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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傅薇 《法制与社会》2012,(12):84+94
著名的"蓝色风暴"案件将"反向混淆"这一概念带入了公众的视野,其判决折射出我国法律在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方面所存在的明显不足。在认定反向混淆上应着重考察主体地位是否悬殊,以及是否有"混淆的可能"等情况,而不应倾向于考察侵权人主观过错及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2.
张伟 《法制与社会》2012,(29):81-82
反向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一种新的侵权类型,是由美国法院通过对相关判例的提炼而来的.虽然我国商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反向混淆,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一旦出现就纷繁复杂.如何认定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成为学术界、司法实务界探讨的新的问题.本文拟从商标在后使用者的市场地位必然强于在先使用者,不以商标在后使用者的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并切实造成了危害后果,二者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相同或相似等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期望能对完善我国商标立法提出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商标在市场上的作用日益突显,但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案件也与日俱增,并且侵权手段、目的都呈现复杂性.“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而商标“反向混淆”是混淆理论的拓展.针对这种问题,本文结合相关的资料,从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理论、规制原因和判断标准等方面展开了研究,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商标反向混淆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形式,我国法律对此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多借用传统商标侵权对此规制,但是传统损害赔偿制度面对反向混淆有诸多不适,本文将参考学者观点并结合实践判例,针对商标反向混淆的特殊性导致现存立法对此的不适作出分析,并给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曹宁 《政法学刊》2009,26(1):46-50
反向混淆是近年来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遭到的新问题,而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没有就“反向混淆”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从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角度来看,我国应加强对反向混淆案件的关注与研究,并针对反向混淆的具体特点进行适当立法,构建规制反向混淆的法律制度,为反向混淆问题的处理提供明确而充足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6.
以"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一案为切入点,探讨商标反向混淆的基本理论问题.通过介绍国外反向混淆标志性案例,论证禁止反向混淆的正当性,指出反向混淆案件中认定侵权的特殊性,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规制商标反向混淆,既是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商标权益的根本要求,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美国法院采用多因素测试法,针对反向混淆区别于正向混淆的特点,在商标的近似程度、市场的类似程度、商标显著性、主观意图、实际混淆证据等五个方面,形成了一些特有的认定规则.文章结合中美两国在商标取得制度上...  相似文献   

8.
反向混淆作为一种商标侵权的新类型,有着与正向混淆不同的事实构成、判定标准和损害后果,并需要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加以区别对待.然而,我国商标法在引入"混淆可能性"要件时,并未针对这一新类型作出适当的立法回应.此外,我国商标侵权的司法适用也存在着混淆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和损害赔偿数额不合理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商标法应明确和完善商标反向混淆的判定标准和损害赔偿数额机制,以便更好的规制商标侵权的发生,实现商标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9.
张伟 《公民与法治》2012,(19):46-47
从2007年5月18日和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作出的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蓝色风暴——这起被媒体戏称为“蚊子叫板大象”的案件终于落下帷幕,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乎全部得到满足。但是本案带给人们的思考却是无限的。本案中,原告蓝野公司是浙江省丽水市的一家小企业,2003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了蓝色风暴的商标,适用于第32类商品之上。  相似文献   

10.
我国商标侵权的法律构造研究——以混淆可能性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直接侵权的司法解释将我国商标直接侵权的认定塑造成二元结构,由于该种结构之建立在法理上和法适用上均存有疑点,导致了诸如定牌加工案件的司法审理困境。商标混淆可能性理论是商标侵权法律构成的核心,对其研究应以解释论和立法论为线索,结合《商标法》修正和现有商标侵权认定的审判实务,在一个比较法的视野下,提出第52条的修正建议。  相似文献   

11.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2.
杨静 《电子知识产权》2009,(10):71-77,82
商标转让公告具有对权利的宣示作用,公告前的诉权仍由出让人享有,受让人只能对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公告日之后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侵权判断应采用混淆理论,商品和商标的近似应当作为认定混淆的主要因素,显著性越强,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越大。在考察"可能造成混淆"因素时,要具体分析混淆的方向,反向混淆在责任承担时应适用利益平衡原则。  相似文献   

13.
张鲁梅 《法制与经济》2020,(1):53-54,60
在各级法院、社会各部门的共同奋斗下,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如何巩固胜利成果,又如何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进一步迈进,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命题。文章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的系列专项执行行动蓝色风暴为例,探讨如何有效推进执行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14.
商标反向混淆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反向混淆案件中,法院通常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通过对现有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裁判情况的分析,商标反向混淆案件的裁判规则突破传统侵权救济模式,以判令侵权不停止+替代措施的方式替代传统侵权救济模式中的停止侵权,将更有利于实现商标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15.
招霞 《法庭内外》2013,(8):64-64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诉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和烧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荣和烧坊公司使用与茅台酒厂"贵州茅台酒"商标近似的装潢,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荣和烧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茅台酒厂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22万元。宣判时,茅台酒厂董事长袁仁国和荣和烧坊公司董事长仇福广均到现场。由于茅台酒厂诉荣和烧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涉及茅台酒厂品牌战略调整和与茅台镇其他白酒企业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司法不仅是一国知识产权立法的践行,更是对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和理念的集中检验。广州晖琳公司诉法国欧莱雅公司"蜜妍"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正当使用、商标反向混淆等理论问题逐一浮出水面,需要在审理过程中加以确认。而围绕该案纠纷的行政批复和两审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又暴露出诸如司法独立性、商标权的平等性等潜藏问题,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17.
在一起由笔者代理原告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虽然涉案的侵权产品系被海关直接查获,侵权证据确凿,但是为尽可能保护原告的利益,笔者的诉讼策略是以间接证据,并运用逻辑推理的方式,说服法院采纳笔者代理原告提出的被告的侵权是长期和持续的观点。因缺乏直接证据,笔者运用了多种证据采集方式,尽量收集有效的间接证据,从而给法院认定损害赔偿数额提供尽可能多的参考因素,为最终的判决结果奠定了较有利的证据基础。本案现已审结,原告获赔20万元(不包括原告预先支付的海关保证金10万元),而且被告已在《国际商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本案取得了圆满的结果。笔者拟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分析和总结,希望对商标侵权诉讼的实务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以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案为引子,在简要介绍了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后,回答了为何要从心理学角度论述商标反向混淆产生的原因,然后通过引入激活扩散模型、思维定势、思维定势下的激活扩散模型等心理学原理,重点论述了商标反向混淆产生的原因。  相似文献   

19.
罗晓霞 《行政与法》2023,(5):95-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对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从“行”与“禁”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商标的权利范围是相对的,具有模糊性、可变性、延展性及受限性的特点。在实践中,商标权利范围的大小取决于经营者对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由此形成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大小。混淆理论及其背后蕴含的竞争政策是理论和实践中把握商标权利范围的核心理论。在商标注册制度改革中,商标权利范围的界定和把握应体现尊重使用、鼓励注册的保护政策,对不同商标视其是否注册、是否驰名以及影响力大小推行有区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商标中的“创作性”与反向假冒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论及“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定义时,如问起作为“知识产权”项下的商标权、商号权等商业性标示权,应如何体现“创作性”劳动成果,人们会感到这是不少文章或学术专著接触过,但至今未解决好的一个问题。 有人感到这个问题难以解决,就干脆采取了全面否定的态度,即否定标示性成果中含有创造性。而他们的唯一依据(虽然在有的论述中可能不讲“依据”,即不注明其立论的实际来源),是笔者自AIPPI1992年4月东京大会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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