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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是国内最大的黄金生产企业,有中国第一大金矿之称,位列全球500强。2003年12月成功登陆香港股票市场,2008年4月回归A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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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3):17-19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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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紫金矿业溃坝事件的发生,引发了我们对于母公司对其子公司造成的环境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思考。在该案中,环境受害人通过人格否认要求母公司紫金矿业对子公司信宜紫金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对于责任如何认定,是否应该认定,存在不同认识。反思该案,由于母子公司人格否认以及侵权案件人格否认在实践中都有各自的特殊性,而母子公司人格否认运用于环境侵权案件中,则会使二者在适用情形上产生冲突,对于这种冲突需分析背后隐藏的利益冲突,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确定母子公司人格否认在环境侵权中的认定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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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发生不久前的紫金矿业污染案进行简要陈述,剖析紫金矿业案背后的利益驱动与幕后黑手。当今许多企业和公司以利益为追求,以环境和社会利益为代价,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企业发展理念和企业社会责任。这两个全新的理念颠覆了以前只以股东利益至上的企业生存法则,本文重点介绍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精髓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并且阐述二者关系。现代公司法与经济法也对这两个学理理念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描述,旨在为现代企业的发展指出一条康庄大道,怎样将这些理念切实执行,引入实际,本文也提出了几点粗浅的建议。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在完美的发展理念横空出世之际,怎样执行才是现代企业生存的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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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控股大股东持有股份(大小非)陆续解禁,一些自然人大股东在抛售所持股份后实现了一夜暴富,其身家动辄暴增几十亿元,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紫金矿业大股东陈发树从4月27日到7月1日抛售持股,套现高达27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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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问题日趋严重,重大环境灾害事故频发。企业环境责任成为衡量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一个重要指标。本文以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为导入,对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进行探讨,力图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尝试理清强化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责任法律对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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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探析——从紫金矿业污染案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恶性环境污染事故层出不穷,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但令人尴尬的是我国的环境污染的主要受害者的利益却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的权利在法律上没得到有效的救济.本文通过对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各方利益的分析,从而说明在此次重大污染事件中环境公益诉讼的缺位的原因。进而通过赋予普通公民和组织对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控诉权来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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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票号身股制是一种允许"身股"(人力股)与"银股"(货币股)并存的合股经营制度,它具有严格的顶身股者遴选机制、有效的顶身股者激励机制和严明的顶身股者约束机制。员工持股制具有股权结构多元化、激励监督有效化和分配机制合理化等方面的特点,这与山西票号身股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在股权确定机制、权利义务配置和规范表现形式等方面,山西票号身股制与员工持股制还是有较大差异。对于当前我国推行员工持股制而言,可以从山西票号身股制中获得如下一些启示:充分发挥商事习惯的功能;确认人力资本的法律地位;限制或禁止人力股的转让;放宽员工持股份额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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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股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法》赋予股东各种权益。但股东有多数股和少数股股东之分。少数股股东由于其天然劣势,在《公司法》现有运作机制下,其很多权益被多数股股东所侵蚀。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讨时少数股股东权益保护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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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2):72-81
类别股指经由公司股权各项子权利分离重组而创设的,权利内容各异的股份。系类别股法律规范与契约安排协作之产物。类别股立法干预之核心,在于恰当设置类别股章程自治之边界。如果强调类别股具有合同法框架中的契约性权利性质,则生成章程自治式类别股立法路径;如果着重类别股具有公司法视阙下的法定化权利性质,则形成类别法定及子权利法定两种法定主义式类别股立法路径。在深入分析类别股种类及立法选择的基础上,应区分公司形态,将三种类别股立法路径分别适用于封闭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上市公司。如果资本市场对类别股资源的需求与既定的类别股法律规则产生断层,则类别股契约自治将以一种自下而上的回应力量,推动类别股立法向趋于公司自治的方向循序演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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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华某某,男,中共党员,A省某厅副厅长。梁某某,A省光明公司董事长。2007年至2012年,在华某某的关照和支持下,光明公司先后获得项目扶持资金3000万元。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华某某的关照,2007年10月,梁某某提出将其持有的光明公司0.3%的股权转让给华某某,华某某表示同意并以其亲戚薄某的名义与梁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价款为150万元。但华某某和薄某均未支付股价款,由梁某某代付了150万元股价款。后光明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华某某所持光明公司0.3%股权明确为50万股,并获得每10股送10股的配股优惠,增长为100万股。2011年11月,光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2012年11月,华某某通过薄某将持有的100万股光明公司股票卖出,获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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