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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刑事撤案活动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现阶段检察机关对刑事撤案的监督存在一定的盲区。本文从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撤案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从而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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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撤案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为撤案提供具体可循的程序,实践中侦查机关的撤案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撤案没有设置监督程序。由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导致撤案行为缺失有效控制,办案中缺乏权力制约,容易滋生腐败,给徇私枉法者办关系案、金钱案、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留有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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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机关刑事撤案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撤案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且无具体程序规范,导致对此侦查权的法律监督缺失。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的撤案活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撤案没有设置监督程序,缺乏检察机关监督机制,容易放纵犯罪。由于内部监督的不到位,外部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侦查机关滥用刑事撤案的随意性难以杜绝,给徇私枉法者留下了方便之门。二是没有监督的撤案权,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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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安机关撤案裁量权检察监督的范围界定
根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案的监督,仅限于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且只对“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情形进行监督,监督范围有限。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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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监狱部门呈报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 在对监狱部门呈报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中,我们应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如衡水监狱平均在押服刑犯1100多人,依照刑法78条,监狱法29条,国家司法部第7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对监狱服罪犯按比例20%的罪犯实行减刑,一年内分四批进行,每季度研究一批。在该项工作研究中,我们通常对下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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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严格意义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制度,而不是直接参与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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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二00三年八月底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决定在部分省市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对此加强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真正实现理论指导实践,为实践服务,是当前检察理论工作一个重要任务。笔者在此仅对人民监督员对拟作撤案的情形的监督作简单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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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这是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出国(境)考察监督的又一重要举措。近些年来,旨在严格监督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考察学习的规定不可谓不多,要求不可谓不严。然而,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出国考察中的不正常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前不久,浙江省温州市委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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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监管的法律监督应加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市场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一个完善而有效的市场。而实践证明,市场存在大量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市场失灵问题,使得市场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证券市场亦是如此。因此,为了消除证券市场的失灵,除了不断完善市场制度外,政府的监管不可或缺。但是,证券监管也同样可能失灵。那么,如何消除证券监管的失灵呢,监管“监管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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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制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纲领,并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我们知道,法治国家作为最先进的国家模式,要求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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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案的监督被规定在侦查活动监督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7条对侦查活动监督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第10项“不应当撤案而撤案”即属于典型的撤案监督事项。由此可见,撤案监督并不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体系中的独立监督业务类型,同时“应当撤案而不撤案”这一重要监督事项在现行监督体系中尚没有一席之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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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对前阶段我院公诉部门2001年以来所提起抗诉案件的执法检查情况分析中发现:我们所提起的抗诉案件即对法院审判部门的监督均是对自由刑适用的监督,对财产刑监督无一例提起抗诉,对财产刑的监督可以说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薄弱环节。针对这种现象,笔者又查阅了2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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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我市检察机关经过调研发现,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着重视对人身刑执行情况监督、忽视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监督的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一、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出现监督空白的原因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监督出现空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现有法律对财产刑的执行监督规定不明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都对财产刑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财产刑执行情况如何监督没有规定。其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其中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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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条款,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不仅存在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之前,而且可以在批准逮捕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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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权利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做到国家权力运行依法,合理,公正,就要完善我国的警务监督,明确理念找出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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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关于终止诉讼的规定,未顾及控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未提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同样规定还见于刑诉法第15条。但是,依照刑诉法第143、144、145、146条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均可以申诉,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或复核;依照刑诉法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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