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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但它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为学者们所诟病。本文通过对发回重审立法规定的合理性、实践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实然分析,揭示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在实现其实体性补救和程序性制裁功能时所体现出的缺陷,并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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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再审程序有着存在在先的生效裁判,这是探讨再审程序任何问题的根本基点。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不能仅置于二审程序框架下,虽然二者具有相似的地方,但并不等同,而应有自己的性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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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一种程序性保障,在提高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在实践运行中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本文将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不足及原因的分析,探寻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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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但由于其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本文认为该制度应当保留,但应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对其予以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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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尚存在比较多的问题。该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维护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指导思想。基此,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时,应当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增设发回重审的条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发回重审裁定中判断理由的法律效力,明确界定重审的审理范围,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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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与运作的理论依据存有缺陷,是发回重审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该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维持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工为理论基础。基此,我国民诉法修改时,必须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事由,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明确规定发回重审使用判决书,规定撤销发回判决中判断理由的拘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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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上均设置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制度,作为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不容否认,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理解操作不和谐,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一番重新审视。一、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1、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范围不确定。对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和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和“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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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民事发回重审作为民事案件的重要处理方式,实际上包含着撤销、发回、重审这样三种民事诉讼动作,即上级法院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民事审判活动退回到前面诉讼程序、案件按照原来诉讼程序重新审理。因此,民事发回重审制度从性质上看,是民事诉讼程序从后向前的倒流,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逆转。实践中,民事发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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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发回重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各种表现形式,但由于该制度在价值取向和制度构造上存有先天的缺陷,导致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且有被滥用的趋势,反映出中外刑事司法理念的差异。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加以改造和完善,包括明确发回重审的次数和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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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发回重审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在提高案件质量、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因其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中存在瑕疵而备受争议。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随机调查了部分死刑案件,以探究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在死刑案件中的运行现状,希望通过这种并不全面但不失客观的数据分析方式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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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有助于实现程序的独立价值以及维护审级利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程序违法发回重审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对于我国在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上存在的问题,应该以兼顾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为指导思想,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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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效益与安定均为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为消减程序和事实方面的重大瑕疵而规定的发回重审,既是对程序安定性价值的变通甚或突破,也是法律在公正、效益与安定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发回重审颇具特色,而其中有的发回重审事由缺乏正当性。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发回重审所作出调整和修改有其进步意义,但也应该认识到此次修改仍然存在诸多缺陷,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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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工作中,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其目的在于保护原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情况下的执行。它是现行民事执行救济规定中的一种事后弥补性的救济方式,也是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终极保护方式之一。立法对执行回转依据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实践中易有争议。本文通过对执行回转与发回重审问题的理论研究,旨在探讨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裁定是否能作为执行回转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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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制度,司法实践证明存在着诸多弊端和缺陷。本文试就重构科学、合理的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制度作一探讨。一、重构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制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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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制度,虽体现了"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最高法院也已经对发回次数作了限制,解决了循环诉讼的问题,但仍存在理论上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操作不当的弊端。据此,本文认为应对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错误分别设置救济手段,发回次数的限制只可适用于因程序错误而发回的情况,并应对二审羁押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应改变管辖并在错案追究中考虑程序错误的责任追究,但二审必须开庭审理是以上设想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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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学界和实务界有关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存在较大争议,该制度成为本次民诉法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为了形成共识,对这一问题从法解释论的角度进行阐释解说尤为必要。为了限制发回重审裁量权的滥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程序细化与加强对审判的组织管理并行的策略。不过这种"程序"与"组织"的交织并不能真正抑制裁量权滥用,反而因剥夺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而损害审判的公信力。为调整二者的相互关系,应在审判管理的组织背景下保障审判程序的自主性,恢复当事人在程序运作中的结构性位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