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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论举证时限的裁量空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波 《证据科学》2010,18(6):688-694
举证时限制度设置的目的应为确立与法定顺序主义相适应的"双阶型"审判流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与设置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相去甚远。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的革新本身是想朝着"双阶型"审判流程而去,却深受民法法系国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影响,淡化了驱动"双阶型"审判流程的法定顺序主义,最终陷入"裁量陷阱"。《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在于对法官在举证时限制度运行中过度裁量权的限缩。举证时限制度的合目的运行不仅需要程序技术的进步,更需要程序伦理的支撑与推动。《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仅仅是程序技术方面的进步。  相似文献   

2.
3.
罗晓斌 《政法学刊》2002,19(2):28-32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公布及施行前,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基本奉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举证时限制度具有其内在的程序价值,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民事诉讼法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举证时限制度源于西方的证据失权制度,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落实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审限制度不可或缺的手段,也是实现诉讼效率、效益和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改革的发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拟从举证时限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入手,论证该制度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的价值和优势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并从法院、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该制度本身等方面阐述了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最后分别从上述各方面提出了建议,以期该制度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走出困境,得到切实运用。  相似文献   

5.
唐晶 《法制与社会》2012,(27):267-268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正据规定》)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较为宽泛,司法实践的操作中出现很多适用上的障碍.本文认为,要想走出举证时限制度司法适用中的困境,有必要先固定争点,进而固定证据.对于如何固定争点可以视案件的难易程度而定,同时为避免在固定证据中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交换制度的相互冲突,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应与证据交换之日重合.司法实践中,需灵活掌握“何时限定举证期限”的问题,以促进举证时限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过于严苛的举证时限制度使法院的判决可能背离实体公正,背离实体公正的程序必然导致程序不正义。一项制度不正义就应该加以改造,通过细化逾期提出证据的原因,对非以拖延诉讼为目的之逾期提出证据不适用证据失权,以此增加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初探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明确法院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一定期间内所提供的证据。西方各国确立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是值得借鉴的,举证时限制度在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益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等方面均具有较高的价值。本文认为我国建立举证时限制度宜采法定期间兼指定期间;原则上应以开庭审理之期日作为法定的举证时限的终点;逾期举证通常承担证据失效的后果,但法庭对逾期举证具有酌情采纳的权利;举证时限制度与法官的职权调查制度是不相容的,故应适当限制职权调查  相似文献   

8.
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尚未建立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制度,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本认为,从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高度来看,应把举证时限的界标定在一审开庭之前,这一举证时限的确立与实施必须有配套的审前程序加以保障,举证时限可以有例外情况,但法律对此要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当事人滥用,在对当事人举证行为严格规制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亟待扩大。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该在法定期间或法官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若因客观因素确实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在该期间内提供证据线索,逾期不提供将丧失要求法院接收该证据并进行质证、认证活动的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是由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文波 《法商研究》2013,(5):93-101
2001年,举证时限这一颇具创新性的民事诉讼制度在饱受争议中出台。嗣后,理论研究者对其褒贬不一,司法实务部门的具体操作也各有不同。2012年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新举证时限制度在外观上是承前启后,实质上则是废旧迎新。举证时限制度中的举证,是指提出证据申请,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以证据裁定的方式予以回应。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意在拒绝实施证据调查,而并非否定证据能力。法官在作出证据裁定时,除应考虑逾期这一因素外,还应斟酌其他情形。为保证新举证时限制度在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中实现功能最大化,应该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明晰证据申请的撤回与放弃以及规制防御方法的提出等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举证时限制度的冷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价值目标上,举证时限制度不仅偏离实体公正,而且不可能真正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不能真正体现和实现程序正义.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找不到类似中国举证时限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有举证时限,但其是以陪审制和漫长、充分的证据开示为依托的,且设立举证时限、证据开示的真正目的不是在于提高效率,而是发现真实,破除"竞技论"的弊端.如果说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是属于外国制度的大胆引入,那么,忽视了其制度背景和功能实质的移植是难以达到立法目的的.  相似文献   

