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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家族法由家法、族规两部分组成。家法约束的对象为尚未分家的同一家庭的成员,有时还包括隶属于这一家庭的奴婢等人。族规主要约束同一宗族的族人,通常不涉及族中各家庭分别占有的奴婢人等。由于家长可任意处罚奴婢,因而成文的家族法中所规定的惩罚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家庭或本宗族的成员。至于家长对奴婢的恣意惩处,诸如《红楼梦》中酒后胡言的奴仆所受的马粪塞嘴之罚,尚不属于家族法惩罚办法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宗教力量在应对唐宋民间纠纷中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可 《研究生法学》2007,22(4):111-116
一唐宋民间纠纷的宗教预防机制在唐宋社会中,乡老、耆老、里甲、里长以至家族的族长、家长在相当程度上扮演着一种宗教首领的角色,他们通过日常的宗教训导和训诫,培养本地区和本家族成员的乡族、家族荣誉感和顺天地而行的生存方式,增进共同体成员的凝聚力,劝导他们在与本团体成员发生纠纷时要以和为贵,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与其它团体的成员发生纠纷时也要尽量避免冲突的扩大和升级。在规则层面,上述乡里领袖和家族首领还时常向本团体成员宣讲本地宗教的教义、乡规民约、家法族规和其它地方性习惯,并且还利用宗教的力  相似文献   

3.
《法律与生活》2009,(13):62-62
英国《泰晤士报》道,法国艺术品交易商丹尼尔·维尔登施泰因去世后,名下估价约100亿美元收藏品归属问题成为焦点。他的儿子盖伊·维尔登施泰因与继母西尔维娅·维尔登施泰因为这笔遗产打起争夺战,战果尚未揭晓。盖伊现年68岁,为丹尼尔第一次婚姻所生。他是世界最富有的艺术品收藏家族之一维尔登施泰因家族族长,  相似文献   

4.
族刑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族刑论马作武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这一违背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的暴虑刑制在中国古代常盛不衷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  相似文献   

5.
中国历史的发展走了一条由家入国,家国一体的道路。《礼记·昏义》说:“昏礼者,礼之本也……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的许多方面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结合,使得家长、族长在社会中的地位进一步上升。从中国古代的族株之法,可以看出家族是作为法律主体而存在的。就司法方面而言,家长、族长在解决对于统治阶级没有重大影响的纠纷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甚至成为解决纠纷必不可少的环节。究其原因,主要有家族伦理的法律化,统治者提倡的无讼观念以及调解内容的有限性。  相似文献   

6.
“家庭”的概念,在我国的法学上通常被解释为“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形成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现行的有关“家庭”的立法,皆基于“家庭”概念的这一内涵而展开。但这种理解,已经不能反映现实家庭的形态及其历史演进的趋向。我们应当在法学上重新构建“家庭”概念。  相似文献   

7.
科学揭示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婚姻立法与司法的理论前提。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指明了婚姻关系乃是世俗社会的伦理关系 ,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便是家庭这一“伦理实体” ;婚姻法律制度则是婚姻这种基本伦理关系的承认与保护。由婚姻关系的伦理本质所决定 ,关于离婚的立法原则应当以现实社会的普遍伦理价值为标准 ,并具体化为离婚成立的诸种客观条件 ,从而使司法在离婚案件上的功能更多地由立法来承担。  相似文献   

8.
明清时期是家法族规蓬勃发展的时期,其内容和形式均趋于成熟,并大多获得官方支持,成为古代家法族规发展的典型时期,具有代表性。本文即以明清时期家族法为研究对象,讨论了家法族规与国家法的互动。  相似文献   

9.
“留一生廉洁给自己,送一份幸福给家人!”日前,山西省襄垣县审计局每一位领导干部的家中均有一张写着这一警句的“家庭亲清联系卡”。“家庭亲情联系卡”共列出10项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承担抚养教育子女和赡养父母义务;是否在家自学专业及思想政治理论知识;是否利用手中权力参与宴请及其他娱乐活动;是否参与不正当的社会交往;是否参与封建迷信、赌博、色情活动;是否插足他人婚姻,追求糜烂生活方式;是否违反规定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及跑官要官;是否利用升迁、生日、婚丧等事宜收敛钱财;  相似文献   

10.
从对关中地区南村基督教会的历史变迁过程的观察可以看出,农民参加基督教会,其原因还在于当前农村中的正式制度和组织难以满足农民的复杂而多样化的需求。乡村基督教信徒由最初认同的“基督教会”转变为“家庭教会”,基本不再受基层国家权力的直接约束和管制.因而具有一定的“自治”和“自组织”色彩。在社会功能方面,南村基督教与国家乡村治理作用呈现嵌入关系,而在社会整合和规范方面,则与国家呈现出疏离关系。嵌入与疏离混合构成了当前乡村基督教的实践形态。基于此,国家需要以制度的完善去容纳、培育和引导乡村基督教与现代社会的良性发展相一致。  相似文献   

11.
汪洋 《法学研究》2023,(3):112-129
在家庭财产法这一中观领域,我国传统家族法与现代婚姻继承法在制度、功能以及正当性方面皆有共通之处,均以秉持家庭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兼顾家庭成员的个人自由,可谓“貌离神合”。夫妻共同财产制可视为一种新型的同居共财关系且区别于共同共有。家产的对外处分、债务承担以及对内管理以家庭利益为重;当家和日常家事代理仅限于必要范围;非家庭正当原因的负债被排除出家庭债务或夫妻债务范畴。同居共财下的父债子还不是继承法而是家庭财产法问题,与个人财产制下的限定继承并不冲突。家庭财产之外的特有财产常见于随嫁财产以及父母为子女结婚或购房出资,家产代际传承的功能决定了其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且不考虑出资时点。为了家庭利益应区分特有财产的资本收益和劳动收益分别确定婚后归属,遵循但避免僵化适用不转化规则。家产的解体分割和代际传承具有同一性,继承顺位、份额等内容皆强调孝文化及成员贡献度。现代法仅规定死后继承,分家传统呈现为父母对部分子女的生前特别赠与,应适用归扣制度以平衡诸子利益。同居共财只适配法定继承而实质排除遗嘱,现代法强调个人财产权、遗嘱继承和男女平等,但导致遗嘱自由和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冲突等新问题。  相似文献   

