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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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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垄断罚款制度以威慑为主要目标。在威慑理论指导下,反垄断罚款可以基于获利或损害而设定。为实现有效威慑目标,各国不断革新反垄断罚款制度,普遍提高了反垄断罚款的严厉程度。而宽恕政策的实施则提升了执法机关发现并惩罚违法行为的概率,进一步改进了罚款制度的威慑效果。我国反垄断法仅对罚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呈现出罚款不够严厉、适用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反垄断罚款的威慑力大打折扣。我国应制定统一的罚款指南,改变罚款的计算方式,明确罚款的计算步骤和裁量因素,同时完善宽恕政策,以显著改善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的威慑效果。  相似文献   

2.
我国反垄断法起步较晚,直至2007年8月30日,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第二十九次会议才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即便如此,我国反垄断法仍是市场自由竞争、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必要保障。而在反垄断法规定的处罚方式之中,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居于重要地位。本篇论文,意在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罚款制度现状的研究,结合其他国家经验,分析指出我国反垄断法不完善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一二。  相似文献   

3.
环境罚款的功能在于威慑潜在的环境违法者,该功能的发挥要求罚款数额大于环境违法收益。在新的制度背景下,应尽快完善环境罚款裁量基准,并对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适用作进一步的解释,以合理确定罚款数额。鉴于环境罚款立法的内在缺陷,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确立只能缓和却无法彻底改变违法成本低的尴尬局面,仍需从立法层面对环境罚款的组成、罚款数额的设定方式作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欧盟宽大制度是一种减轻或免除卡特尔行为人罚款责任的制度。自1996年欧盟引入该项制度以来,现已历经2002年和2006年两次修改。现行宽大制度包括罚款全额免除和部分减免两方面:前者适用于最先提供可使欧盟委员会展开调查或发现违法行为证据的企业;后者适用于提供对欧盟委员会已掌握之证据具有显著附加价值证据的企业。同时,为保证宽大制度的有效实施,欧盟在宽大制度程序保障机制及规制机关自由裁量权控制等方面做出了完善规定。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制度。行政罚款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处罚方式,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发挥着重要的教育与惩戒作用。然而,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行政罚款主体不明确、行政罚款金额标准不明确、缺乏行政罚款监督。为纾解上述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主体及其权责,落实网信办统筹监督职能,明确相关职权部门的管辖权限;确立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罚款金额标准与裁量基准,形成全新的、可供参考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构建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的“合规减免”规则与柔性执法规则;通过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听证程序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监督管理制度,以期在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目的上,保障违法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6.
环境罚款数额设定的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环境罚款数额设定因基础理论的整体缺位、立法技术的滞后粗糙而存在设定随意、漠视个性以及操作性不强等诸多立法缺陷。对于环境罚款数额设定的立法应以罚款的一般立法价值的衍生变量及其量比规则作为理论基点,立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复杂特质,依据环境罚款数额设定立法的科学规律,就环境罚款数额的设定方式、倍率与数值、距差弹性、组合运用以及处罚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与创新。  相似文献   

7.
赵红梅 《中国审判》2013,(10):31-31
<正>在法的实然层面,发改委开出巨额罚单重罚6家奶粉企业,有我国反垄断立法明确的依据,对这6家奶粉企业以及潜在的违法者实施垄断违法行为也确有一定的威慑作用,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的处理方式在我国也是一种习以为常的做法。然而,在法的应然层面,对此案却有研讨的必要,我国反垄断立法也有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改进完善的空间。涉案的奶粉企业实施垄断违法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的扩散性利益,而不是国库所承载的国家利益或只能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所代表的抽象的公共利  相似文献   

8.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理念具有丰富的价值蕴涵,许多国家基于这一理念,科学地设计了自己的有关如何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我国中小企业众多,但是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欠缺,急需在法律上予以规制。在对我国企业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时,我们必须立足于有先进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指导思想,对法条上的细化与完善,社会与政府的双向规制,建立完备的监督机构。同时结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国情,进行科学地设计,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法治的人文性。  相似文献   

