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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费欺诈诉讼案件中对"欺诈"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依"规范说"应由消费者承担,不应由法官裁量证明责任来改变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在证明评价与自由心证等环节加以运用。疑难案件的解决应坚持在严格遵循法定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实践生成诉讼证明的具体规则的路径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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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务及理论界多数学者普遍认为法官分配证明责任是对法定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补充,是事实认定陷入困境的疑难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本文试图剖析这一误解的形成原因,并指出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在大陆法系证明责任一般分配理论中是没有存在地位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应采取并实际上是采取了规范说,因此不宜赋予法官实质上分配证明责任的权力.实践中所谓法官分配证明责任的做法都是对这一概念的误用并可造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后果.应继续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定规则,并通过强化当事人的证明权及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与积累诉讼证明与事实认定的具体规则解决事实疑难案件的证明难题. 相似文献
3.
"幽灵抗辩"是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概念,也是一种法定证据。"幽灵抗辩"只是对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一种抗辩理由的模糊描述,并没有法定的概念界定。它经常与证明责任联系在一起,即由谁来承担这种抗辩主张的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对这种抗辩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大难题。由于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不同使得在"幽灵抗辩"中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在我国,这种证明责任一般由控方来承担。鉴于"幽灵抗辩"的性质,由控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控方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在此框架下,我们应积极探索其他的查证方式来减轻控方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4.
按照大陆法系通说,客观的证明责任,亦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的责任。而证明责任规范则指的是指引法官就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作出判决的规范体系,其主体内容就是关于客观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所谓按照客观证明责任规范判决,就是在要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首先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确定哪一方对该项事实负有客观证明责任,然后判决该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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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以及我国对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及适用;以案例分析贯穿全文,由案例引出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通过对证明责任分配概念的理解来分析案例,并进一步辨析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责任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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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诉讼司法实践中,出现混同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涵义、滥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和相关法理,应明确此类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由原告对侵权主张负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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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论争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可资利用的证据有限,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的诉讼状态无可避免。当事人从而面临有利于己的法条不被法官适用的风险,是谓证明责任。从法律条文的构造来看,证明责任的性质乃法条不适用之结果。而法官依据什么规则判决当事人承担不利益的后果即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则是一切争议的焦点。因设立独立的证明责任规范毫无实益,所以应完善实体法的法条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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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与证明责任分配牵连重大。在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下,当事人对于己方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承担着证据提供义务,否则会产生诉讼不利益的可能。但是,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非因证明责任负担方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他人伪造、变造、毁弃、藏匿证据等妨碍行为所致,如依旧由证明责任负担方承担诉讼上的不利益则有违公平正义。而引入证明妨碍规则,明确适用条件,则可抑制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用的恣意,清晰自由裁量的限度,进而衡平当事人利益,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9.
刑事证明责任制度,在我国刑法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如果案例事实的真伪模糊,通过科学、有效的证明责任分配作用,为法官判案提供客观法则,从制度、程序、原则等多方面确保诉讼争端的合理解决,有效提升解决诉讼争端的高效性、公正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影响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相关因素,对完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有效途径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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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件二审改判的案件中,超过2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诉讼欺诈行为。为诉讼欺诈所累的法官们呼吁,应增设"诉讼欺诈的专项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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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犯罪构成体系是为刑事诉讼证明实践服务的,因此对于该体系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如何进行完善,均应从刑事证明实践的视角出发。从证明对象上来看,我国犯罪客体属于多余要件,而违法性要件则为遗漏要件;从证明责任分配上来看,由于犯罪构成缺乏推定效力,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混乱。为此,在完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时,需要将违法性要件纳入犯罪客体并划分各要件之间的层次性,以恢复犯罪构成的推定效力,从而实现其对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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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不能简单的做一归而统之的划分,而应该具体的分析诉讼中各角色的不同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证明责任应分为客观的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明责任,前者是在行政实体法中就已预先设定好划归行政机关承担,并在行政诉讼中当案件真伪不明时作为法官判案的实体法依据。后者则仅仅只在诉讼过程中才有其存在的意义。而原告在诉讼前的证明行为实质上是证明的义务,其在诉讼中则享有证明的权利,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则具有证明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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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责任制度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一元制法庭构造和审判方式中,一般应当采用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作为证明责任类型划分的基本概念。在审判空间中发挥作用的证明责任,将会延伸到审前程序中,从而形成侦查人员的辅助性证明责任、被告人的延伸性责任,以及弹劾制侦查构造中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应当协调检察官客观义务与证明责任关系,以客观义务统制证明责任,同时需防止客观义务论的负面影响。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是起辅助作用的控方,应当适度承担证明责任,与检察官的证明责任具有主、辅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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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雁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1)
长期以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众说纷纭。但是,学界一直尚未有从证明责任基本理论角度专门探讨该问题的文章。笔者试从基本理论出发探讨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据此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提出了质疑和合理化建议,深入探求了因果关系推定时的证明责任归属,主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加害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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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两者含义基本相同,且可以通用、互换,但实际上两者的内涵并非等同,不能简单地将两者作为相同概念混用。虽然分析哲学有这样的箴言:词没有固定不变的含义,它的含义取决于具体语境的上下文对它的具体委托是什么。但是作为法律术语,若唯以通过分析上下文方能确定其含义,难免会在学术讨论中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甚至会在写作中因断章引用他人词句而导致己文辞不达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对证明责任及其相关概念争议的分析,探究证明责任的具体含义,并反思我国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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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共同构成举证责任的完整涵义 ,其中结果责任属于实质性涵义 ,反映了举证责任的本质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的内容完善了法院在审前程序的功能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与条件厘定了当事人和法院权利和职责各自行使的边界。《证据规定》无疑完善了民事举证制度 ,但在许多内容上构成对现行民诉法的突破 ,使两者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 ,为此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修改与补充 ,以解决《证据规定》与民诉法的协调与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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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同态复仇的量刑模式影响,法定化量刑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内存在。其导致刑事审判基本多集中于如何定罪,形成了服务于定罪,以定罪证明为中心的传统刑事证据法。量刑的精细化和传播的大众化,使得量刑公正和量刑均衡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从而为量刑证据从幕后走向台前提供历史机遇。量刑的目标追求和指导原则是量刑事实特殊性的基础.量刑事实构成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