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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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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交叉问题一直是司法机关在审判中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如垄断协议行为与专利许可行为的交叉在司法实践中就较为典型。垄断协议案件的一般分析方法为"合理原则",但由于专利自身具有垄断性,与专利许可有关的垄断协议在判断标准上具有一定特殊性。我国在此方面的审判经验非常有限,结合美国的经典案例,我们可以梳理出一些值得借鉴的分析方法和考量因素:第一,与专利许可有关的垄断协议审查应适用"合理原则";第二,在专利许可的反垄断审查中,专利权人的合理回报应当得到适当尊重;第三,对专利许可协议应当进行横向、纵向两个维度分析;第四,专利联营的积极作用应当得到肯定,但也有可能限制竞争。  相似文献   

2.
随着反垄断法实施的逐步成熟,价格垄断协议已成为反垄断执法部门大力打击的对象。价格垄断协议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还扭曲价格信号、弱化价格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导致市场进入壁垒的产生,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对价格垄断协议的矫正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3个方面展开,以构建一个完善的矫正机制:立法方面,确立认定价格垄断协议的基本原则,并构建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完整法律责任体系;执法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机构,实施激励性执法政策并规定豁免情形;司法方面,应减轻私人诉讼的举证责任以鼓励私人通过诉讼维权。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对纵向垄断协议采用了具体列举和兜底概括的方法予以归纳,应结合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实践经验对十四条的合理性予以分析,国家在通过反垄断制度维护竞争的同时,不宜对纵向垄断协议做扩大化的解释,避免发生以牺牲经济运行效率为代价,不适当地干涉市场竞争,干扰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4.
由于规模经济理论和成本弱增理论,航空运输业长期被视为自然垄断行业,被排除反垄断法审查之外。但是,笔者认为垄断行业和垄断业务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航空运输业中的一些业务是存在充分竞争的,应该纳入反垄断法审查之中。垄断协议行为是最常见的垄断行为,在航空运输业中也毫不例外,在判断航空运输企业中垄断协议时正确适用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两者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要协调并用。  相似文献   

5.
王健 《法学》2014,(3):35-49
垄断协议认定与排除、限制竞争的关系是"强生公司垄断案"判决所要解决的关键争议。从近5年法院审理和反垄断执法机关处理的若干典型垄断协议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和执法机关的观点在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从各国有关垄断协议的立法情况看,排除、限制竞争在垄断协议的认定中无疑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如何认定排除、限制竞争垄断协议方面许多国家已有了较为成熟的做法和具体的分析框架,这大大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虽可通过理论解释初步加以澄清,但最终的解决仍有赖于立法的完善和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6.
文中介绍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并评价了不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所产生的效果和两种认定标准,以期为中国针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
姚建军 《人民司法》2015,(2):103-107
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保障市场发挥最优化的资源配置作用,促进社会的进步。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逐渐形成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垄断纠纷进行裁判。本文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垄断纠纷为例,通过法院对该案的裁判,说明企业有权控制自己的产品,规定用户必须遵守的协议,使得他们可能使用其产品,企业可以自由地选择和谁进行交易,以及以什么样的条款进行交易。笔者通过对上述案件涉及问题的研究,分析了横向垄断协议的法律属性、判定搭售行为的标准及其构成要件,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美国、欧盟比较研究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美国已从本身违法原则发展到合理原则,欧盟则采用禁止加豁免的模式。我国应以借鉴欧盟模式为宜,尽快颁布《纵向垄断协议指南》,从而弥补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纵向垄断协议规定的不足。  相似文献   

9.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汽车在家庭中的普及,我国汽车行业的竞争愈发激烈.而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尤其是在售后和配件方面的纵向垄断行为凸显出来.在上游供应商与下游经销商之间似乎弥漫着浓厚的战火硝烟.本文将从垄断的一般理论入手,试图阐述垄断及纵向垄断行为的理论知识.并且进一步论述汽车行业垄断行为的成因、现状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论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要防止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促进有效的竞争秩序的形成,大大地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规范限制竞争协议是各国反垄断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作为限制竞争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被各国反垄断立法所关注。本文就纵向限制竞争协议进行剖析研究,分析了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介绍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引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些许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垄断认定标准的模糊性,是各国反垄断法在制定和实施中的一种普遍性,也可以说,它是与反垄断法相伴而生的一个基本技术特征。美国反托拉斯法在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模糊性,给我们的启示是:确定垄断标准恰当的模糊度,既不能过于明晰又不能过于模糊。过于明晰则缺乏灵活性,会使许多垄断行为通过各种形式的变换来逃避制裁;过于模糊则会使司法活动无所适从,导致实施的困难。而反垄断法实施的技巧就是如何将这种模糊性转化为确定合理的断案结论。  相似文献   

