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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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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斡旋受贿是受贿行为中的一种,但是,在具体界定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之间界限标准的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界素有“制约关系论”与“制约关系否定论”之争。这一争论对“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及对受贿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一个具体的案例入手,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透视。  相似文献   

2.
吕赛 《法制与社会》2011,(23):68-69
斡旋受贿作为受贿罪的特例,其构罪要件与普通受贿有所不同。实践中,对如何理解斡旋受贿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有不同的观点。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如何认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作粗浅探索。  相似文献   

3.
为了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引起的贿赂犯罪的打击,我国刑法在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斡旋受贿行为“以受贿论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斡旋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对斡旋行为人身份、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等要件的判断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导致了斡旋受贿行为认定上的困难。日前,本刊结合典型案例,特邀专家和实务界人士对“媒体编辑从事商业斡旋活动并收受财物如何定性”问题展开了研讨。  相似文献   

4.
斡旋受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在斡旋受贿罪的案件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由其家属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屡见不鲜,成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制裁的手段,本文将对这类共同受贿如何定罪处罚等问题谈谈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5.
斡旋受贿问题是个备受关注及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本文首先讲述了对我国刑法对斡旋受贿规定的理解,其次表达了对斡旋受贿的谋利要件应包括"正当利益"的看法,最后,提出应对斡旋受贿单独设立罪名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退居二线"后赋闲的领导干部受贿如何处理,存在直接受贿、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之争。本文对于其可能涉及的受贿行为,提炼出五种行为模型,加以分析。在主体方面,探讨了"在职"与"离职"之辨,认为其仍是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方面,探讨了"职务便利"与"便利条件"之辩,认为应适用斡旋受贿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日本现行刑法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在立法和量刑上都很明确,因此部分学者认为我该刑法应把斡旋受贿行为设立独立的罪名。本文试图从反驳赞同斡旋受贿行为应该设立独立罪名的原因,论述斡旋受贿行为不应该设立独立的罪名。  相似文献   

8.
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斡旋受贿是以受贿论处,但其与普通受贿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相当的差别,如果仅就法条的表述而言,斡旋受贿和普通受贿是比较容易区分的,然而,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中的一些问题仍需澄清。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随着对贿赂案件查处力度的加大,现行证据规则在发现、调查和认定受贿犯罪行为上的缺陷突现出来,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对受贿行为的打击。一、受贿犯罪的证据特点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相似文献   

10.
邹志宏 《研究生法学》2001,(1):56-58,120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对此,理论界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斡旋受贿也称间接受贿,指行为人利用了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而收受贿赂。这种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①。这已成为通说,笔者称之为“制约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斡旋受随并非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85条,斡旋受贿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②,“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为已足。”③笔者称之为“非制约说”。  相似文献   

11.
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合并的必要性。构成要件要素的相似性也为两罪的合并提供了实现的可能性。合并后的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立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罪,也即取消斡旋受贿罪,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来规制即可。  相似文献   

12.
马玲 《法制与社会》2010,(35):381-381,383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就是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理论上,一般将这种受贿称为斡旋受贿或间接受贿。  相似文献   

13.
受贿人收受伪劣物品如何认定其受贿数额,实践中争论不一:一种观点认为,伪劣物品属打击、销毁的对象,无法定的市场价格,不宜认定受贿数额。一种观点认为,伪劣物品虽无法定的市场价格,但仍有其本身的实际价值,应按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认定其受贿数额。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收受的虽然是  相似文献   

14.
“一对一”类型的受贿犯罪案件与普通受贿案件相比,其作案手段更为隐蔽,案情更为复杂,取证认定工作更为艰难。因此,针对“一对一”受贿案件的特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取证方法和策略,对于提高受贿案件的成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针对该类型案件,通常采取以下几种取证方法:一、深入摸底,查明行贿动机,迫使行贿人出证在“一对一”受贿案中,行贿人既是案件的主要证人,又是权钱交易这一犯罪行为的受益者之一,因此,向行贿人取证与一般证人相比,难度自然要大得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贿人畏惧法…  相似文献   

15.
斡旋受贿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东辉 《法制与社会》2010,(22):257-258
本文依据我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对斡旋受贿犯罪主体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文中认为,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有必要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斡旋受贿犯罪主体之中。  相似文献   

16.
谈谈股票受贿犯罪的认定○程辉股票受贿犯罪是指以股票为受贿内容的职务犯罪。近几年来,此种犯罪作为经济领域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呈发展增多的趋势。为此,有必要对这一犯罪现象加以研究和规制。本文试对股票受贿犯罪认定的某些特殊问题作一探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相似文献   

17.
“一对一”类型的受贿犯罪案件与普通受贿案件相比,其作案手段更为隐蔽,案情更为复杂,取证认定工作更为艰难。因此,针对“一对一”受贿案件的特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取证方法和策略,对于提高受贿案件的成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深入摸底,查明行贿动机,迫使行贿人出证在“一对一”受贿案中,行贿人既是案件的主要证人,又是权钱交易这一犯罪行为的受益者之一,因此,向行贿人取证与一般证人相比,难度要大得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贿人畏惧法律,作伪证厂是行贿人害怕如实作证而失去既得的利益;三是行贿人怕如…  相似文献   

18.
受贿罪可以分为一般受贿与斡旋受贿。而一般受贿又可以分为主动索取型受贿和消极接受型受贿。主动索取型受贿具有两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索取他人财物。消极接受型受贿的客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受贿人收受的贿赂,有时也会是伪劣商品,如假币、假金器等。对收受伪劣物品的如何计算受贿数额,实践中争论不休,一种观点认为伪劣物品属打击、销毁的对象,无法定的市场价格,不宜认定为受贿数额。一种观点认为伪劣物品虽无法定的市场价格,但仍有其本身的实际价值,应按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认定其受贿数额。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行贿方实际支付的价格来认定。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一、受贿罪客观上表现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J财物。即受贿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是一种b他人实际支付的价格反映出来的特定物。…  相似文献   

20.
绑架罪罪数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实施绑架过程中又实施其它犯罪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其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了绑架行为,而前者是司法实践当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别认定为一罪和数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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