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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农电工是供电公司以合同形式正式聘用的农村电工。然而,载至2012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178名农电工仍未拿到应得的退休金。  相似文献   

2.
[案情]李某与海南省汽车运输公司五指山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五指山公司将其一间房屋出租给李某经营汽车配件使用;租赁期间,因甲方(五指山公司)主管部门和地方城市建设需要,甲、乙(李某)双方无条件服从,合同自然终止;租赁期限为二年(即从2000年7月1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9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01年2月20日,五指山公司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省汽车总公司下达的省汽运[2001]02号《关于收回站房  相似文献   

3.
案情介绍:1992年,李某所在单位分配给李某一套住房。该房产权系房管局所有,由李某的单位代管。1993年,该房管局将房屋折价出售给原租户。李某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从房管局购得此房。房管局在李某交付全额房款后,核发给了李某该房屋的产权证。在李某与房管局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在购房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履行的付款之日起5年之内该房不得出租、转让;在购房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履行的付款之日起满5年后,购房方有权转让,但转让时,购房方必须优先转让给房管部fi。1996年2月,李某出于个人投资行为的需要,欲…  相似文献   

4.
某县工商银行下属分理处主任李某,在未经行批准情况下擅自以分理处名义向该县某公司融资,并以分理处名义为县内另一企业向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分别以分理处名义与借出资金单位订立借款合同和在另一企业借款合同中提供担保。两会同均载明借款用途、期限、利率.后李某将该借入款项私自提供给别人做生意.致到期无法归还;另一借款单住亦因种种原因未能如期归还李某所担保款项。其后李某因上述行为被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逮捕,该工商行以借入和担保款项为李某个人行为.应由李某个人和资金占有人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还款,出借单住…  相似文献   

5.
俞剑英 《中国公证》2006,17(4):33-37
2004年5月,李某和张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意向书公证,双方约定:李某同意将房屋(该房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张某,转让价为人民币8000元/平方米,待该房屋按政策规定可以转让后,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整. 对此类意向书能否公证,业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公证,因为这只是一份意向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尚未实际取得,而对尚未确定的标的是不能订立合同的,当然也就不能公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以公证.因为意向书也是一种合同,其标的不是房屋,而是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因而可以公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意向书是预约的一种形式.而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独立的合同,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约的行为,而并非本约的标的,对预约进行公证.即是对合同进行公证.这符合办证要求,应可以公证。  相似文献   

6.
《法庭内外》2010,(9):58-59
法官: 我有一个亲戚李某,在今年4月初与房主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56平方米的二手楼房。合同主要内容是:房屋价格112000元,李某先交20000元定金款,在4月30日之前交90000元,在交款的当日孙某将房屋交给李某占有使用,在5月15日之前办完房屋过户手续,然后李某再交清余款2000元。  相似文献   

7.
杨卫玲 《江淮法治》2012,(12):54-54
【基本案情】李某因经商缺少资金,想从银行贷款。经朋友张某点拨.两人商量将李某所有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张某.以此获得银行贷款。于是李某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后,李某获得银行贷款28万元,房屋仍由李某居住,并由李某偿还银行贷款。后李某父母知道了此事.担心张某以后不认账,遂准备将银行贷款还清,将房屋重新变更至李某名下,但张某反悔,坚称房屋是自己买下的。李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至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8.
砀山县唐寨镇一包工头李某,承包某单位办公大楼建筑工程后,又把该工程分包给张某等三个施工队,并同他们分别签订了分包合同书,该合同书还特别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人伤、亡等事故,均同李某无关,李粟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今年8月,在张某施工队干活的民工王某从二楼上掉了下来,造成小腿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元。  相似文献   

9.
李某应返还原物或补足价款来信一天,李某到某联合日用杂品商场购物时,恰好遇到该店新到一批HB-25型电动不锈钢绞面机,标价为138元。李某系电工,懂行,觉得该机便宜,当即付款将货提走。当日下午营业组组长接班时发现将1380元一台的绞面机误标为138元被...  相似文献   

10.
2008年12月22日,来北京打工的黑龙江人李某与从事图书销售的罗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罗某提供图书,由李某负责销售,罗某根据李某的工作情况给其发放工资和提成。因为李某是外地来京务工者,为避免其卷钱一走了之,罗某要求他找一名有北京市户口,并有正当职业的人为其担保,李某遂找来打工时认识的张某为其出具了一份保证书:  相似文献   