12.
李小明  朱超然 《河北法学》2021,39(11):143-154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司法解释应明确由经营者承担证明协议是否具有排斥或限制竞争效果的举证责任;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认定的实质是区分该协议的横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正交易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性质;《反垄断法》规制纵向垄断协议立法应设置三种规制路径,即按横向垄断协议处理、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理、按不正当竞争或不公正交易行为处理;《反垄断法》应当立法规制不公正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13.
王俣璇 《法学论坛》2020,(2):108-118
传统的逆向选择模型将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归因于需求端的认知缺陷;共谋模型将低质量维持原因解释为供给端的共谋,为反垄断法介入提供依据。格式条款标准化的横向垄断协议认定应满足《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与效果要件,采用一般举证规则作为分析模式,由原告证明其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形式及反竞争效果。形式要件以形式与反竞争效果的尽可能耦合为逻辑起点,应基于市场力的持久性与显著性标准加以重构。反竞争效果要件以对竞争的实质限制为标准,参照美国法实践,可通过质量或交易自由限制路径证成。  相似文献   

14.
李剑 《法学》2014,(3):128-142
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案在横向垄断协议应当采用何种分析规则,以及如何证明横向垄断协议的正当性方面都存在疑问。通过对当然违法原则、合理原则的理论梳理可以看到,法院错误地理解了垄断协议的规制方式。而在对垄断协议的正当性证明中,法院的判决理由则忽略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成立的市场条件,缺乏对相关重要因素的分析。同时,法院将避免过度竞争作为公共利益的理由亦缺乏合理性。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缺失影响到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有效性。本文介绍以短期监禁和罚金为主,同时引入拘役,严重犯罪时可以强制解散犯罪企业的刑事责任制度。针对部分垄断协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使用除外和豁免并建立健全垄断协议犯罪的相关宽恕政策。  相似文献   

16.
垄断协议根据公开与否,可分为公开的垄断协议和隐蔽的垄断协议。其中,隐蔽的垄断协议根据当事人合谋的内心意思是否相互明示,又可划分为隐蔽的明示垄断协议及默示垄断协议。对于不同的垄断协议,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难度不同,困难主要存在于隐蔽的垄断协议中,需要探明行为人对外掩盖的联合限制竞争的意图。因而,隐蔽垄断协议的调查分析方法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对隐蔽的明示垄断协议举证,可按照观察平行行为——调查辅助行为——推定行为性质(是与非两方面分别推定)的步骤,从而最终认定垄断协议是否存在。默示垄断协议问题更为复杂,在学界及司法实践中有很大争议。以特纳为代表的研究者认为,默示垄断协议是寡头市场结构的自然结果,不存在能够禁止寡头相互依赖的有效的司法救济,因而反垄断法不应对其进行规制;有学者运用博弈论分析默示垄断协议;波斯纳则提出通过经济分析方法解决默示垄断协议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值得研究和借鉴的理论依据。然而,波斯纳的观点也不应全盘接受。经济分析证据能否直接决定默示垄断协议成立与否尚存争议,但经济分析证据的明晰程度,可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7.
18.
纵向垄断协议是与横向垄断协议相对应的概念.又称垂直限制协议、垂直协议、纵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如制造商与销售商订立的协议,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订立的协议。  相似文献   

19.
经营者促成他人达成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修订新增的规制内容,由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构成。主体要件是主体必须为经营者。经营者法律定义中的“提供服务”不应包括提供行政服务和除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之外其他主体提供的无偿服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应是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关系。行为要件是必须存在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行为。向自身之外的两个及以上经营者传递具体且具有同一性的垄断协议信息,即为组织。主观存在过错,相关行为不仅是达成垄断协议所必需的,而且对达成垄断起到直接作用,即为提供实质性帮助。结果要件是结果必须导致了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仍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符合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18条第2款或者“安全港”制度的应当不属于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明确对垄断协议作出肯定性的意思表示或者实施了垄断协议,那么其就达成了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20.
200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Leegin案中推翻了适用近100年的运用本身违法原则判断控制转售价格的判决先例,认定控制转售价格应当运用合理原则予以判断。经济分析理论对美国控制转售价格反垄断法政策的调整和解释起到了深远的影响。美国法控制转售价格的演进进程以及相关认定规则对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受到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控制转售价格也可运用合理原则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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