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程序性辩护制度的缺失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目前我国的诉讼过程中,忽视乃至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性诉讼权利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本着“无救济无权利”的原则,有必要设置若干保证程序性辩护的措施。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程序性辩护职能;完善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救济机制:设立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2.
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陈瑞华 《现代法学》2005,27(2):45-54
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从而使“官方违法者”遭受某种程度的惩罚和制裁,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我国应按照诉权与裁判权相互制衡的理论,重新构建程序性辩护制度。当然,当前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重构还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和体制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3.
羁押救济制度研究——基于人权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救济制度属于行政救济.基于人权视角进行分析尚存在明显的缺陷,我国应当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同时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完善律师帮助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詹建红 《法商研究》2014,(3):132-141
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旨在通过主张诉讼行为违法而请求裁判者宣告某一侦查、公诉或者审判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程序性辩护意见的提出是在原有的刑事诉讼形态中形成一种新的审查性之诉,从而在实体性裁判程序进行的同时启动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裁判程序。在我国,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这种程序性裁判程序中的主持者,但两者在权力根基和裁判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重的制度设计理念,建立了程序性辩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制度初创时立法的粗疏,在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下,辩护功能难以发挥的司法隐忧依然存在,有必要从基本原则和保障机制方面寻求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项从美国法学中引进的理念,有效辩护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进行适当的制度转换,才能为法学界和律师界所普遍接受.目前,我国法院已经开始将律师的无效辩护纳入程序性制裁的对象,并通过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来对不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启动纪律惩戒程序.这尽管发生在个案之中,却具有普遍的推广价值.要贯彻有效辩护的理念,除了建立带有惩罚性和救济性的无效辩护制度以外,还需要从完善辩护律师从业资格、委托代理协议、收费制度、确立刑事辩护最低服务质量标准、加强法律援助监管以及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角度,对刑事辩护制度作出全方位的改革.  相似文献   

6.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程序性违法行为已经危害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相违背的。本文通过分析这些存在现象的原因发现是我国缺乏必要的程序性制裁制度。文中指出和谐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需要正义的实现,更要求正义以公正的形式实现。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程序性制裁制度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程序性辩护是依据刑事程序法对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或申请审查,以取得该诉讼行为无效的结果,进而间接地证明被追诉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它有着自身独特的特征。当前程序性辩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不容乐观,亟待采取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违法现象广泛存在干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而一般情况下大量的程序性违法都未能达到违反实体法的严重程度,只能用程序性法律后果约束和制裁违法者。因此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机制对于消除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现象显得非常必要,而其中尤以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最为重要。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陈永生 《现代法学》2004,26(1):87-96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 ,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侵犯被追诉方辩护权等违反程序的现象屡禁不止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严密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制裁是法律的内在构成要素 ,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必要机制 ,对于实现法的公平与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程序性制裁无论是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制 ,还是在基本功能方面都是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纪律制裁和国家赔偿所无法替代的。程序性制裁有终止诉讼、撤销原判、排除非法证据、诉讼行为绝对无效、诉讼行为相对无效、从轻量刑等主要方式。完善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需要进行全面的制度改革与程序建构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所确立的程序性裁判,在范围上仅局限于二审法院对一审程序的审查,有避重就轻之嫌;在程序性法律后果上,单一的“发回重审”制度,使得程序逆行成为程序性裁判原则。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裁判机制,首先应当健全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规则,主要是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规定;其次要拓宽程序性裁判的范围;最后应当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加大程序性制裁的力度。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是近几年来民事诉讼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以程序性制裁的手段保证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现阶段的我国迫切需要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对于程序性违法行为予以规范和调整。在建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白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相似文献   

12.
程序性辩护是近年来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有别于实体性辩护的辩护形态。辩护方通常会依据某一法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向裁判机构提出一系列的程序申请,或者直接就检控方的某一诉讼主张提出程序上的异议,目的是要求法庭就某一诉讼程序问题作出专门的裁定或者决定,以便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造成程序性辩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制度层面的原因尤为明显。  相似文献   

