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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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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傅名剑 《特区法坛》2004,(7):41-43,15
诉讼—词古已有之。《周礼·秋官·大司寇》称,“争罪日狱,争财日诉”。狱指刑事案件,讼指民事案件。元代《大元通判》第十三篇篇名即为“诉讼”。诉讼作为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古代已广泛应用,作为国家的—项重要职能活动源远流长。  相似文献   

2.
王捷 《北方法学》2013,7(4):133-138
《周礼》郑玄注云"狱"、"讼"分别指称"争罪"和"争财",但从出土法律文献视角通贯考察"狱"、"讼"二词在法律用语层面的语用,可以发现先秦时期的"狱"、"讼"二词并没有用于区分"争罪"和"争财",在法律用语层面上官府审案多称"狱",民间诉争则曰"讼",都是指称"案件"。郑玄注实是汉人以"汉今"律"周古"而得出的结论,以郑玄注为据而断定西周时的诉讼程序即刑民有分,于史实无证。  相似文献   

3.
两汉劾制辨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的“劾”制,盖起源于两汉。①后代史家对两汉之“劾”多有注释,然见仁见智,未有定说。宋元以降,论者又常以后世之法揣度汉制,往往牵强附会,甚至据讹传讹。如清末法学臣子沈家本释两汉劾制曰:“劾有三义:上对下曰劾;两人相对之词曰劾;《周礼》郑注‘要之’之词曰劾。”②征于汉史,则可知以上三义,除最后一项引郑注无误外,其余均与汉史相悖,是臆断曲解。又如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直将“劾”理解为刑狱判辞,实为大误。③劾制之影响,远及明清,为中国古代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其种种释义,不可不辨析返正。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海峡两岸交往日益增多,沉积了几十年以及新出现的涉台民事案件也日益突出,相当部分诉诸法律.1990年以来,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从“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及时审理了一大批涉台民事案件,切实保障了台胞的合法权益,适应了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据统计,近两年里,福州地区共受理一审涉台民事案件90多件.我们在审理涉台民事案件中遇到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1.各种类型案件并存,新型案件叠出.由于海峡两岸特殊的地理位置及政治原因,两岸的民间贸易自发地形成,这种贸易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基本上脱离了国家工商、税务管理,特别是脱离了海  相似文献   

5.
“仵作”源流考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先从“仵作”的名词概念说起.《简明法制史词典》“仵作”条释曰:“古代官署中检验死伤的吏役.仵作,名于宋代.郑克《折狱龟鉴·释冤下·府从事》引《玉堂闲话》:‘乃追封内仵作行人,令供近日与人家安厝去处’.明、清使用较广.……清末改称‘检验吏’”.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够准确,也稍嫌笼统.对此,杨奉琨先生作过专门考证;但是,仍然失之笼统.因此,笔者在此利用文学作品资料,并且参照其他文献史料、律令典籍,对此作进一步考析,以期把问题的研究深入一步.其一,仵作名称的文献记载源流.《词典》说:仵作,名于宋代,见于《折狱龟鉴》所引《玉堂闲话》.《折狱龟鉴》是宋代郑克的著述,成书于“南宋初年”;《玉堂闲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无论是调解处理还是判决处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还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是法院内审理还是巡回就地审理,都应当开庭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他们的陈述,出示必要的证据,允许双方辩论”。然而,目前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人员程度不同地违反了上述规定精神,他们把民事案件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项成功经验。经济合同案件,主要是法人之间的权益争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合同案件着重进行调解,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  相似文献   

8.
《易经》中的“讼”卦反映的是商周之际的法律变迁;“讼”卦的法律观念意蕴悠远,包含了王权至上的法律渊源观,明德慎罚的司法道德观、谨守成事的判例适用观,无讼息争的法律畏避观。  相似文献   

9.
在山西省新绛县绛州大堂的墙壁上,镶嵌着宋朝著名的廉政戒律“文臣七条”碑,上面镌刻着:一曰清心.谓平心待物,不为喜怒爱憎之所迁,则庶事自正.二曰奉公.谓公直洁己,则民自畏服.三曰修德.谓以德化人,不专尚猛威.四曰贵实.谓专求实效,勿竞虚誉.五曰明察.谓勤察民情,勿使赋役不均,刑罚不中.六曰劝课.谓劝谕下民勤于孝悌之行,农桑之务.七曰革弊.为求民疾苦,而厘革之.  相似文献   

