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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政府的缺失与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信用不足是当前社会活动中十分严重的问题。信用问题已经影响到我国社会的各个层面,再发展下去可能成为我国法治和市场经济秩序运行的顽疾。我们不仅只关注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的缺失,而且更应重视拥有垄断权力的政府及其官员的信用问题。政府信用的降低乃至丧失,将成为整个社会信用滑坡的根本因素。本文从社会学和制度学角度出发,分析政府自身缺失信用的成因,并就加强和完善建立政府信用提出几点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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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三大方面。其中政府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起着表率作用,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信用的好坏。因此,完善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的建设是当务之急。本文对政府信用建设若干问题加以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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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赖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更应该倾向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从基础问题上引导民事主体诚实守信。本文详细介绍了信用的法律概念和特征,深入了解了民商法信用的主体和客体,从企业信用、个人信用、政府信用三方面出发,剖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方式,构建有效的信用权以及加强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体系都是完善信用制度的重要措施,而在政府信用的引导下不断建设符合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是必然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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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信用主体进行了划分,对于我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从信用权、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及政府信用建设等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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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重建中的政府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权制度欠缺、失信惩罚的市场机制和法律机制失效不能形成企业重复博奕的激励,是我国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根本症结在于政府信用的缺失。信用信息系统是重建社会信用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目前各地以信用信息系统为重心重建信用,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重塑社会信用,首先应重建政府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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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社会信用问题已经成为举国上下高度关注的焦点,在今年的“两会”上,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个人信用这些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均受到代表们的批评。不可否认,信用危机正像毒瘤一样侵蚀着社会的肌体,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尖锐地指出,中国入世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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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用权”——兼谈我国个人信用法制的构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商品经济时代 ,信用的法律涵义不同于传统道德与经济意义上的信义 ,而应成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信用权以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为主要表现形式 ,并以实现交易中的信用利益为内容。借鉴国外有关信用体制建设与维护的先进经验 ,从法律层面与具体的技术制度层面来建立我国个人信用法律体制 ,既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 ,也是适应信用市场发展 ,引导和保护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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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价值在于补充和完善银行获得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鉴于中小企业发展具有正外部性,中小企业发展这个事实本身即为社会和政府的一种收益,所以信用担保作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公共产品,出资者大都为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成为补充中小企业信用的有效途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法律性质上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它应当以扶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改善其融资环境为宗旨.从根本上来看,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更多地承担政策性职能,而非商业性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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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建立在稳定的信用关系之上的法治经济。转型期中国社会领域信用普遍缺失有其多方面的复杂原因。中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入世后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使得在我国重塑信用、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已经变得刻不容缓。我国政府在信用重塑系统工程中将面临着严重地挑战,必须肩负起其不可或缺的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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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与信赖利益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个政府要在全社会建立起良好的信用氛围,它首先必须自己是一个信用的政府。而要使政府诚信于民,重要的是将政府的权力运行纳入法制轨道。政府诚信也因此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道义要求,更是一种具体的法律义务。《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标志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确认,对建设诚信政府和法治政府具有深远意义。但我国对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尚缺乏足够法律构建,诚信政府的法制建设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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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信用”是对社会信用体系这一社会现实的理论回应。信用在其法律意义上系由客观性的履约能力的评价以及主观性的履约品质的评价这两大要素构成,信用权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属性,在定性和法律关系调整上更接近于财产权的性质,其与人格利益关联的部分则可由名誉权规范加以调整。对失信行为的救济和惩罚则分散地体现在民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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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逐渐走向平台化。依托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声誉为核心的信用治理在平台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商业平台而言,信用治理可以高效地管理平台上的生产和交易行为,减少国家权力的介入;对于政府平台而言,信用治理不仅可以减少执法成本,还可以促进国家内部权力的整合,并促使国家权力进一步向社会领域延伸。但是,由于缺乏有效规制,信用治理在商业领域存在着评价黑箱化、商业化和垄断化的公平性问题。在公共管理领域,信用治理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政府内部权力整合、数据收集和使用等方面都面临着挑战。对此,法律规制应该以整体制度设计、市场结构调整和优化规制手段为导向,并从限制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引入多元治理模式和培育国家数据能力等方面实现对信用治理的具体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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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基础性、决定性、导向性的作用.没有良好的政府信用就无法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不仅是推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的需要.本文从用户需求的视角,通过对社会公众视阈下影响政府诚信的突出问题的分析,剖析了造成政府诚信缺失的体制性、根本性原因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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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权利化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信用权利化的提出有着特定的立法背景。通过对信用法律调整历史沿革的考察可以发现,信用的内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最初关注主体在伦理道德方面信守承诺的情况,扩展到主体的综合经济能力。现代民法对信用的调整以社会对主体的信用评价为核心,信用作为社会对主体综合经济能力的评价,已非主体性要素,且已从“内在化的伦理价值”外化为“客体化的人格要素”,成为一种具有典型性、独立性的人格要素。因此,有必要也能够将信用权利化为具体的人格权,以确保民事主体获得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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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1):86-91
公权力诚信体系出现危机时,往往出现道德滑坡、诚信缺失,政府计划履行的各项任务受到怀疑,使民主受到质疑。不断完善公权力诚信体系,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公权力诚信与民众认同有着直接的关联,当公权力在政务诚信与民众对公权力诚信的期待值之间引发尖锐矛盾时,需要法律监督在公权力运行机制上伸张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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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在市场中的宏观调控功能,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职能发挥具有必要性,政府在加强信用立法、发挥示范激励作用和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整体规划等方面应该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当然,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市场信用规则,而不是直接的参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