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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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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使用他人商标名称不构成侵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国际互联网络是一项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对抢注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国际互联网域名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谁先申请,域名就归谁所有。我国域名注册兼采申请在先与商标特殊保护原则,域名不得与已注册商标冲突,否则要被停止使用。从立法规定推论,我国立法认为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笔者以为,将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不认定为侵权,将更有利于保护域名使用者的权益,更符合信息时代快捷、方便的特点。互联网域名命名简况目前,互联网域名采用层次命名系统,即按不同的层次分配域名。互…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实践中,正品转售商经常会援引指示性合理使用以抗辩自己在店铺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通过梳理目前国内的典型案例,可发现当转售商单独或突出性使用他人商标于其店招之上时,法院仍然会作出侵权判定,但不同的法院在涉案行为侵犯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以及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问题上存在分歧。进一步考察美国及欧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指示性合理使用需要满足必要性、合理性、善意以及不构成相关公众混淆四个构成要件。在使用他人商标指示他人商品的来源的行为上,指示性合理使用与权利用尽的概念范围有重叠之处。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主张以涉案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其作为一种构成商标侵权的例外,宜在涉案行为满足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作为侵权抗辩理由进行援引。无混淆可能性作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求,应成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若权利人的商标为其企业名称或其主要组成部分,转售商的使用还涉嫌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4.
案情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岭畔芳芳陶瓷厂(以下简称芳芳陶瓷厂)于1993年2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注册“恒盛”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瓷砖。该厂将此注册商标使用于其所制造的瓷砖上。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厂(以下简称恒盛建材厂)在芳芳陶瓷厂上述商标注册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1998年10月26日,芳芳陶瓷厂以在市场上发现恒盛建材厂生产的磁砖及外包装印有“恒盛”字样,该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恒盛建材厂停止侵害,赔礼…  相似文献   

5.
袁博 《人民司法》2012,(6):43-46
当注册商标为通用名称时,在商标侵权判定方面需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被诉侵权商标是否通过指示、描述等方式对注册商标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第二,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第三,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从而构成商标近似。  相似文献   

6.
在国外,用名人的名字做商标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国内,由于法律没有禁止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因此,用姓名注册的商标也出现了不少。但是将他人姓名注册商标后能否将该姓名据为己有,并且以此来排斥他人甚至该姓名人的使用?如何界定商标的合理使用和姓名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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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美地公司诉称其是“香榭里ChampsElysees”商标(以下简称香榭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范围是第36类除农场出租外的不动产事务。原告在深圳建造了“香榭里花园”,该项目获得了国内外多项荣誉,是知名品牌。然而被告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在其于浦东开发的楼盘上擅自使用与原告相近似商标,致使原告在上海的多个项目搁浅。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8.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中,被诉侵权者往往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行《商标法》第64条第2款对合法来源抗辩作了相应规定,但是该规定较为原则。为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避免合法来源抗辩伤害到商标的保护领地,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主体应扩及至其他中间交易主体;主观要件中的“不知道”仅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客观要件体现为取得方式合法、交易真实并应权利人要求说明提供者。以上要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判定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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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人民司法》2012,(16):4-7
【裁判要旨】提供在线网络游戏的服务商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含有相关公众约定俗称的一类游戏名称的,如果他人不是将该游戏名称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在网络游戏服务中以介绍游戏内容、特点的方式使用该游戏名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混淆,属于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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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节目名称与已注册商标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频发,然而,各个法院对于在节目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却尚未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鉴于合理划分节目名称与节目商标以及平衡节目名称利益与他人商标利益的需要,商标性使用的判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商标性使用的应有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量被诉侵权者在节目名称中使用标识的主观意图、使用行为产生的客观效果以及是否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的因素,以准确判定商标性使用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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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1992年创设了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近来,该法院判决了一起在域名中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案件,认定被告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抗噼成立,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本丈试从案件事实出发,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全面展示法院在该案中的推理分析过程,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在域名中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方法。这对于构建我国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商标煞费苦心的精心设计,经过"漫长"的商标申请、审查程序,企业终于获得了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那么,应如何使这种权利的法律效力得以稳定、长久的保持下去呢?一些企业认为:只要在商标一次有效期届满之前,及时办理相关的商标续展手续就可以达到永久维持商标专用权效力的目的,这确实是企业在商标管理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但从法律角度讲,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它只涉及了维持商标专用权效力的一个方面.  相似文献   

15.
吕炳斌 《法学家》2020,(2):73-87,193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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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 《人民司法》2020,(17):84-88
<正>【裁判要旨】权利人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通用名称与被告系正当使用,是以正当使用本商品通用名称进行不侵权抗辩得以成立的两项要件。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作为认定法定通用名称的直接依据;消费者认知、媒体报道、相关政府文件、权利人自己的主观认识及使用方式等可作为认定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考量因素。不超出介绍、描述商品类别的必要限度,亦不能导致权利人商标合法利益侵害的,其使用行为才可称之为正当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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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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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军 《法庭内外》2015,(1):34-35
复审商标第3482505号"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的申请日为2003年3月11日,核准注册日为2004年9月14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戴春友,核定使用商品为烫发用铁夹、烫发钳、卷发用手工具(非电)、个人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等。针对该商标,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简称小霸王公司)向国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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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性使用的制度价值在于划定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因此,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应将商标性使用作为侵权判断的前提,以确定被诉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调整,是否进入商标权的控制范围.这是区分商标性使用与标志使用的应然结果.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正当使用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描述性正当使用属于非商标性使用,但并非所有的非商标性使用行为都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属于相对客观的过程,在具体认定时应当避免将其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相混淆,也不应将商品是否在国内销售作为考虑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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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家在直布罗陀注册的Alvito公司向欧盟提交申请三个带有明显贸易歧视性的“NOT MADE IN CHINA”(“非中国制造”)字样商标。欧盟已先后接受了这些商标的申请,并于2月20日对其中的一个纯文字商标进行正式公告。这意味着这个商标已经通过了欧盟商标主管机构的审查。如果我国方面的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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