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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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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对公民的平等权、民族平等权、妇女权益、宗教自由、司法独立、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作出许多类似的规定;但两国在有关土地所有权、迁徙自由、计划生育、地方行政管理、主席(总统)和总理的权力等方面却有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在克隆人的宪法争议中,人性尊严常常是反对克隆人技术的论者所采用的抗辩事由。由于这个极其抽象的概念给解释者留下足够的闪转腾挪的空间,它的具体涵义为何一直存在巨大争议。传统宪法解释理论缺乏事实面向,在这一争议上的表现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需要反思传统宪法解释方法,在维护宪法文本的前提下,进行后果考量,以结果取向的解释方法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  相似文献   

4.
石世峰 《法律科学》2006,24(2):25-34
宪法比较解释方法虽已被一些国家的宪法解释机关在实践中所采用,但其适用性仍是一个倍受争议的问题。这种争议反映出目前人们对这种新的宪法解释方法缺乏必要的理论上的把握与认识。因此探讨什么是宪法比较解释,为什么需要宪法比较解释及宪法比较解释如何可能等关于宪法比较解释的基本问题,并作相应的理论概括与论证,提出这一新的宪法解释方法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适性,对于我国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宪法的稳定性既是维持宪政秩序有效运行的基础,也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原则性和作为法律的规范性的具体要求。美国宪法具有较强的特定性,它是通过民众对宪法精神的敬畏与信仰,以及宪法文本的独特品质与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等途径实现的。探索《美国宪法》稳定性的深层背景,检讨我国《宪法》文本的缺失与不足,对于我们如何处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宪法社会学是关于宪法的社会学研究,是宪法学与社会学交叉融合的产物,旨在发现人类政治生活中的真实规则。在欧洲和北美,宪法社会学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学术传统。其中,德国的宪法社会学侧重于从政治与历史的角度切入,偏好史论结合,思辨色彩浓厚。法国的宪法社会学具有客观的、旁观者的叙事风格。英国的宪法社会学打上了判例法或不成文宪法的痕迹,致力于素描一部活生生的宪法,仿佛人类学家的调查报告。美国虽然承袭了英国的判例法制度,但美国的宪法社会学透出强烈的现实主义意味,宪法背后的经济关系、利益格局得到了凸显。梳理欧美宪法社会学的学术传统,比较欧美各国宪法社会学的不同旨趣,有助于为当代中国宪法社会学的稳步发展提供理论与方法论上的启示。  相似文献   

7.
仪喜峰 《河北法学》2012,(12):78-84
人格尊严的规范被誉为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保障人格尊严既是"规范宪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判断宪法正当性的重要基石。规范宪法要求涉及人格尊严的宪法规范必须完备、充分,并积极吸收国际条约中的人格尊严条款;宪法的正当性可以通过人格尊严保障的主体广泛性、标准复合性以及方式多样性等途径得以体现和证明。  相似文献   

8.
宪法结构乃宪法学研究对象中不可缺少之问题.本文基于宪法结构的概念分析,对宪法正文之结构,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之结构以及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结构进行了初步的比较.  相似文献   

9.
从宗教、圣经神学语境下梳理出的“人格”经过无数个历史时期的拐点和启示,终于演变成为当下司法实践所关怀的“人格权”。人格问题从一种宗教争议的裁决到政府行政的操作再到政策的表达,最后转化为国家法律制度。圣经神学人格从宗教的原初创识到私法一般人格权的演变,再到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最后到宪法上人格权的确立,使得民主法治国家基本权利体系更加完备,更能够维护或获得基本人性的尊严权,促进人世间无论种族、肤色、贫富、民族、语言、宗教、信仰享有平等的人格自由的发展权。人格权与发展权一样都具有人性朴实的母权利,在宪法之基本权利的价值秩序上具有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品格,神学上人格品质的完善与宪法上人格权利的确立及保护成为当下宗教与宪法共同的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10.
聂资鲁 《河北法学》2004,22(3):6-11
历史留给后人许多经验和教训 ,也留给人们思考的空间。通过对中美两部宪法在立宪理念、宪法内容、行宪结果及其原因的比较、分析 ,认为契约精神在我国的推广 ,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宪政的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11.
近来,一些保守的评论者对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意见中提到美国以外的法院的判决的做法进行了激烈的、甚至是夸张的批评。〔1〕批评的焦点是这些意见预示着美国人民自我统治能力的减弱,尽管这只是司法解释,但它们硬生生地将世界性的价值塞入美国宪法之中,从而无法说服美国人民通过纯粹的国内法实践来采纳这些价值。  相似文献   

12.
宪法的适应性是指宪法内容准确反映或通过自身之应变方式,使宪法内容适应社会发展的特性。宪法的适应性与宪法的权威、宪法稳定性以及宪法的持续效力密切相关。宪法之适应性要求宪法科学合理,包含民主、人权、法治三要素等要求。宪法通过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普通立法等机制增强其适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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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宪法上的人格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果说有关私法上的人格权之讨论在近年已近乎白热化,那么宪法中的人格权却还只是小荷才露尖尖角。然而,在德、日等国的法制史上,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却曾经先由宪法条文中引出,转而反哺于私法;而倘若忽视宪法上的人格权理论,则不可能完整理解民法上的人格权。从德、日诸国精致丰富的人格权理论观之,人格权内涵中最具特征的当是其概括性,它以保护人格的自主发展为主轴,特别保护隐私权、名誉权和自我决定权等。然而,为了克服其内容上的这种宽泛性和多元性,两国法院也确立了人格权的范围理论和多重审查基准,为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划定相对明确的界限。凡此种种,均值得吾人借鉴。  相似文献   

