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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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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明 《知识产权》2007,17(1):58-61
当戏曲作品被搬上银幕荧屏之后,有时会发生涉及唱腔的著作权纠纷,2005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天仙配》案即是一个典型案例。戏曲电影作品上标明的著作权人往往只是制片人等有关主体,唱腔的设计者通常仅作为主演出现,唱腔的著作权问题被忽视了。在我国众多的戏曲作品中,对于一些著名唱腔,是能够找到证据来证明其设计者和表演者的,故应当由唱腔艺术家们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和邻接权。  相似文献   

2.
正影视界涉及电影作品的侵权纠纷并非罕见,但发生在2013年的双囧侵权案件却显得非同一般,因为该案的复杂程度和索赔金额之高让其无论在影视界还是法学界都十分引人注目。而在专门为此案举办的多场研讨会和学术沙龙上,各学者们更是争执不下,意见相左。电影《人在囧途》(下简称在囧)是由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出品的,影片是以春运为背景,讲述  相似文献   

3.
张娟 《法制与社会》2010,(1):153-153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是伴随着网络时代发展而产生的现代侵权法的一种特殊法律责任。在网络时代如何规范该类侵权行为,平衡各方利益,对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在我国民法领域及我国的法制建设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代表了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但如何做好实施后的侵权责任法与旧有相关法律的适用衔接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最现实问题,是实现侵权责任法由颁布到初次实施所面临的第一问题,这一问题不能处理妥当,将会对该法的进一步适用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以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为引,对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获取知识途径的激增,人们的创作活动变得日益活跃,演绎作品在如今的文化领域中所占的比重也明显增加,由于获取知识的快捷,未获得原作品许可就对原作品进行利用的侵权演绎作品也在大量出现.然而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对于演绎作品的保护仅限于对合法演绎作品的保护,对于侵权演绎作品的保护却比较空缺,因此,本文中主要就侵权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发表笔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涉及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案件,但通过对笔者所搜集到的各地法院相关司法判决的比较分析,不间的法院和法官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存在很大的差别。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而言,出现司法判决的某些差异是可以理解的,但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就有司法保护力度不统一之嫌,实践中也常常出现权利人以其他高额判决结果为依据要求给予同等保护的情况。如何统一、平衡对摄影作品的保护力度就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提出确定摄影作品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并结合我国著作权法修正后有关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对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问题提出几点思考,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周建渊 《中国司法》2002,(12):30-31
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为信息的传播和使用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在互联网上随意将他人作品上网或从网上下载作品后或传播或出版发行营利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引起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这是法律界非常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把握以下4点。一、把握“临时链接”与“永久保存”的区别“临时链接”和“永久保存”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为。从技术上讲,链接是一种连接手段。“临时链接”(也称为“普通链接”,提供的只是通过网页全文检索系统检索到其他网站编排的页面的相关信息后与…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在工程建设单位之间、工程建设单位与建筑设计院之间、建筑设计院之间以及建筑设计院与设计师之间,有关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建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非常复杂,表现为:法律规定抽象操作性不强;很多问题无法可依;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不够,可供参照借鉴的类似案例极少;专业性极强,牵涉建筑学、法学、司法鉴定学等综合交叉问题。  相似文献   

9.
我国版权法缺乏在软件侵权诉讼中支持开源抗辩的具体法律依据。法院在个案中绕开版权法具体规范,直接引用公平、诚信原则支持开源抗辩的做法无法实现更公平、诚信的结果,且损害我国版权法的安定性和软件版权市场的财产秩序。美国规制版权登记欺诈的不当行为抗辩制度与其版权取得重形式主义的历史传统相关,需要多种配套制度支撑且近年在实践中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不宜作为我国法律移植的对象。以立法方式单独为软件作品设立开源抗辩在抗辩权定性和抗辩事由的规则设计上也存在难以调和的困境。既有的非法演绎作品保护规则已考虑了价值冲突时的利益衡量,有利于维系版权法的安定性和体系性,且对开源传播的负面影响有限,是更理性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0.
叶建国 《知识产权》2001,11(6):36-37
自我国广告市场重开以来,我国广告业以年平均40%以上的递增率持续增长,如今广告是知名度最高、出现最频繁的经济现象之一;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消费者,抑或是广告人、广告传媒,都需要和离不开广告。然而,在广告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由广告作品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渐渐多了起来。本文试图就一起广告作品侵权案例谈谈广告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期为广告市场的健康  相似文献   

