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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类型同样具有人身危险性,这是单位累犯成立的实质根据和解决单位累犯实践问题的基点。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变动,不能改变单位的整体性人格实体,只要单位主体的人身危险性无根本性消减,单位累犯的成立就有正当根据。单位犯罪的整体性与刑罚承担的独立性,是理解单位累犯刑度条件以及前罪刑罚是否执行完毕的关键。单位累犯之下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缓刑与假释适用,应当根据其人身危险性的现实情形另行审慎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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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构成犯罪,已在1997年刑法规定后成为定论。但我国对单位多次犯罪成立单位累犯尚未规定。大多数单位犯罪后受到刑事处罚后,能够改邪归正,成为守法单位。但也有少数单位主观恶性深,只要不解散或不被解散,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定时间再次实施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本文第一部分就学界正反两种观点争议的对比,对单位累犯制定的必要性做出分析。第二部分对单位累犯的成立条件及单位累犯在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等进行论述,探讨单位累犯制度的具体成立情况。第三部分对单位累犯中单位本身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方式进行论述,探讨单位累犯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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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增设了单位犯罪的规定,与旧刑法相比是一大进步。同时,在累犯制度中规定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并采取混合制的立法模式。但是,现行刑法却将单位排除在累犯成立的主体要件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通过分析一般累犯成立的要件,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增设单位累犯,以便打击和预防单位再次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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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单位犯罪是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其必要性,使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在理论上也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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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主体既不是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的单一主体,也不是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主体或者两个犯罪主体,而是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复合主体。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具有合法性与利益性特征,国家机关等不具有利益性的非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双罚制应当作为认定单位犯罪刑罚方面的条件,而只处罚相关责任人员的所谓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实质上是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的刑罚总量是由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分担的,单位承担其中的罚金刑,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其中的主刑,现行刑法对部分单位犯罪中的相关责任人员配置较自然人犯罪更轻的主刑是不科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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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单位故意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原则与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的处罚原则的比较,尝试性提出在单位故意犯罪中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成立"准主犯、从犯"的观点,希望能为我国刑法单位犯罪的规定更趋合理,尽自己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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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但在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其中单位累犯制度的缺位即为其突出的表现。对单位累犯中的普通累犯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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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在刑法理论层面不是共同犯罪,但相关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单位犯罪案件又与刑法理论层面的这种规定存在一种紧张与对立,这就迫使我们应该在一定限度内承认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本质上是共同犯罪关系,才有可能解决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定罪量刑问题。在单位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根据直接负责人员主观故意的不同,可以对不同的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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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但在累犯制度中只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累犯制度,对于单位累犯的规定还较为含糊甚至空白,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对于单位累犯的认定及处罚问题.本文明确指出单位累犯应纳入累犯制度的控制范围,并给出了实践中时于单位累犯的部分处罚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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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累犯法典化之分析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如果说,单位犯罪在1997年刑法中的法典化,是我国 20世纪80年代中期那场关于法人能否犯罪大辩论 之后“落定的尘埃”,那么,新刑法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单位能否构成累犯、刑法应否规定单位累犯以及刑法如何规定单位累犯等问题,则如同“重新漫起的硝烟”,日益成为学者们争论的话题。本文在分析现行刑法中单位累犯规定尚付阙如的基础上,指出刑法应增设单位累犯,并力图就单位累犯的具体条文设计、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等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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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但是,所有的犯罪都要受到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单位犯罪也不能例外.应该在再次修订刑法时予以补充和完善.建议在<刑法>第87条中增加如下内容,作为该条的第2款:"对犯罪的单位,按照刑法规定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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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累犯是我国刑罚裁量中的从严处罚制度之一,也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之一,但对累犯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疑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较之刑法学界其他方面日渐深厚的理论积淀尚嫌不足。尤其是对现行累犯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如何完善,还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鉴于此,本文拟对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进行尝试性研究。一、单位累犯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自然人累犯制度,而无单位累犯制度,但是现实社会中,我们无法杜绝犯过一次罪的单位再一次犯罪。既然单位犯罪的次数在两次以上包括后一次犯罪在前一次犯罪被判刑之后具有现实可能性,那么,单位累犯制度应该能够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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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累犯刑事处罚的新界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累犯的刑事处罚是单位累犯问题的重要议题,它不仅关涉单位累犯立法目的实现,而且直接影响单位累犯立法的正当性。国内学界对此缺乏系统且深入的研究,更未形成真正的理论突破。立于“系统矛盾论”,对单位累犯应在系统性原则与互补性原则的协调中实现从重处罚。对单位自身的从重处罚可考虑“应然模式”与“实然模式”两种,而对累犯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的从重处罚,则只按其作为累犯单位刑罚主体系统的主要元素,通过对累犯单位刑罚主体系统所受刑罚的整体趋重中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