15.
吴文迪  袁琳 《法制与社会》2011,(14):288-289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民事诉讼中得不到适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高院2008年12月的一纸“废止”,似乎让长期以来民事案件宪法适用的学术讨论以尴尬收尾。但随着公民宪法至上理念的深入人心,民主法治意识的与日剧增,对侵害其人格尊严权、自由权等完法基本权利的民事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呼声则越来越高。本文拟在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的前提下,从现有法制框架出发,探讨民事案件宪法适用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6.
人权视野中的人格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人权是宪法和民法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共同价值基础,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民法的制定和发展自然会受到宪法的约束,但这种约束只能是间接的。宪法中有关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规定只能通过其体现的人权价值间接影响民法人格权制度的发展,它只能为民法上人格权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合法性、合理性的依据,民法上人格权仍应由民法来确认。  相似文献   

17.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就说明了宪法实施是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发挥宪法权威的主要途径。国家政府的各个相关部门以及领导人只有在熟知宪法内容的前提下,才能够根据国家的发展情况,正确的实施宪法,为我国法制社会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并加强对公民的宪法知识教育,从而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才能够一步步的实现宪法的社会化。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宪法实施现状进行阐述,进而引出宪法社会化的相关内容,并提出有效措施来加强宪法的实施和宪法的社会化进程。  相似文献   

18.
关于比较宪法的国际讨论已经见证了经验研究的繁荣。本文旨在对这一趋势进行盘点。本文审视了这一领域的最新文献,讨论了经验研究在宪法学中的潜力和陷阱。在介绍了经验法学研究的方法及其面临的挑战后,本文聚焦于两个研究领域。首先,本文描述和评估了有关宪法设计的研究;其次,本文分析了有关最高层级的法院如何作出司法裁判的文献。本文的结论是,有关司法裁判的研究在方法论上比宪法设计的研究更成熟。当审视了后者所存在的方法论上的缺陷后,本文也认为相关研究对于学术讨论作出了重要贡献,从而尝试提出未来发展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9.
人性尊严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其之于人的如此重要作用,决定了它在宪法和人权保障中的核心地位。然而,农民的弱势处境导致其平等权利的落空,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侵害农民人性尊严这一社会现象,该现象的存在违背了人性尊严在主体、内容及目的方面的价值要求。因此,为消除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尊重客观现实的前提下,课负农民、市民与国家以相应的义务,是保护农民平等权,进而维护农民人性尊严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20.
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的名字是和他首创的“纯粹法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他同时又当之无愧地被誉为“奥地利宪政之父”。奥地利——乃至于后来整个西欧——的宪政模式,基本上是按照他的理论构想发展起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称凯氏为“欧洲宪政之父”或许也不过分),而他本人也一度出任过奥地利宪政法院的大法官。尽管“奥地利模式”生不逢时,诞生后不久就被法西斯政权所取代.且凯尔森最终也迫不得已流亡美国,它毕竟首创了欧洲的宪政审查模式,并且虽然走过了一大段弯路,它今天却证明几乎和美国的宪政审查模式具有同样的生命力。这篇名作是凯氏来到美洲后不久对欧洲宪政模式作出的经典阐述。迄今为止,宪政审查在世界上无非采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马歇尔大法官(C.J.Marshall)在1803年创建的“分散”审查模式,其特征是普通法院有权审查立法的合宪性。无论马歇尔大法官的论点如何雄辩有力,都不能改变一个基本事实,即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在美国乃至世界宪政史上是一项开天辟地的创举。在当时,这种创制行为只有在美国才可能发生,因为那里不仅有一个在传统上受到高度尊重的司法体系,而且这一体系的顶端——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法中上升到和立法机构平行的地位(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司法传统更为悠久的英国直到前不久还在争论着到底要不要一部《权利法案》)。美国宪政文化的特殊性注定了司法审查体制不可能不改头换面,兢在欧洲大陆获得“本土化”。欧洲宪政必须具备适合自己体制与文化的独特模式,它体现在1920年奥地利宪法所建立的“集中”审查模式,即建立专门的“宪政法院”(Consmutional Courts)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问题。当然,建立这种不同模式的努力不仅仅是出于历史的偶然或文化偏见。美国模式无疑是最古老的,并在修修补补之后一直延续到今天;且就和大众政治的政党模式一样,起源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发挥过巨大作用。但古老的东西总不太可能是完美的。至少在理论上,美国式司法审查存在着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这也是凯尔森认为不能照搬美国模式的原因。在本文,这位严谨的法学家从欧洲视角探讨了这些问题,并用他对奥地利宪政的切身体验说明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宪政被认为是文明世界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而宪政的“试金石”就是。更高的法”对普通立法的控制——尤其是司法控制;没有它,国家至多只能实现普通的法治,而不可能达到它的最高阶段。就这一点来说,凯尔森的宪政理论具有相当超前的预见力——直到奥地利宪法制定后半个世纪,法国才迟疑地放弃了对司法审查的敌视态度,致使它的宪政尝试比德、奥晚了许多年,且法国对宪政审查的接受仍然是相当不彻底的,因为第五共和所建立的事前而非事后审查的独特体制带有某些根本的局限性。法国一直接受人民主权至上的理论,一度对美国的宪法审查模式不屑一顾,但最后仍然采纳了某种形式的宪政审查。美国宪政虽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总的来说还是一帆风顺的。相比之下,欧洲宪政却历经坎坷。好在第二次大战之后,欧洲——尤其是联邦德国与奥地利——又回到了凯尔森当年提出的洞见,并经过宪政法院的不懈努力,到今天已发展出一个可以与美洲相媲美的宪政模式。阅读凯尔森从美国对奥地利宪法构想的回顾,后人不得不惊叹它和今天的运作何其相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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