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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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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点的死刑执行制度。该项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体系完整,制度完备,功能明确,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防止错杀无辜的一项完善的司法制度,其合理“内核”可为完善现代死刑执行程序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2.
死刑覆奏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中一项很具特色的法律程序,具有约束滥用死刑的作用.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死刑覆奏制度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操作程序,它体现了统治阶级慎刑的思想,对死刑的适用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监督.  相似文献   

3.
死刑复核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与发展对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论述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的建立与发展及其特点以及新中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及其特点,充分论证了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对新中国死刑复核制的影响,以实现发掘民族优秀法制遗产、科学构筑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现代刑法理论研究和国际刑法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焦点问题是死刑问题,其中死刑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刑种。中国的死刑政策是:"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但如何在立法和司法上贯彻好这一政策,如何合理发挥好死刑的作用,是现在当务之急的事情。本文从中国死刑的政策以及我国死刑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中总结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从而可以在宏观上发现我国死刑制度在立法上和实践上的不足之处。并且,在借鉴中外死刑制度和参考了诸多刑法学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中国死刑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主要是在立法上,本文主张废除不合理的死刑罪名,要进一步缩减死刑适用的主体,还建议明确死缓具体的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和执行程序和向公众公布死刑统计数据等。  相似文献   

5.
赦宥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在中国古代死刑制度运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赦宥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存在具有自己特殊的文化语境。中国古代赦宥制度经历了从司法原则转变成政策的历程。报应观是中国古代赦宥制度中司法适用原则转变成政策的主要原因。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达到"威慑"与"自利"的目的,在赦宥的具体适用中演变出了复杂的制度设置和种类。从客观上看,此制度的出现使中国古代死刑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专制带来的司法专横,同时也使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运行更加具有自身的特色。  相似文献   

6.
死刑以其极端性、毁灭性、残酷性,历来是任何一个国家惩罚和铲除罪犯的强有力的手段。中国古代死刑制度随着中华法系的演进,它的产生,发展及改良,也是适应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本文将从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演进过程中,讨论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变化及特征,相信对构思改革我国的刑罚制度,会有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7.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点的刑事诉讼制度。其主要特点有:复核模式的双轨性、复核权限的集中性、复核对象的明确性、复核程序的审转性、复核责任的严格性。它们中的某些内容和做法可供立法机关为完善当代死刑复核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8.
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及其思想基础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中国古代施行的死刑复核制度,其思想基础是慎刑思想。这一思想起源于先秦时期,以后不断被继承和发展,成为确立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依据。这一制度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唐代使其完备,明、清时还发展为会审制度。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与它的思想基础对中国近代的立法,乃至当时的一些东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过很大影响。与古代东方国家的法制相比较,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与它的思想基础很具特色。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古代法乃至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  相似文献   

9.
死缓是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设计.作为死刑执行方式的一种重要方式,死缓既能保留死刑的威慑力,又能有效减少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有着独特的价值.但目前死缓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如适用范围不明确、与死刑立即执行衔接不够紧密、执行死刑的条件过于宽泛等,使得死缓限制执行死刑的价值无法充分发挥.本文在分析这些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些许完善死缓制度建设的建议,使死缓制度有效发挥其价值.  相似文献   

10.
中国的慎刑思想和死刑复核制度虽然产生于古代,却深刻影响着中国当代的立法。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分析死刑复核权收回背后的深刻思想基础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儒家法思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以中国古代儒家慎杀的刑罚思想基础,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历史现实意义,能更好地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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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燎原 《法学研究》2011,(5):143-163
法治政体理论在根本上把法治理解为,只有立宪政体才会要求并实现法律统治的一个政体问题。建立民主立宪的法治政体是辛亥政治革命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华民国法治政体的雏形,但这一政体也陷入多重困厄之中。孙中山等人对这一政体及其困厄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与反思。从法治政体理论及民初缔造法治政体的实践出发,可以对治法型法治的思想观念进行比较性的检视。  相似文献   

13.
胡东海 《法律科学》2011,(4):121-127
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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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左传>文辞古奥,义蕴深微.由于时代悬隔,虽经历代训释,疑义犹夥.本义湮没,通假不明,指代不清,诸般情形,在在多有.本文就襄公时期若干训诂问题予以新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内容上不断丰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形成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在理论上不断创新,是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在体系上不断完善,是发展和开放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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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蒋杰 《法学杂志》2001,22(2):40-41
本文主要阐述了建立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9.
Grouping of ammunition types by means of frequencies of occurrence of GSR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An attempt was made to build a classification scheme for gunshot residues (GSR) samples originating from four types of ammunition, collected from shooters' hands immediately after shooting. The secured material was examined with the use of SEM-EDX method in the automatic manner. The obtained results were expressed as frequencies of occurrence of particles assigned to various chemical classes.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 most discriminative of these features the Mann-Whitney test was performed. Cluster analysis was performed for grouping the analysed samples according to their origin, i.e. the type of ammunition. It has been found that samples of GSR originating from Browning 7.65 mm and Luger 9 mm ammunition can be fairly easy differentiated from the remaining samples, whereas samples of GSR originating from of Makarov 9 mm and these of Tokarev 7.62 mm could not be differentiated using frequencies of occurrence of particles in the selected chemical classes.  相似文献   

20.
提单的管辖权是正确处理无单放货等提单纠纷的首要问题。提单的管辖权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物。无单放货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所谓的“侵权纠纷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的规则并不能当然适用。根据现行法以及民事侵权的基本法理,分析中国法院用于否定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侵权诉因”及“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两个主要事由,认为以“侵权诉因”排除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法理;而以“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作为否定承运人总部或主营业地之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也过于极端。在上述批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提单管辖权条款问题的三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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