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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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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林 《政府法制》2009,(19):9-9
接连几起酒后驾车导致的血案,引发了一场全国性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基于官员身份的特殊性,“如何处置醉驾官员”自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广州市番禺某镇的纪委书记梁某被查时称“醉驾是工作需要”。  相似文献   

2.
陈英凤 《检察风云》2010,(18):62-63
近年来,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惨案,引发人们对酒后驾车、飙车的空前关注。为此,2009年8月以来.我国掀起了一场猛烈的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然而,仍有不少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  相似文献   

3.
新修订的刑法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引起社会关注,为有效地惩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开展“酒驾入刑”宣传、整治活动,乘势推进酒驾整治工作。  相似文献   

4.
《政府法制》2011,(15):13
《光明日报》2011年5月5日刊发陈英凤的文章: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醉驾入刑"终于开始实施,那些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屡屡触及公共安全底线的  相似文献   

5.
自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醉驾入刑实施已经三个多月了。全国不少法院都以危险驾驶罪迅速审结了各地的醉驾入刑第一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这是一个全新的罪名,没有判例可供参考,加之各地从抓获犯罪嫌疑人到进入审判程序时间都  相似文献   

6.
石岩 《法庭内外》2010,(4):33-34
“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去年以来,几起因酒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酒驾的再度关注。自去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酒驾的处罚、酒驾事故的定罪、量刑等问题成为了全社会热议的话题。  相似文献   

7.
近期酒后驾车肇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有人建议修改刑法,增加新罪名。文章结合成都孙伟铭案,指出现行刑法规定已经起到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规范比较完善,刑法不需要增加与交通肇事相关的新罪名。  相似文献   

8.
泰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围绕“五个紧抓”,对城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相似文献   

9.
五条禁令是公安部党委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塑造新时期公安队伍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预防民警违法违纪、关爱民警的具体体现。本文分析了民警违反五条禁令酒后驾车的主要原因,提出了认真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0.
劲之 《政府法制》2011,(23):20-20
酒后驾车危害巨大,各国警察查处起来毫不手软。但在英国的汉普郡,警察们在查酒时却闹了个乌龙,他们竟然责令一位醉酒者自行驾车前往警局接受酒精测试。  相似文献   

11.
“危险驾驶”行为特殊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炜  林建玲 《犯罪研究》2010,(1):109-111
近年来,“危险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现象非但屡禁不止,而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业已成为社会公害之一。仅2009年1至8月份,全国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多达3206起,共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与此同时,一些危害极重、反响极强、公愤极大的恶性交通事故也是层出不穷,频频见诸报端,  相似文献   

12.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也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层出不穷,给社会公共秩序、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处罚力度过轻是造成酒后驾车行为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现行法律对酒后驾车肇事行为的认定存在偏差,从"交通肇事罪"与"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来看,酒后驾车行为应当按"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造成危害结果的,按照"罪责相适应"原则,加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震慑犯罪,降低酒后肇事的发案率。  相似文献   

13.
目的 对“醉驾入刑”前后酒后驾驶案件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阐述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酒后驾驶案件的发展趋势和特征。方法 对2009年1月到2013年4月扬州地区实际酒驾案件所占的比例、酒驾的月分布、车辆类型以及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所占的比重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 2011年5月份之后,实际达到酒后驾驶的案件在涉嫌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比例有所减少,酒后驾驶在每月的分布渐趋一致,所涉及的车辆类型有所变化,醉酒后驾驶的案件数是饮酒后驾驶案件数的3倍左右。结论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扬州地区酒后驾驶案件的特征有了一定的变化,在实际的交通安全管理中,应根据这些现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14.
梁江涛 《江淮法治》2010,(19):49-49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也作了保护,明确规定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家长查看孩子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都属于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5.
这次.终于有点“严刑峻法”的意思了。针对醉酒驾车、城区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当然也有规制。但是从实效来看.效果疲软不堪。所以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犯罪。可惜仍不给力,要处以拘役的话。必须满足“情节恶劣”这一前提。而对照此前的现实执法,我们可以推测这个模棱两可的模糊规定.会让自由裁量范围变得多么随意。  相似文献   

16.
最近在许多街道路口都悬挂了防范酒驾、醉驾的宣传标语,以提醒人们醉酒驾车的严重危害,倡导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这一举措,虽然简单,但特别方便直接.叫人一目了然。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写入刑法,不仅对遏制酒驾醉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对引导人们形成健康文明的开车习惯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7.
正确理解醉酒驾驶犯罪之关键在于把握其情节犯特征.醉酒驾驶法条表述无“情节”字样,仍属情节犯,其情节就是“醉酒”.醉酒驾驶是严重的酒后驾驶行为,后者本是交通违法,前者是对“醉酒”程度的严重交通违法犯罪化——此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立法衔接关系表明,醉酒驾驶不能适用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同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醉酒驾驶,抽象危险的认定全凭行为,即达到“醉酒”程度的“酒后驾驶”行为就证明存在抽象危险,足以构成犯罪,至于其中的危险大小区别,至多影响量刑.  相似文献   

18.
刘岷 《政府法制》2009,(18):47-47
从动机上看,酒后驾车、街头飙车等行为的当事人是能够事先预料相应风险的,因此多少存在明知故犯、铤而走险的心理。从性质上看,这类行为和一般交通事故确有不同,处理起来也应该加以区分。比如,酒后连环撞车,第一下撞击可以理解为过失,那么接下来第二下、第三下撞击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逃逸?整个过程都应该好好分解“故意”和“过失”,体现在处罚上应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19.
张玮 《江淮法治》2009,(20):44-44
提起新加坡的司法和监狱,很多人脑海中马上会出现“严”、“酷”二字。不错,且不说新加坡仍在执行世界上少有的鞭刑,仅是随地吐痰、酒后驾车等招致的惩罚,以及最近正在执行的“地铁内严禁吃喝”的法规等,就可以让人把新加坡和严刑峻法四字画上等号。  相似文献   

20.
小薇 《江淮法治》2010,(8):46-46
提起新加坡的司法和监狱,很多人脑海中马上会出现“严”、“酷”二字。不错.且不说新加坡仍在执行世界上少有的鞭刑。仅是随地吐痰、酒后驾车等招致的惩罚之厉,以及最近正在执行的“地铁内严禁吃喝”的法规等,就可以让人把新加坡和严刑峻法四字画上等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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