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及该异议引起的诉讼是我国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范式,同时规范和限制分配程序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并将程序性异议导入普通审判程序之中。执行实践中分配方案异议权的滥用严重和规制失范,导致执行阶段不加任何审查、甄别和过滤一律移转普通审判程序处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的救济机制发生错位。对于分配方案之异议,应该站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视角,厘清提起财产分配方案异议的性质、类型、主体,以"分配异议"作为诉讼救济基础,合理配置相应的救济资源、救济渠道和救济程序。对分配方案中针对参与分配债权是否存在及数额、清偿顺位、建设工程款的优先性和担保物权实现裁定载明的优先权提出的异议,应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予以救济,其他关于分配方案的异议可以导入执行异议程序中,在执行程序内部通过异议+复议的路径予以消解。  相似文献   

2.
孙德国 《人民司法》2023,(20):108-111
<正>【裁判要旨】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围绕参与分配的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实体争议进行审查,如债权的真实性、债权是否已清偿、受偿数额、受偿顺序等。对于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如确认债权人有无参与分配资格、可供分配的数额等程序性事项,应通过异议、复议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3.
黄琳 《法制与社会》2011,(36):254-255
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救济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我国在2007年修改民诉法时,在执行异议方面作了很大的变动,最大的亮点就是引入了程序救济,体现为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此外,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审查期限,也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区分利害关系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问题时常困扰着异议审查人员。本文主要从两种异议的提出主体和提起理由出发,对两种异议.进行分析、界定,并提出两种异议竞舍时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4.
商标异议程序立法研究——兼论我国商标异议程序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俊强 《知识产权》2010,20(2):68-72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与商标注册审查的范围有着内在关联,应当统筹考量.我国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经历了一个从"双置"到"前置"演变的过程;域外在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上,出现了从"前置"向"后置"转化的趋势.异议程序"后置"以后,就会出现异议程序与无效程序功能重合的现象,由此产生了异议程序与无效程序"合置"问题.结合我国商标审查的传统与现实,宜将异议程序与无效程序结合在一起,采用"合置"模式.  相似文献   

5.
一、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问题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属裁定性质,债务人不得上诉,只能提出异议。异议是债务人的一项程序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对于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是不经审查地一概确认成立有效,还是对异议进行一番审查之后,从而确认其是否成立有效呢?对此,目前尚无一致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具有完全的、不须附具任何理由的异  相似文献   

6.
对执行异议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异议制度对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制度设立的意义、审查的程序及合理设置异议审查机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关见解,力求为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做出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7.
<正>【裁判要旨】由于财产刑与民事执行性质存在根本性差异,财产刑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缺失,导致财产刑到期债权执行第三人异议审查无法直接适用民事执行程序相关规定。设计不同于民事执行到期债权代位诉讼处理程序,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对财产刑到期债权执行第三人异议进行实质审查,是现行法律框架下构建财产刑到期债权执行第三人异议审查模式较为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对于管辖权审查,我国采用了立案庭前置审查为主,业务庭后置审查为辅的复式混合结构。由于原告和被告可以各自通过起诉与管辖权异议启动审查程序,这种审查启动权的时空错位导致了管辖权审查程序的割裂与繁复。基于司法政策考量设立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又进一步加剧了管辖权审查程序的繁杂性。而出于尊重当事人在管辖权方面意思自治所新设的应诉管辖制度,则因与复式混合审查构造无法衔接而近乎闲置。为使管辖审查程序更为简便高效、通畅协调,宜以单一后置审查模式取代复式混合审查构造,即仅由业务庭根据案情裁量开庭审寻双方当事人以增强程序保障,并增设非因错误而旨在避免迟延的移送。  相似文献   

9.
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程序保障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牟逍媛 《法学》2005,(7):91-96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不明确,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直接影响,由此加重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民事执行救济的立法缺陷在执行异议法定审查程序、执行救济方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等方面均有所体现。欲从程序上完善执行救济,应分立设置执行裁决机构和执行机构;建立异议之诉制度;取消现行执行异议,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程序救济权;设立对执行救济的监督程序等。  相似文献   

