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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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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广泛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引发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合同责任领域适用的争议。本文从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入手,对商品房买卖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理与法律依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适用条件、具体情形以及适用难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发布了最新的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本文将主要从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中适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对此问题作详细地论述。  相似文献   

3.
惩罚性赔偿是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文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指出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改进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对策,如修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修改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等。  相似文献   

4.
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障碍,已经转移到了消费需求领域。从改革层面说,维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最核心、最直接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分析与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关的争议领域,说明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关系,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同时本文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点,提出应该限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利于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7,(5):63-72
面对商品房交易中层出不穷的欺诈行为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加大惩罚性赔偿责任力度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日益显现出适用条件严苛、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多适用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地位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法院存在适用法律的路径依赖等。为完善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裁、惩罚与激励功能,应当明确以下两点: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司法解释。同时,司法解释应做相应修改:因商品房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购房消费者损害的,以购房消费者所受损失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规定损失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不同,强调的是对被告不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而非单纯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其具有惩罚、遏制、激励、补偿等几大功能。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发扬光大于美国。随着两大法系相互交融,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接受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正式以明文的形式确立了产品责任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但是范围过窄且力度不够。本文试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7.
金石  黄涛 《人民检察》2022,(12):65-66
<正>民法典在知识产权、产品责任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初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并未将惩罚性赔偿全面引入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公益诉讼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尝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提升公益诉讼制度效能。一、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传统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一般指补偿性赔偿,其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8.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遏制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远未达到理想效果。为此要激励消费者积极维权,社会监管与政府监管相协调,并且对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政行为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落地"。  相似文献   

9.
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入手,揭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背后的公平法理,最后从适用条件的角度提出了在我国系统地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有愈演愈烈之势。传统的环境侵权赔偿制度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已不能规制某些恶意的环境污染行为,因此,环境侵权的救济在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础上需要有所突破。本文通过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在我国环境侵权中适用的必要性和条件,论证了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惩罚性赔偿制度历史久远,真正形成并完善于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分为侵权惩罚性赔偿和违约惩罚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罚款、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实务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参考一系列相关法规,同时法官也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已被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广泛适用,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是以单行法形式对特定事项规定惩罚性赔偿。本文分别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关系,以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予以确立。  相似文献   

13.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早期仅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特有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本文通过考察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侵权领域适用的变迁,对反对引入该制度的主要观点进行评析,并对该制度在我国侵权法领域适用的合理性等若干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14.
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都基本上不能适用于合同案件,极少的例外使得此种将惩罚性赔偿排除合同案件的做法具有了规则性的意义.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合同理论的变迁,在合同领域排除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越来越难以取得理论的自洽,也终究背离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所欲实现的社会功能.因此,在现代社会之中,惩罚性赔偿已突破了不能适用于合同案件的禁忌,甚至呈现出扩张之势.我国亦应逐步在合同领域中引入一般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15.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准赔偿数额恒定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增加赔偿数额则与基准赔偿数额存在比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法释〔2003〕7号中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分类为“颠覆类型”、“标准类型”和“变通类型”三种。针对在立法中规则的碎片化、不系统所造成的标准不一和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立法三类型之间的联动和整合,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基准,以商品房购买、食品安全等领域特殊立法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6.
为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我国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多层次规定,已形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式体系。但从制度的实际落地情况可知,惩罚性赔偿所特有的惩罚与威慑功能并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通过分析现有案例发现,赔偿基数无法确定、法定赔偿替代惩罚性赔偿是影响制度实施的桎梏。对此,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要区分定性与定量两大阶段,在定性阶段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定量阶段确定最终赔偿数额。赔偿基数是定量阶段的关键因素,因无法确定基数而拒绝适用惩罚性赔偿,混淆了定性与定量的逻辑顺序。其次,需要区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关系,去除法定赔偿的惩罚性因素,增加法官确定赔偿基数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令惩罚性赔偿制度脱离“被架空”的局面。  相似文献   

17.
高尚 《行政与法》2014,(3):76-82
在食品安全领域建立和完善旨在提高食品生产销售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探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规制效果,分析了制约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预期效果的主要阻碍性因素,进而探究提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实效的主要着力点和基本路径选择,以期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司法实效,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提供参考性的意见或建议.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已经成为商品房买卖问题不断突出的诱因。目前,商品房买卖中的焦点问题是认购书的定金问题。处理这一问题应立足于现实,从学理上明确认购书中定金的性质,明晰定金在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并应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逐步用法律规范去完善我国的商品房买卖。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针对之前商标领域的实证研究却发现,因为在直接公共规制与间接公共规制两种手段之间的选择,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维权的情况并不相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不能得到广泛适用。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出发,将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研究并细分为报应性损害赔偿和威慑性损害赔偿两种,并主张由一元选择模式转为二元选择模式,可以回应关于追求报应正义还是矫正正义的原点争论。而借鉴国外经验,并运用新比较经济学中的制度可能性边界模型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类型化进行阐释,能够说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直接、间接两种规制手段的依赖关系,进而形成审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的裁判逻辑,且实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20.
吴凡 《河北法学》2011,29(6):110-115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一旦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必然造成消费者利益和食品安全利益受损。《食品安全法》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激励消费者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通过惩罚性赔偿威慑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食品生产企业无力给付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时,在特定情况下追究食品生产法人企业(公司)内部股东连带赔偿责任,既可以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现,又可以丰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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