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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1)
在犯罪经济学中,弹性用来表示犯罪数量的变化对刑罚严厉程度的反应程度或灵敏程度。在国际社会呼吁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运用需求弹性理论分析发现,当前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生刑"范围内缺乏弹性,但现有刑罚结构不具有废除该类犯罪死刑的现实条件。只有通过设置死刑替代刑、严格执行减刑假释制度、提高堵截性条款的适用性,才能保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罚弹性,使废除该类犯罪的死刑具有现实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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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次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规定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我们国家虽然仍然具有死刑制度,但是却在废除死刑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当然死刑的设置以及废除,是与当前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个人的价值观、伦理观、道德关系等相互作用的产物,随着当前人权发展,以及现代文明的发展,死刑本质上不道德、残忍以及对预防犯罪作用不大的一面逐渐被人们意识到,死刑并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死刑的废除是一个逐渐消亡的过程,在我们国家已经逐步展开。力求从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的理论争议、适用状况,以及死刑废除原因、制度建设等方面逐步剖析当前为什么应当废除死刑,特别是对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废除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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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丽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3):60-6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导下我国刑罚种类的立法完善,应当着重对死刑进行改革,严格死刑案件的适用条件,废除绝对法定刑为死刑的规定;修改无期徒刑的规定,适当延长有期徒刑刑期,完善资格刑,以更好地实现刑罚价值与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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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对其争论由来已久。笔者借本文分析了毒品犯罪死刑废除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别从立法、司法、量刑制度的层面提出我国式的毒品犯罪的死刑废除,以不断顺应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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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在刑罚的设置上呈现轻缓化趋势,并且禁止适用死刑,这不仅使刑法与我国的优良传统相契合,而且符合刑法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但该规定在老年人年龄的认定、起算基点和死刑禁用的例外情形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完善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对老年犯从宽处理的年龄认定应以结果发生时为计算基点,对老年犯禁止死刑的年龄起算点应以犯罪时为基点,取消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禁止死刑适用的例外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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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犯罪立法采取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制范围较广,涉及罪名较多。《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金融犯罪中的死刑规定,但主刑设置仍较为严厉。完善金融犯罪立法的重点是: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完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对逃汇罪增加自然人犯罪主体;对贷款诈骗罪增加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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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违背人道主义和人权主义,国际社会许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我国虽现阶段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民人权意识的增强,对死刑适用的限制甚至废除将会实现。特此提出一些限制内容如下:改变死刑观念;在实体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健全死刑核准程序、执行死刑的方式;死缓制度对死刑制度的限制;刑事政策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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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废除死刑之渐成体现在:在实体法层面,通过一系列修法来限制和逐步废除死刑;在程序法层面,对死刑案件适用更为严格的诉讼程序。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民间团体"三位一体"的积极推进,是台湾废除死刑之推动力量。台湾死刑的废除进程启示我们:重视废除死刑资源的整合,形成合力;注重社会民众启蒙,以个案引导民意,在注重死刑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同时,提升对被害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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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3)
绑架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罪,但存在法定刑设置虚高的问题。死刑是针对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规定的,如果将其中的杀人、伤害行为回归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应该是没有死刑的。应取消绑架罪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吸收原则,按一重罪从重处罚。这样不仅能减少一个死刑罪名,而且也不会放纵犯罪分子。将绑架罪最低刑降为3年有期徒刑,同时修改绑架罪犯罪既遂的形态,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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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研究》1986,(3)
刑罚的种类即刑种。资产阶级法学家通常将刑罚分为: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权利刑、名誉刑。这六种刑罚又可分为主刑和从刑(附加刑)两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这九种刑罚又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是法院在判决刑事案件时独立适用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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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李昌奎案一审、二审以及再审风波引出我国的死刑适用问题的现状,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的界限模糊。然后具体分析二者之间的区别,提出合理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通过比较分析借鉴国外的废除的情况,提出废除死刑的条件。最后得出我国由于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所以我国现阶段不能够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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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取消了未成年人累犯规定,使未成年人避免了累犯标签与法定从重的不当后果。但立法修订是否得到实践层面的积极回应,未成年人犯罪在累犯废除前后有何差异化显现,需要我们透过实践适用予以检视。基于刑法修订前后181个案例的实证分析,揭示出取消未成年累犯对其再犯并未呈现负面影响。应当在未成年累犯废除的整体精神之下,认真对待该修正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不协调之处,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宗旨推行到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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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
死刑适用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死刑适用标准不明确。从实体法上明确死刑适用标准是限制死刑的上策。两部刑法典对死刑适用对象都进行了限制,但仅规定了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将75周岁以上老年人一般纳入不适用死刑之列,但婴幼儿母亲、精神病人、生理上或心理上有重大缺陷的人并未被排除。应进一步扩大不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完善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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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金融犯罪中适用非常广泛且具有重要作用的一个罪名。集资诈骗罪即有构成要件是必要的,其认定必须合理把握标准,防止适用偏颇。集资诈骗罪应该保持对于民间融资的谦抑性,以避免一刀切的犯罪化倾向。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秉持慎重态度,还要注意区分其死刑与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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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5):72-77
实践中对于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形式与预缴罚金的效力认定具有一定随意性。应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殊预防的核心本质,从预防目的入手建构罚金刑的适用与犯罪类型的衔接模式。具体的类型化过程应区分轻罪与重罪,在重罪中区分财产犯罪和其他贪利型犯罪。对于其他贪利型犯罪,应将之定义为在主观要素上具备“营利目的”“牟利目的”“非法占有目的”“非法所有目的”之一的犯罪。在不同犯罪类型中,对量刑建议的提出形式和预缴罚金的效力认定存在着不同要求。在上述模式的具体适用中,应着重考虑效率价值对于预防目的的影响,对相关模式所指向的不同要求进行一定变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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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草案中涉及到了死刑适用年龄上限这一问题。死刑适用年龄上限是指适用死刑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最高限,即超过了一定年龄的老年人就应当被排除出死刑适用之主体。从中国法律史的角度入手,结合我国具体的历史情况,对增设死刑适用年龄上限之必要性进行分析,以照顾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权益,同时使死刑适用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