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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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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考试背景下地方院校民法本科教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校本科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产生了强烈冲击,也要求正确处理好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针对民法课程的自身特点,鉴于其在本科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中具有的举足轻重地位,集中体现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冲突与契合.理性看待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负面影响,结合地方院校的自身地位和特点,促进司法考试背景下...  相似文献   

2.
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但现实中出现就业难的窘境,而司法考试是大多法科学生就业的敲门砖。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应该是协调发展,尽管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有一定的冲击,但法学教育也在应对司法考试中应作出适时调整。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离不开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学思维的培养,而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选拨能解决实际法律纠纷的实务人才,需将二者有机结合,只有如此,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才能达到完美的契合的理想状态。  相似文献   

3.
2008年司法考试改革,准许在校本科生参与司法考试,使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冲突变得更为显性。法学本科教育应兼顾司法考试,并对其培养方案、教学内容与形式应作一些调整。司法考试也应遵循本科教育的基本规律,并对其考试时间、考试条件、考试内容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4.
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纽带,但培养法律职业者不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唯一目标。法学本科教育既不能对司法考试置之不理,避免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避免学生在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两个课堂间疲于奔命;又不能对司法考试趋之若鹜,避免沦为应试教育和职业教育。就经济法学教学而言,应及时跟进经济法的最新理论与实践成果,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开辟多渠道的第二课堂,让学生融入法律实践。唯此,既能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又能兼顾司法考试。  相似文献   

5.
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获得从业资格的准入途径,对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因而协调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关系,调整和修改现行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展开对高校法学本科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接轨研究,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急需解决的课题,这是推动我国法律事业发展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养的共同要求。  相似文献   

6.
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础,而司法考试又是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要实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有机衔接,首先应当实现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为了使法学教育尽可能地走出“教育围绕考试转”的怪圈,司法考试应当科学设计,以引导法学本科教育健康发展。其次,法学本科教育也应当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基础上顺“试”而为.以培养出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并真正具备法律职业素质的人才。  相似文献   

7.
基于对湖南省30所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情况的调研,发现湖南高校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面存在培养目标定位不一致、学分学制不统一、专业方向设置欠合理、课程设置差异大、法律实践课程流于形式、未能妥善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湖南高校的具体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各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准确定位培养目标;统一专业名称、学分和学制;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师队伍;确保法律实践课程正常开设;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略论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与施行 ,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认为近几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为国家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奠定了基础 ,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实际上充当了法学教育的“检测器” ,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 ;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对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 ;高等法学教育必须积极应对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与教育方法存在诸多弊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注重对法律操作能力的考察,为消除这种弊端提供了契机。法学教育应区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本科阶段适当兼顾司法考试,硕士阶段尝试联合培养,用走出去的方法引导教师积累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10.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定性为通识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法学本科教育将会使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应试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最终阻碍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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