遍,由此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被关注。涉外离婚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财产、子女的抚养教育、亲属关系,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伦理道德观、社会风气、本国的公共秩序等。本文从涉外离婚对个人以及对当事人本国的影响出发,引出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从世界范围内归纳现今被适用的原则,并且对每个原则都做了简要的介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