13.
完善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对搜查程序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应该借鉴两大法系关于搜查程序的共通性规定,重构我国的刑事搜查制度。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引进司法审查机制;明确搜查的实质条件;强化搜查证的特定性要求;确立对非法搜查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相似文献   

14.
郭晶 《现代法学》2014,(1):94-107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7、55、115条所确立的检察官对警察三类程序性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的程序合法性监督机制,仅止步于程序性违法的识别与宣告,既无法对违法主体施以实质威慑,也难以向被侵权人提供及时救济。在我国刑事司法运作逻辑下,借由制度的微调和实务的演进,违法性宣告可逐步与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处分措施建立实质性联系。借此,完整意义上的程序性制裁被渐进式地分布于后续所有程序合法性审查环节,从而实现多元审查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散、责任共担和压力缓解。中国特色的渐进式程序,既可有效协调警、检、法职业利益,使之形成遏制侦查程序违法行为的合力,也可成为积累判例和提炼经验的平台,为实务演进提供助益。  相似文献   

15.
我国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在适用中存在着法律功能趋于异化、比例原则缺失、程序性保障机制不完善等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监督机制以纠正和预防法律执行上的偏差、观念上的误区,应立足中国现实,在维持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总体格局的情况下,确立比例原则、强化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和程序性辩护机制。  相似文献   

16.
程序性制裁机制固然有着重大价值,但是也应当承受效益分析与伦理评价.在我国刑事诉讼存在历史共业的背景下,程序性制裁机制将无法有效慑止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其收益低于所付出的社会成本,陷入所谓的效益困局.另外,程序性制裁机制有着反实质正义的天然倾向,具有很强的功利性,会产生相当程度的道德风险.为了应对程序性制裁机制之弊,应当重视实质正义,在该机制中引入无害错误的分析环节,同时遵循利益权衡原则,对违法行为区别对待,以校正其机械适用与抽象适用的倾向.  相似文献   

17.
在刑事程序领域,程序性制裁理论的提出与系统诠释,不仅凸显着程序正义理念与程序规则的独立性价值,而且为我国构建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规制、预防机制提供着重要的理论依托。但经由反思与检讨,程序性制裁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自恰性欠佳与前瞻性不足等缺陷,而且针对那些隐性的、消极性的、随意性的、非致力于起诉或审判的程序违法侵权行为,也表现出治理效果欠佳的实践局限。重估程序性制裁之价值、肯认程序性制裁之局限,目的是为了我国未来构建一套针对程序性违法的综合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8.
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刑事诉讼司法审查制度在防止公权力滥用、保障人权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也正是基于此,联合国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有关文件对此制度进行了确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再次修改的机遇面前,一些学者就刑事诉讼司法审查制度的条件尚存有争议。因此,在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专门就其条件进行了探讨,提出刑事诉讼司法审查制度的条件外在社会机制条件和内在诉讼机制条件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9.
强制辩护制度是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一种路径选择,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完整意义上的强制辩护制度.虽然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在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功能上与强制辩护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存在量刑适用范围有限、强制性与自主性关系模糊,以及程序性制裁要件阙如等制度缺陷,导致其与强制辩护制度存在差距.未来在...  相似文献   

20.
詹建红 《中国法学》2015,(2):184-198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有权针对公权力机关的诉讼违法行为提出救济请求,并将检察机关确立为救济的处理机关,构建审前阶段以检察机关为中心的程序性救济模式。然而这种模式在执行效力、角色分化、审查方式和证明机制等方面均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能否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令人怀疑。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程序性救济的制度设计应当契合人权保障的时代要求,从监督型救济模式向司法型救济模式转变,使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得益彰而不互相侵扰。司法型救济模式以救济效力的回归和审查方式的诉讼化为核心特征,通过内设部门的调整和证明机制的填补,来分散可能存在的角色偏倚和效率滞后的制度风险,进而助益于程序性权利的彻底救济。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