10.
一、TRIPs协议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一般要求 1.司法审查的范围。TRIPs协议第62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即"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及在一成员法律对此类程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撤销和诸如异议、撤销和注销等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应适用于第41条第2款和第3款所列的原则"。第62条第5款又重申第4款所指的任何程序中的行政终局裁决均应由司法或准司法机关进行审议。因此,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取得或维持的行政决定,异议、撤销和注销的行政决定均可进行司法审查。 2.司法审查的例外。TRIPs协议第41条第4款规定  相似文献   

11.
在民事诉讼中,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应有其特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内容.本文从执行异议之诉中证明责任分配的法理基础,价值目标和分配规则这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明专利申请规定了较为严格和严密的审查程序,这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规定的审查程序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出现了不少问题,引起了许多不应有的专利纠纷,增加了专利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量。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的审查程序可归纳为初审——公告——异议——授权等程序,一项实用新  相似文献   

13.
管辖权异议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探讨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救济制度及其在民事诉讼法上的设立价值,并对管辖权异议的概念重新定位,将其异议主体界定为被告和受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实践中运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混乱,本文论述了对管辖权异议进行程序性审查的必要性,指出双重裁定缺乏理论和立法依据;并认为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裁判具有逻辑判断性,必须排除“驳回起诉”在二审程序中的适用,而以发回重审的形式来解决二审程序中的非法院主管问题  相似文献   

14.
罗发兴 《法治研究》2010,48(12):93-99
《民事诉讼法》引入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是过于简单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遇到与案外人异议之诉有关问题时.找不到可适用的条文。在前置审查程序设计上存在缺陷,需要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认之诉之间既判力的相互影响.是异议之诉实践操作中的难点.本文根据执行措施与确权之诉的先后之别逐一加以厘清。此外,本文对案外人异议之诉要件中的起诉时间、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及审查顺序等进行论述.为实践操作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5.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审查异议的过程中,确立了异议审查中的听证制度。本文结合实践对异议审查中的听证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提出的异议种类有: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实体异议①、执行依据异议等三种类型的异议,每一种异议都有不同的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不同的条文中将执行标的物和执行标的混用,对当事人以外的人分别使用案外人、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三种称谓,但又没  相似文献   

17.
案外人异议可以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同一性。但是在制度构造和法律规则上存在很多差别。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但是这一制度安排存在诸多问题待解,如执行机构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审执分离原则的维护、案外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与既判力原理之闻的协调、相关法律条文的进一步解释等。拳文在详解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民事执行原理和民事执行实践,就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完善展开了一些有益探讨。  相似文献   

18.
【裁判要旨】对评估报告的程序性异议、评估报告本身的异议均应纳入执行异议程序处理。委托评估行为虽属于辅助行为,其是基于法院职权作出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执行行为,且法院对委托评估行为具有监督职能,因此对评估报告不服异议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裁决机构进行审查。在审查方式上可采用书面审查、质询、听证等方式。在评估异议审查期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17,(5):80-88
执行程序中,可否抵销有三种学说。从程序保障实体角度分析,应采用"限制说"。《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九条,设置了不当的限制性条件。此种不当混淆法定抵销和意定抵销,侵害债权平等主义的落实。以程序安定为原则,执行抵销应坚持在执行异议之中提出。在执行法官审查抵销权行使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债务人针对驳回裁定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针对允许裁定亦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20.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有助于增强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的可操作性,能够客观上满足降低审前羁押率、推进非羁押化诉讼的需要,但存在评估模型科学性欠缺、评估材料来源单一、审查方式偏书面化、评估结果的说理性不够以及异议救济程序缺失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社会危险性因素存在认知差异、证据信息获取机制功能限缩以及程序诉讼化现实掣肘。应当构建更为规范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程序:评估前,既需要从评估数据的收集、评估因素及其权重的确定以及风险等级的划分三个方面完善评估模型,也需要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引入中立第三方参与调查取证以保证评估证据材料收集的有效性;评估中,应明确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及办案期限、“侦控辩”三方的程序参与模式及证明责任分配、证明程序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以及经验法则的合理运用;评估后,应重视对评估结果的充分说理并设计相应的异议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