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法修正案(八)》把"扒窃"作为一种独立的形态列入刑法规制的视野。然而",扒窃"是否一律入罪?"扒窃"型盗窃罪与行政处罚如何衔接?它与其它犯罪如何实现罪与刑的均衡?为准确适用法律,从"扒窃"概念与对"扒窃"行为的理解把握出发,结合"扒窃"的立法演变过程,论证了"扒窃"入罪的现实必要性,并就实务中出现的"扒窃"一律入罪论进行了探讨批驳,提出应对"扒窃"入罪进行限制;提出通过刑法"但书"条款、司法解释与量刑规范化统一"扒窃"型盗窃罪的定罪量刑统一尺度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扒窃应否入刑、扒窃型盗窃罪入罪标准及构成要件要素如何界定、罪量大小如何度量等问题如何确定,目前还没有形成共识。本文以全国4691个盗窃罪随机抽样裁判作为研究基础,对扒窃型盗窃罪的诸多理论争议提出实践的结论,并提出司法参考标准。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盗窃罪,但司法实践中,关于扒窃的认定和适用等方面争议不断,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仍未解决"扒窃"入刑后的制肘问题。本文拟从分析实证案例出发,提出影响该罪适用的具体问题,并探讨完善该罪适用的司法路径。 相似文献
4.
"扒窃"一词,主要在侦查学和犯罪学语境中使用,是公安一线民警工作中常用的术语。严格意义上讲,"扒窃"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只是盗窃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入刑,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既有对刑法规范文本本身的争议,更有司法实践中处理上的认识不一。虽然扒窃应否入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已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论证,其必要性无需再次论述。但执法的随意性和选择性症结之一在于执法主体思想认识的误区,对于扒窃行为有无必要作犯罪处理仍存有疑惑,有必要进一步从理论上予以廓清。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入盗窃罪。在立法论上,从犯罪定义学的角度可能挖掘"扒窃行为入罪"这种犯罪定义的合理性在于:一者扒窃属异化了的"数额勿论"的盗窃;二者现行盗窃立法规格在扒窃型盗窃罪惩治上的无效益导致的立法者追加刑罚资源投入。在解释论上,扒窃行为入罪没有超越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不法行为的法律形象。本文对扒窃型盗窃罪的"扒窃之着手、既遂"、"多次、数额、携带凶器与扒窃的关系"提出理论上的解决方案,以期有助于司法实务上对扒窃型盗窃罪与普通盗窃罪的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6.
非数额型盗窃罪,是指以非数额情节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一种盗窃罪类型。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仅规定了多次盗窃一种非数额型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文章从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出发,着重探讨上述四种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理解及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7.
扒窃直接入罪后,关于扒窃犯罪的成立要素合理界定问题,一直争议颇大。要想准确界定扒窃犯罪成立要素的范围,应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修正背后体现的刑法基本价值倾向的变化出发,即从扒窃入罪体现的刑法重视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出发,才能合理界定扒窃罪成立要素。具体来说,扒窃罪的成立原则上不应有数额限定;扒窃的成立不必一定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对象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方式应具有非暴力性和相对秘密性;扒窃既遂的成立时间应适当提前。 相似文献
8.
2011年5月23日,天津和平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男子穆某某。据了解,这是"扒窃入刑"后天津首位因此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该嫌疑人趁事主崔某某不备盗窃其携带的背包内一部手机,被民警及在场群众抓获。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元。和平区检察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无论扒窃多少,均以刑事案件处理,故对穆某某批准逮捕。仅仅偷了一部价值40元的手机,便被批准逮捕,扒窃入罪会不会有些小题大做了呢?司法实践中,种种像穆某某的例子层出不穷。扒窃入罪具有其合理性,但其门槛过低,打击面过大。司法实践中,对待扒窃行为,一是要严格把握扒窃行为,二是扒窃行为不能一律入罪。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在修改时在盗窃罪的用语修改等其他方面也做了较大变动,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扒窃行为与其它盗窃罪类型的关系,扒窃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与刑法谦抑性的关系,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但书"等部分出罪条件适用分则各个条款,对于适用出罪情节作为扒窃罪构成要件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刑法体系的完整性与一致性,选取其中几个角度对刑法第263条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在保留原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和“多次盗窃”两种罪状表述的基础上,新增“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新型”的盗窃犯罪类型,《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盗窃罪的入刑门槛,从而扩大了打击盗窃罪的治罪范围,加大对于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安宁感的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预见的是盗窃构戍犯罪的案件激增,如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便是如此。现根据审查逮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对修改前后的盗窃犯罪认定变化的理解及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盗窃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并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之列,解读该法条,扒窃不论犯罪数额和既、未遂的犯罪形态,以行为犯论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宜对扒窃做缩小解释,如此,才符合刑法谦抑的品格和刑罚严厉性、最后性的属性。鉴于此,认为应将扒窃限定于两个必备条件之下:一是行为人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扒窃,二是扒窃的是被害人贴身携带的财物。 相似文献
12.
13.
数额一直在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由原来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变成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这就关系到所谓非数额型盗窃罪的司法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论刑法中的扒窃——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分析与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即"……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因顿号的使用而容易产生歧义。对此应理解为"扒窃"行为是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相并列的一种单独构成盗窃罪的条件,而不是仅将"携带凶器扒窃"的行为入罪化。扒窃行为区别于一般盗窃行为的特征:一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二是窃取的是"随身携带"的财物。这两个特征使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超出了普通盗窃行为,而有了单独入罪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纳入到《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中,与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三种共同并列于盗窃一般行为中,且不需要犯罪数额即可构成犯罪。该条文出台后,理论界和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扒窃的地点否需要发生在公共场所以及扒窃的对象是否必须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本文将通过案例的介绍从这两方面着手分析,发现扒窃罪存在的不合理性以及不必要性,并试图提出扒窃罪解决的现实问题的替代性手段。 相似文献
16.
17.
扒窃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犯罪技术性强,行为多为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的罪状进行修正,第一次将"扒窃"列入其中,但是目前仍为空白罪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扒窃行为,经常出现争议。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来厘清扒窃行为与抢劫行为、普通盗窃行为在主客观行为上的区别和界限,以期达到对该行为正确定罪量刑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由于该修正案中扒窃二字之前的一个顿号,究竟是代表和还是或不明确,从而引发了法律界对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盗窃罪的行为类型,在实践中,表现为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判处自由刑比例较高、审前羁押率高、量刑不均衡现象突出等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规范因素、技术因素和观念因素。对此,应以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为基础,做到宽严有别,以宽济严,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