9.
张弢  王小林 《现代法学》2005,27(2):63-71
从我国证明责任理论和制度缺陷的角度,借鉴英美法系以阶段性为特征的证明责任理论和制度的基本价值理念,对我国证明责任理论和制度的重构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10.
法律中关于罚款数额的确定有定额罚款、倍比罚款、定额罚款与倍比罚款相结合三种方式。本文分析了设计不合理的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有违法所得的行为比没有的罚款要轻、用违法所得做倍比罚款标准难以认定数额、罚款跨度太大、罚款标准太低、个别罚款额度偏高、罚款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定额罚款与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等问题。提出了如何使定额罚款与倍比罚款有顺衔接、用货值金额取代违法所得作为基准计算罚款数额、罚款幅度控制在十倍之内、根据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为人的承受能力设定处罚标准、只有罚款数额较小时才可不设下限、如何使罚款数额与违法行为轻重相适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理念具有丰富的价值蕴涵,许多国家基于这一理念,科学地设计了自己的有关如何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我国中小企业众多,但是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欠缺,急需在法律上予以规制。在对我国企业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时,我们必须立足于有先进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指导思想,对法条上的细化与完善,社会与政府的双向规制,建立完备的监督机构。同时结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国情,进行科学地设计,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法治的人文性。  相似文献   

12.
建立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责任追究主体,以行政主体、受保护企业、直接责任人为责任承担主体,以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综合运用为责任形式的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是行政垄断规制的重要保障,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形成反垄断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竞合.应择处罚较重的前者适用;抽象行政行为面临反垄断法律责任与违宪责任竞舍,在我国应合并适用.  相似文献   

13.
吴东蔚 《法学》2024,(2):178-192
根据我国现有制度,灵活从业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此,劳动法学者试图将其纳入劳动者或类劳动者范畴,然而,受到灵活从业者数量庞大、从属性标准的模糊性和劳动关系认定的个体性等因素的制约,该方式并不完全可行。于是,与劳动关系脱绑的职业伤害保险应运而生,但由于其保险基金的收入源仅为参保人员缴费和财政补贴,很容易受限于资金压力而使制度预设目的落空。而在新一轮的职业伤害保险试点中,要求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障责任又使其正当性需要学理研判。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障责任的功能正当性依据在于可为职业伤害保险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竞争中性、强化平台反垄断、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立基于领域法,财税法的外部性理论、量能课税理论和财税法一体化理论可证成其形式正当性。故此,实现平台企业工伤保障责任可采取三阶路径——缴费、调适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制、引入数字税。  相似文献   

14.
企业罚款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除《企业职工奖励条例》,使企业对违纪员工采用得罚款权失去了法律的依据。本文从法律和现实的角度认为企业罚款权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在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对企业罚款权规定存在缺失的情况下,必须对企业罚款权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5.
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机制控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环境责任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和环境问题的产生是企业环境责任产生的原因,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是实现循环经济、社会正义、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要求。本文从企业环境责任的产生入手,着重分析了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法理依据,分析了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现状,并对如何实现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做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亦日益高涨。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7.
《政法学刊》2019,(6):21-25
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则有赔偿,是民法基本的价值理念。侵犯他人的权利源于人性中的恶、非理性与不谨慎,现代化生产方式与生活习惯也造成了损害频发、风险激增。按照传统的道德基础,侵权责任的承担体现了复仇、救赎、惩罚、矫正正义等思想。在现代社会中,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社会保障制度、国家责任等交织在一起,构成了立体化、全方位的救济网络,社会整体正义思想弥补了矫正正义的不足。外壳理论、社会交往规范理论也可以作为新的解释视角。  相似文献   

18.
论国外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反垄断法能否有效地得到实施,即国家能否有效地保护竞争和抑制垄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反垄断法的责任制度对违反行为进行有效地制裁。反垄断法的责任制度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责任范畴.应具备以下特征:(1)反垄断法律责任是反垄断法有责主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2)反垄断法有责主体实施了有害于竞争的行为。(3)反垄断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由专门国家机关进行,即由国家审判机关和授权的专门执行机关进行认定和归结。(4)反垄断法律责任是有责主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同时,我们认为反垄断法律责任又有其…  相似文献   

19.
彭海青 《法学杂志》2018,(12):76-86
证据合法性证明规范的确立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却因此陷入了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困境。在局部完善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我国应彻底革新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首先,在证明责任方面,确立由检察机关的主要证明责任、公安机关的连带证明责任与有关知情人员的协助证明责任等构成的共同责任模式;其次,在证明方式方面,分别确立记录类证据与当庭说明类证据的证明规则;最后,在证明标准方面,确立"程序规范标准"作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我们应以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的革新为契机,在已有程序性裁判的证据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程序性证据法理论的创设。  相似文献   

20.
《政府法制》2009,(8):45-45
一鸣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是指违法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行政责任)、罚金(刑事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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