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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工作中的敏感点。怎样行使好任免权,是个很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就目前情况而言,一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注意:一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两院"提请任命的一些干部情况不熟悉,提请部门的书面介绍太简单,内容空洞,看不到被提名者的全部功过和基本情况;二是时间太仓促。任命之前,政府和。两院"对提请任命的干部一般都已找本人谈过话,怕时间长了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于是紧紧忙忙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也是紧紧忙忙在常委会会议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笔者耳闻目睹,直接或间接地了解到,有些地方"一府两院"的少数部门无视法律规定,对一些依法应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尚未任命即让其先期到职。尽管当地权力机关察觉后及时作出了处理,但在一定范围内却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什么出现这种行为?其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是人大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的表现。我国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有关干部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未经人大审议通过,任何人不得先期到职、离  相似文献   

3.
报载,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的“一府两院”官员,必须进行任前面试,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然后才审议和投票表决。人事任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但法律对这项权力的行使,仅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程序规定。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这项权力时,时间仓  相似文献   

4.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中有一个选举权或者任命权,而任命权,具体地讲还包括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这三个概念。为了及时准确地做好有关依法选举或者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具体工作,保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或者任命事项顺利进行,搞清楚地方人大工作中的选举与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区别是十分必要的。一、主体不同。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选举这一法律行为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这一法律行为的主体则是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以,选举是依照法律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是依照法律规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相似文献   

5.
郑湘 《人大研究》2003,(10):14-14
湖南省中方县人大常委会近日作出决定 ,所有由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 ,包括法院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员 ,在县人大换届后 ,均须重新任命。笔者不禁为这一创新精神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拍手叫好。审判员、检察员随届任免 ,体现了人大的届别设置功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五年 ,五年期满 ,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便告终止 ,其选举、任命的干部从法律上讲 ,其身份和职权也相应终止。然而长期以来 ,地方人大换届后 ,人大常委会往往只对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两院”主要领导以及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  相似文献   

6.
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的“一府两院”官员,必须进行“面试”,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然后才审议投票表决。人事任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但法律对这项权力的行使,仅有原则性的宽泛规定,缺乏具体程序规定,难于操作。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这项权力时,时间仓促,方式单一,常常只用一两天甚至几个小时通过考察材料及简历对拟任干部进行“书面考察”,然后投票表决。有的地方,甚至早就打印好了任命书,只等表决。以致许多人对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存在许多误解,认为不过是走过场,搞搞形式,履行一下手…  相似文献   

7.
陶鸿 《人大建设》2010,(7):44-45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加强民主政治和政权建设、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依法任命,使人事任命工作进一步改进、深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有权罢免、撤销由它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这样的规定表明,对所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罢免和撤销职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从形式上说,虽然人事任  相似文献   

9.
近几年来,抚松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了人事监督,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加强干部任免和任后监督工作,他们制定了《抚松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严把人事任免关,加强了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力度。2004年,该县人大常委会依据暂行办法,对“一府两院”的部分干部进行了任免。一是对县法、检两院提请任命的6名干部进行了任前法律考试,对林区法、检两院提请任命的10名干部进行了任前考察和法律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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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具体程序和实行任命人员试用期制度,但笔者认为,实行任命人员试用期制度好处很多。首先是有利于填补人大常委会对任命人员任前任后监督的空白。为人民行使任命权,理应为人民负责。但如何加强对人大任命人员的任前、任后监督工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探索多年的课题。对任命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亦为人大常委会参与任命干部考核考评提供了制度支  相似文献   

11.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 ,各地人大通过不断地探索与创新 ,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使这项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别是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更是体现了依法治国新形势的需要 ,对提高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 ,不容忽视的是 ,一些地方人大在干部任免工作中 ,存在着“重任前考试 ,轻任后监督”的倾向。笔者认为 ,人大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时 ,应坚持法律知识考试和干部履职监督并重的原则 ,不能用考试代替了监督。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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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和工作程序地方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对这些具体职权作概括,可以大致分为四项:(一)地方立法权这是改革开放以后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的一项重要职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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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宣誓是国家公务人员就任职时以誓言表明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公正执行其职务与职责的制度。它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也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虽然目前我国地方组织法没有对人大任命干部是否组织就职宣誓作明确的规定,但通过一些地方的有益探索和实践,表明组织就职宣誓可以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任命程序,强化政府官员的法制意识,增强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因此,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应组织新任命的干部进行就职宣誓。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任命“一府两院”的干部,是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下代表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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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改进和完善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王崇会人大的人事任免权,就是人大常委会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对象和任免程序,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国家机关有关人员进行任命和免职的权力。人事任免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它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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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机关人事监督的对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内容必须以其法定职权为标准 ,重点监督履行职务、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等方面情况●通过地方立法把述职评议、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固定下来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立法是个酝酿已久的话题 ,其中有关人事监督的立法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其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但是 ,现行法律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人事监督权规定得过于原则 ,缺乏操作性和程序性。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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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既是履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需要,也是为了督促任命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和创业意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四川省渠县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方面,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一、定期考核。考核主要了解任命干部任期中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政治和业务素质情况,政绩情况和掌握法律知识情况。考核的主要方式有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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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按程序行使人事任免权,是做好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就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方面科学、规范程序的建立和完善问题谈几点看法。一、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人事任免程序的“三个作用”1、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相结合的原则,这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一条基本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党管干部就是党委依照法定程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干部,通过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使党委的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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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调查是应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层发展而产生的。遵循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抗诉机关不得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诉讼规律和诉讼监督规律,只能将法律监督调查限定于针对被监督对象一般违法情形的调查,而非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犯罪行为。法律监督调查权是一项结构性检察职权,职务犯罪初查权是一项功能性检察职权。法律监督调查与职务犯罪初查是两项独立的检察工作程序,二者存在着工作程序上的相互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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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遵从党委要求,对任命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笔者认为,此举必须停止。首先,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于法无据。查遍我国法律法规,压根儿就没有对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的规定。法律规定我国各级人大、政府(包括"法院"、"检察院")届期五年,相应的这些机关及其部门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任期就是五年。如果把他们任期分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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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评议,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强化人大监督的又一新的重要举措;是在新形势下把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落到实处的有益尝试和有效途径。开展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干部依法监督的职能,有利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下面结合封丘县的实际,就如何搞好述职评议,不断提高监督实效,提几点粗浅的看法。一、述职评议应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争取党委支持的原则。封丘的述职评议实践证明:争取县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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