11.
陈绍玲 《河北法学》2011,29(6):99-104
从电影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的角度出发,在先作品著作权人只是授权电影制片人利用其作品摄制并传播电影作品,因此在先作品著作权人是能够单独使用在先作品的。从电影作品属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角度出发,各合作作者也仅授权制片者利用合作作品摄制并传播电影作品,各合作作者自然能够单独使用其作品。因此,电影制片者利用电影作品的方式是有限的,而"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仅能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本身单独行使著作权。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最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确定为三级案由。本文论述了"确认不侵权纠纷"的性质、特征、诉讼标的、诉的利益等理论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对确认之诉的立案要件、行政诉讼与确认不侵权之诉重合等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3.
此次的血铅中毒事件引发了我们对于环境侵权的又一次思考。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所导致的环境侵权受害者请求赔偿的困境使我们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基于受害者弱势地位的权利保护,尽快实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加强政府在环境侵权中的作为,对于强化环境侵权的事前预防及侵权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重庆大轰炸”版权侵权纠纷一案系视觉艺术作品版权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遵循版权侵权判定展开的一般过程,试图通过该案的引入,在分析作品创作规律的基础上,对视觉艺术作品版权侵权判定,尤其是实质性相似的判定过程予以阐释和说明,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各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基本上都是从表现形式这一角度入手来进行的。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除了表现形式的限定性之外,还加上了创作方法的限定性,即电影作品必须是通过摄制的方法创作的。这样一来,诸如动画片、电脑游戏中的动画场面、FLASH等新型的在表现形式方面同于电影作品的作品,由于不是用摄制的方法创作的,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无法明确定位。在未来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应当重新对电影作品进行定义,去除创作方法的限定性,并应借鉴美国版权法有关电影作品和视听作品的规定,从表现形式这一角度出发建构一个在外延上大于电影作品的视听作品这一版权客体类型,并对电影作品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我国著作权法邻接权部分应当作出相应修订。  相似文献   

16.
纪晓昕 《知识产权》2005,15(4):37-40
模仿广告是指对他人具有明显特征的广告的图片、结构、颜色及整体布局的模仿.由于模仿广告侵权具有隐蔽性强,认定困难等特点,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难以处理.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模仿广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为例,就如何判定原告对系争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合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7.
同人作品在法律意义上可分为演绎类同人和非演绎类同人,前者与原作的关系更为紧密,如未经许可,则侵犯了原作的改编权乃至复制权;后者并非改编作品,故不会侵犯改编权,但对原作有关素材的借用,也可能被认定是对相关表达包括复制权在内的权利的侵害.同人作品虽未侵犯原作著作权,但将原作创作的角色形象、名称等进行商业利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可依据商品化权益提出主张.  相似文献   

18.
伴随着"山寨"市场的繁荣,"山寨"产品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得到各领域的关注,以及引发的相关的法律问题,表明"山寨"产品不能迈进法律的禁区。面对"山寨"产品的将来,"山寨"产品何去何从:"山寨的明天"是宽容还是封杀?  相似文献   

19.
戚笑雨 《法制与经济》2009,(22):101-101
电影作品同小说、绘画、音乐等文学艺术作品一起成为各国各地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对电影作品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本文重点分析我国台湾地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来介绍台湾电影著作权,有助于我们认识台湾电影著作权立法的现状,藉以增进相互了解,彼此借鉴,进一步推进两岸电影著作权立法的国际化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20.
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确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性,通常出现于系列性作品,但考虑到言论表达的自由,适用混淆可能性的标准时相比于一般商标侵权应采取较高的门槛.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也难以构成商标淡化,特别是滑稽模仿的情形.作品内容中使用商业标识相比于名称中使用更难以存在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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