11.
对一起工商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1992年4月,湖南省某市副食公司李某与黑龙江省某县果品公司签订黄豆购销合同,合同标的物为1一3级混等黄豆120吨,规定包干价(含到长沙的运价)每吨1680元,在发货站交货。当日,李某在县火车...  相似文献   

12.
《法庭内外》2008,(4):59-59
法官: 去年10月15日,李某租赁我的一间店面做副食生意,并付给我2个月的租金2000元,我亦出具了收取2000元租金的收条给李某,但双方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现在我自己也想做副食生意,想把店面收回。请问:未签订租赁合同,我可以收回店面房自用吗?  相似文献   

13.
《江淮法治》2012,(14):56-56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李某现在所居住的二居室是李某婚前所买,婚前,他同意将房屋赠与我一半,并签有赠与合同,但没有变更登记,现在我要求李某变更登记.李某反悔了。表示不再赠与我了。请问李某是否能反悔.该房屋还有我的一半吗?  相似文献   

14.
一日,信贷员李某找到在其信用社开户的保险公司保险代办站站长马某,要求为其熟人韩某的贷款担保,并言明,贷款已说好,绝对没问题,盖章只是个形式,应付上边检查,不会让该站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马某碍于熟人情面,考虑到在李某单位开户,曾给提供方便等因素,便在声明可不能让我们承担责任之后,在空白贷款担保合同、贷款申请书的担保位置加盖了该站印章。此后,李某从未找马某提及此事。事隔一年半之后,马某所在站及所属保险公司均收到了信用社一份起诉书,理由是:由于该站担保贷款而未履行保证责任,致使贷款不能收回;又因该站不…  相似文献   

15.
《法庭内外》2011,(4):60-60
3个月前,我因经营之需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承租期为3年。我依约一次性付完3年的租金后,对店面进行了全面装修,花去各项费用达12万元。我刚开张了一个月不到,便得知该店面所在的位置早已被政府确定为拆迁范围,李某也在5个月前与政府签订了8个月内拆迁安置的合同,这意味着我的投资将直接变成损失。可李某以其无法左右政府的拆迁为由,只同意退回部分租金,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问:我究竞能否要求李某赔偿装修损失?  相似文献   

16.
《公民与法治》2010,(11):56-56
涉县供电公司现为国网公司一流县级供电企业,共有正式员工428人,农电工155人,资产总额2.39亿元。县域内拥有220千伏变电站2座/108万千伏安、110千伏变电站8座/91.4万千伏安,公司管辖35千伏变电站14座,主变23台/19.19万千伏安,35千伏线路25条/164.73千米,10千伏线路79条/1043.67千米,配变1760台/27.51万千伏安;  相似文献   

17.
刘南 《法庭内外》2008,(7):58-58
法官:我父亲2007年8月用他的一张刚存入不久、存期3年、金额为3万元的存单为李某作质押担保,帮李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2万元。李某并未按合同的约定在2007年底偿还全部借款。现我父亲已因肝癌病故,我是他唯一的继承人,急需取出父亲那笔存款偿还为他医病欠下的债务,但银行不同意,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我院审理的一起借款案件中,李某擅自用王某的身份证以王某的名义在某信用社贷款1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该信用社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书,此时王某才得知李某以其名义在信用社贷款,但其当时未表示任何异议,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后王某以该款非其所贷为由拒不还款。在认定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王某的名义贷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王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王某当时不知情,但当信用社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时,其未表示任何异议,应视为其对…  相似文献   

19.
李爱武  李斌 《政府法制》2012,(16):32-32
沁县人民检察院转变执法理念,突破薄弱环节,民事行政控告申诉案件办理工作开始成为执法办案新亮点。近日,沁县人民法院对该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做出了再审改判。个体户王某因缺乏流动资金向李某借款,并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后因经营不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李某诉至县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相似文献   

20.
司法信箱     
李某的诈骗金额应如何计算?编辑同志:李某于1996年10月至1997年4月间,以自己的有关证件,采用签订租赁合同,支付部分租金、押金的方式,先后骗租汽车四辆,后将车卖掉。原审法院以李某实际骗租车辆的价值29万余元,认定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罪数额计算有误,其诈骗数额应减去李某已支付的押金、租金共计5万余元,故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李某诈骗总金额为23万余元。此案的改判结果引发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审认定数额正确,被告人李某支付的租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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