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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广泛吸引着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而相对于公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也开始大量出现并迅猛发展。但由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导致其一直游荡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由此而引发的许多问题和争议无法解决。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以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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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不仅仅是企业家个人的光环,也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企业社会品牌的一面大旗李连杰指着棒球帽下的白色发根,苦笑着说这是做壹基金的"报答",壹基金是他想做成功的公募慈善基金,因为国内慈善机制的问题,一直挂靠在中国红十字会下面,当成一个专项基金运作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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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立法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定义、设立、运作和管理体制等问题提出了初步的立法构想 ,认为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应按公司型而不能按契约型设立 ,采取公募方式而不能采用私募方式 ,采取以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为主的投资方式 ,并通过投资合同来管理和监督风险企业 ,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第二板市场上市等多种退出机制 ;应由证监会下设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行政管理机构 ,同时必须加强风险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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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与传统的公募基金差别很大,最初是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的。但是,由于对冲基金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发展态势非常迅速,对各国乃至世界金融市场都构成了一定风险,各国已经逐步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本文从对冲基金在美国的产生、发展、以及美国证券法对对冲基金的规制过程入手,对美国的现行对冲基金立法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了我国现有的证券立法情况、结合国际对冲基金的发展态势以及相应的国际法上的规定,分析了我国未来证券立法对对冲基金的规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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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视角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保险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的制度构架中,在探讨如何将公权力(监督权力)进行分配,使社会保险基金的各管理主体各尽其能,相互制约的同时,应当明确社会保险基金中的私有产权性质,解决社会保险基金权利主体缺位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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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组织一体化程度弱,基金持有人权益易受侵害。本文尝试将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移植到投资基金领域,构建投资基金持有人派生诉讼制度,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另辟一条蹊径。美国特拉华州于1998年率先在企业信托中创建了派生诉讼制度,契约型投资基金就是企业信托的主要组织形式。从比较法角度出发,借鉴关国特拉华州立法先例,同时辩证借鉴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经验,将有利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基金持有人派生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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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辨析与现行立法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奚庆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1):145-155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法律关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与绝对权利,是基金法制的中心与重点。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形式;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须通过核准方可担任基金管理人且基金业务并非基金管理公司的唯一业务,两者不能简单等同。因此,在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法律规制与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其所参加的各类法律关系的特征与需求。但现行基金管理公司的立法与研究并未区分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而将基金管理公司等同于基金管理人加以规范,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并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应当予以准确定位与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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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在现代保险业乃至金融业的发展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严格规范,出现盲目投资,形成大量不良资产,产寿险资金混用,投资效率低下,造成保险业经营困难。各国保险资金运用规范。我国应允许保险资金运用于优质的公司债券、股票、不动产等,将比例限制引入保险法律之中。建立完善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以法律规范行为完善资金管理体系和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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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金业的市场结构正由寡占型向竞争型转变,这对规范和完善我国基金业的市场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现有的基金业制度在给我国基金公司带来高额利润的同时,并没有给投资者带来相应的投资回报;传统的有效结构假说和共谋假说对我国的基金业均不成立,而修正的有效结构假说能较好地反映我国基金业的市场绩效与市场结构之间的关系.为更好地发展我国基金业,政府应逐步放宽基金市场准入,并改革现有费率制度和基金发行制度;基金公司应提高自身的内部经营效率和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基金业的市场绩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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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设计之检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制的核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中存在有关基金契约结构的条款相互矛盾, 基金契约订约方间法律责任不明, 基金发起人充当基金契约订约方违反代理法理、并可能损害投资人权益等弊端, 我国基金契约结构设计应在明确投资基金和基金契约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前提下, 通过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采纳三位一体的二元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模式, 即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订约方, 投资者为相关受益方的三位一体型态, 从而形成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实质受托人, 受益人为实质委托人的二元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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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是法律对流域生态补偿基金性质和资金的来源方式、使用、保值增值、管理等所作的系统性的规定,是流域生态补偿基金的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理论依据、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索的法律规范的集合。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有利于衡平流域生态利益、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对流域生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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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但是立法却相对滞后。从慈善资金治理模式分析框架的四个要素:财产权结构、绩效观察度、公共关联度和资源依赖性来分析,我国现行慈善基金治理模式存在诸如单中心主义行政监管模式目标错位、自治管理规范欠缺、法律救济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和诱致性规范缺失等弊端,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的慈善基金治理模式,具体构想如下:一是构建多中心主义的慈善基金法律治理机制,二是实现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有机融合,三是分阶段建立具有公私法交融属性的中国慈善基金治理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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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是美国“非银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长期存在于美国的金融市场中,并且呈现出不断发展壮大的趋势,尽管美国相关金融法制一直在寻求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平衡,但在美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下,对对冲基金监管的漏洞将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尤其是金融危机的出现更加坚定了立法者和监管者必须采取措施填补这一监管漏洞.《多得-弗兰克法案》对对冲基金等私募基金的监管进行了立法改革,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追寻美国关于对冲基金监管法制改革历程,其充分反映了金融立法中自由、安全、公平、效率等法律价值的动态博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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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要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就必须要有充足社会保障资金。我国近年来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事业,突出面临着基金筹措难等弊端,现行的行政性缴费制的筹资手段是无法解决这一问题的。因此必须要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其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更好地为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及时足额地提供资金来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