10.
早在西周,过失的概念就已出现。西周的统治者明确提出“宥过无大,刑故无小”,规定“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亡。”《孟子·公孙丑》释为:“过,缪也”。《周礼·地官·调人》解作:“过,  相似文献   

11.
“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典,特别是以《春秋》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它是两汉和两汉以后一个很长历史时期中统治阶级审理要案时采用的重要形式。本文拟对“春秋决狱”的起因、准则和长期性等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2.
论“关”     
“关”者,要塞也;《周礼》注说:“界上之门。”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同志在全国案件审理工作会上指出:案件审理是一个“关口”。我想,这个“关口”,对案件质量来说,就是一个“要塞”,就是“界上之门”。案件审理人员便是那“界上之门”的“把门人”,“关口”之上的“守关者”。把门尴尬,守关艰辛,古往今来,莫不如此。有人说,守关者有“三难”:一曰“关难守”。关防险要方能拒敌于千里之外,案件质量的关是否“险要”,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法规政策是否明确清楚。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日益尖锐腐败分子作案方式智能化、以权谋私期权化、作…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91,(2)
“五听”是运用察言观色的方法,通过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的考察,从而揭露犯罪事实,平反冤屈的审讯方式,它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主要的、经常运用的审讯方式。“五听”之说最早见于《尚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即在审判活动中,在原被告双方都到齐后,司法官吏须通过五个方面的考察,以判断他们陈述的真伪。“五辞”电就是“五听”。在《周礼·秋官·小司寇》中,对“五听”的方式作了具体的阐述:“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  相似文献   

14.
贱讼:中国古代法观念中的一个有趣逻辑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正> 清人崔述说:“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曰饮食必有讼;”“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故不责人之争,而但论其曲直” 这是古代中国人对诉讼现象极为难得的冷静的客观的认识或评价之一例。  相似文献   

15.
新形势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疑难案件.由于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由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现象.[2]此外,医疗损...  相似文献   

16.
一、《民诉法》增补审理期间规定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能及时结案、甚至久拖不决的现象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屡见不鲜。大量事实证明,民事案件审理不及时,弊端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容易引起民事纠纷的激化。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大部分纠纷都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他们起诉到法院,都希望法院能及时审结,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在一定期限内,他们一般都能耐心地等待。如果法院久拖不决,就会给他们的利益造成较大的损害,甚至严重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二是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  相似文献   

17.
王剑波  宋磊 《方圆》2023,(24):68-69
<正>建立在浓厚人文精神基础上的“哀敬折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刑罚的严酷,使冰冷的法律有了温度“哀敬折狱”语出《尚书·吕刑》,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理念。“哀”有怜悯之意,“敬”有敬慎之意,“折狱”指断案,即司法官断案要心怀悲悯之心。其产生最早可以追溯至西周初年,当时的“明德慎罚”思想中已经蕴含了“哀敬折狱”的主要内容。在一些地方出土的青铜器铭文记载的案例中经常有审判者以各种情由宽宥犯罪者、  相似文献   

18.
无讼在中国古代一直是统治阶级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它在中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并对社会各方面产生了很大影响。研究无讼思想,不仅有利于认识古代的法制实践,而且有助于我们今天端正诉讼观。  一、无讼思想的起源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但其中最有影响的道家、法家和儒家对待狱讼的态度却大致相同。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①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反映在诉讼上即是“使民不争”②。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因此,无论是争罪还是争财,都应为世人所不耻;而为了…  相似文献   

19.
家事案件从程序的角度可分为家事诉讼案件和家事非讼案件两大类型,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其单独的家事程序法中,大都依据案件类型实现了家事纠纷解决程序的“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我国没有单独的家事程序法,也没有诉讼与非讼程序分别立法的历史传统,因此,法院在适用“大一统”的《民事诉讼法》处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形成了诉讼与非讼案件全面“争讼化”的一元格局状态。随着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对家事实体法律规范的完善,要制定单独的“家事程序法”,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地位,并基于案件类型与程序相称论、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二元分离以及交错适用等理论,从立法上确立“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进而从家事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原则、基本制度及统合处理等几方面,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基础上,科学设置与家事诉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家事非讼程序,以充分发挥家事非讼程序的特殊司法功能,最终妥善及统合地处理复杂的家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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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笔者试从业务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结合层面作出分析。(一)《规定》引言对适用法律作了引述,可以理解为,在民事案件中,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的案件,均应依据引言部分引述的《民法通则》、《公证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和该《规定》为依据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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