12.
举证时限制度的冷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平安  马登科 《法学论坛》2006,21(1):91-100
在价值目标上,举证时限制度不仅偏离实体公正,而且不可能真正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不能真正体现和实现程序正义。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找不到类似中国举证时限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有举证时限,但其是以陪审制和漫长、充分的证据开示为依托的,且设立举证时限、证据开示的真正目的不是在于提高效率,而是发现真实,破除“竞技论”的弊端。如果说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是属于外国制度的大胆引入,那么,忽视了其制度背景和功能实质的移植是难以达到立法目的的。  相似文献   

13.
行政裁量的内在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认清行政裁量的内在构造是认知并统制行政裁量的前提。从法的规范构造论和适用过程论来看,无论是法律要件之中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和对案件事实的评价,还是法律效果中决定的作出和措施的选择等,均存在着裁量,其本质均包含着对法律要件的解释判断,只是在裁量的自由度上有所差别。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照应使得行政裁量成为一种可能,而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不同使得行政裁量成为一种必要。行政裁量是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裁断个案时由于法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永恒张力而享有的由类推法律要件、补充法律要件进而确定法律效果的自由。  相似文献   

14.
举证时限制度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强调举证时限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为基点,先对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再指出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之弊端和建立举证时限制度之必要性,最后结合具体案例,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举证时限制度的具体运用所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审理期限制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翔  谷国艳 《时代法学》2006,4(2):53-59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超审限问题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损害了法院形象及人民利益,对之进行研究和治理,刻不容缓。文章对我国审理期限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与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超审限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汤维建 《法律科学》2004,22(1):74-80
证据交换是各国民事诉讼中的共同性制度 ,它的确立有利于实现公平诉讼 ,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审判的集中化 ,节省司法资源。对证据交换可以从不同的视角予以观察和分类。我国应当将证据交换制度系统化 ,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实效性。  相似文献   

17.
赵信会  谢庭树 《证据科学》2012,20(2):232-242
裁量性证据可采性认定模式可以解决司法体制运行中的诸多问题,其实美国证据制度改革之初就已经确立了裁量性的证据可采性认定模式,可以说裁量性证据可采性认定是美国证据法的重要内容。不过美国的裁量性证据可采性认定的百年历史中也出现了影响法的可预测性、损害司法公正、背离可采性规则的目的等缺点。受此启发,中国证据能力评价的裁量性模式可以借鉴威格摩尔的理论,以详细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规则约束裁量权。  相似文献   

18.
量刑制度宏观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量刑制度的外观为刑罚裁量与体系化构成 ,包括缓刑制度、死刑缓期执行、再犯和特别减轻制度 ;量刑制度具有规范、限制、整合、贯彻功能 ;运行量刑制度需要考虑运行环境和权力介入、媒体舆论、法官好恶、治安形势等相关影响因素 ;量刑制度存在两个基本走向 ,即综合化与精确化。量刑制度改革宜从总体目标、制度完善并结合刑事诉讼改革三方面同步进行  相似文献   

19.
谷佳慧 《河北法学》2020,38(5):79-91
审限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本土化制度。近年来,理论界对审限制度何去何从展开讨论,其历史演变成为重要依据。回溯历史,尤其是清代至今,审限制度受到了古今中西不同法律理念的冲击,历经规则变化:从清代律例中对审限制度进行详尽规定,到民国时期诉讼法典中废除审限而实践中沿用,再到20世纪80年代后立法重新确立审限制度。究其原因,在于审限制度来源自中国传统司法经验,与近现代中国提高诉讼效率的社会诉求相符合,可以保证案件进程;同时审限又是约束司法人员的重要制度--用行政责任来限制司法人员的司法权力,这也是传统中国"治吏"思想在近现代的延续。因此,审限作为一种与中国实际紧密贴合的司法制度,并非是造成今日学术界所争论的积案原因,反而是提升诉讼效率的良方。当下讨论审限制度发展,更需正视其对本土法律资源的重要意义,认识到背后"治吏"思想影响,结合法官责任制改革,从行政责任到司法责任,重新建构新时期的审限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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