12.
爱情、性、共同生活、生育是婚姻的基本元素,亦是追寻婚姻意蕴之钥匙。围绕这些元素,人类社会构建了一整套婚姻制度。但在老年人婚姻中,婚姻内涵发生明显变化,原有的仅对标年轻群体婚姻形态的婚姻规则遭遇巨大挑战。传统社会人均寿命不高,在严密的婚姻伦理加持下,婚姻一旦缔结即处于极强的稳定状态,故婚姻规则聚焦年轻群体即为已足。但在传统婚姻伦理崩解之现代老龄社会,老年人成为婚姻关系之活跃参加者,因而婚姻规则需要展开全龄视域的检视。在既有婚姻制度外,根据老龄社会之需求,补充构建“注册伴侣”制度和“见(公)证互惠”制度,形成见(公)证互惠—注册伴侣—狭义婚姻之多元规则,视情况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值得正视和深入探讨的命题。  相似文献   

13.
古人云:"齐家、治国、平天下"。又歌者曰"家和万事兴"。这皆说明旷古溯今,家的盛衰是决定国泰民安、万事诸顺的重要因素。而一个完整的家由血亲和婚姻构成,现暂不论血亲这个因素,婚姻稳定性俨然成为决定家庭盛衰甚至国家兴亡的主要因素之一,何况婚姻的礼法也一贯是老百姓最重视的风土民情之一。若想要维系婚姻的健康发展,长久的稳定,对处于当代社会在性别歧视方面虽有很大改观,但仍以男性为尊的大环境中,把对女性的尊重和对女权的保护提升到特殊的高度显得尤为必要与重要。近年来,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攀升,"婚内强奸"这个字眼也不断跳入了人们的视野。对于婚内强奸是否入罪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就此的个人见解予以阐述。  相似文献   

14.
雷伟红 《行政与法》2009,(12):69-72
浙江畲族宗法制度表现为宗族家族的组织结构、宗法性婚姻形态、宗法性的继承制度,具有妇女的社会地位较高,族规以训诫为主、惩罚为辅,婚姻礼仪中保留着古代婚俗等特点。文章认为,畲族宗法制度维护了畲族的生存和繁衍,增强了本民族的凝聚力,促进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利于本民族地区的村民自治。  相似文献   

15.
一、立法意图 1.德国1986年9月1日生效的新颁国际私法典中最重要的新规定是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内原先丈夫和父亲的身份可作为连结因素的规则被新的“圆锥体结构”规则所抛弃和代替.所谓“园锥体结构”内容主要规定在新法第14条有关婚姻的一般效力、婚姻制度、离婚、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后继婚姻的认领制度之中,它将以下列情况作为连结因素:  相似文献   

16.
吕娟 《法律与生活》2009,(11):28-29
“我并不想对人们的婚姻指手画脚,只是想告诉那些婚姻走到尽头的人们,既然决定分手,那么尽量让这个婚离得不留遗憾吧。”  相似文献   

17.
论家法与族规的分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历史上,家法与族规并无明确的分野。大量约束整个宗族的规范,即族规,仍被叫作家法、家规、家训之类。这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合族之人本是同一祖先的后裔,宗族是家庭的扩展,是众多小家庭组成的大家庭,因而族规与家规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同时,家法族规中常见...  相似文献   

18.
现有理论解读过度美化了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背后动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单单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向善举措,不能将其简单理解为公民监督依法行政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是无法交给行政相对人的,相对人也不可能行使任何选择权限。实际上,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更多的是一项规制工具,是作为“权力”赋予行政机关的,是由互联网兴起的时代背景和行政组织法的内生突破共同助长的。作为“权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需要和其他制裁行为一样获得规范化。我们应努力从“权利”视角转换至“权力”视角,改变现有监督依法行政的目的认识,充分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设置全方位控权机制。与此同时,“权力”视角下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工作,也应做根本性调整,如“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限缩解释、公开无需匿名等等。  相似文献   

19.
本文主要通过清朝前期“律”和“例”在维护父家长权力方面的效用考察,认为清朝父家长对家庭成员的财产、婚姻、人身自由等有着绝对的控制权,父家长制家庭是君主专制社会的缩影。清朝前期父家长权力的提高,与清朝前期专制中央集权的巩固和加强基本同步,受礼法保护的父家长成了专制王朝控制社会成员的主要代理人之一。清律基本继承明制,但在处理家庭伦纪案件时,例比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基干律,又不拘泥干律,实际效用上超过律。这是清朝为消除民族隔阂采取的积极有效的措施之一,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体系高度成熟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20.
家庭与国家一直在相互流动的机制中分享社会权力、建构社会秩序。建国后国家权力强行介入传统家庭宰治的领域,传统家庭解构。转型社会中自国家回流的社会权力因无处依附而散逸。不应将家庭法简单认定为私法,应尊重社会现实,重视家庭在联结个人与国家关系中所起到的中间组织的作用,尤其是伦理教化功能,重塑现代化的家庭和家庭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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