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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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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与责任是犯罪的两大支柱,认定犯罪应当从违法到责任;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属于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判断,因此,应当在违法构成要件之后,接着讨论违法阻却事由。在考察全部构成要件之后才讨论违法阻却事由的做法,不利于对违法性的判断,也不利于保障行为人的自由。  相似文献   

2.
论大陆法系违法性判断理论的缺陷及弥补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根据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理论通说 ,当某一行为该当于刑法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且不具备法定违法阻却事由时 ,该行为就是违法的。此时 ,对于违法性只要探讨是否存在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即可。然而 ,违法性判断的复杂性和构成要件的不完整性等诸多情况使得违法构成要件的推断机能有时失效 ,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根据一定的价值判断补充构成要件所欠缺的违法性推断机能 ,重新产生新的构成要件 ,即开放的构成要件。拒绝或反对开放的构成要件概念是对构成要件作为违法类型的类型化的苛责和不现实要求。  相似文献   

3.
刑法中的事后自救有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自救行为的特别意义,它是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后即正当化事由之一。刑法中的事后自救有着从起因要件、时机要件到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再到对象要件和限度要件的系列性构成要件或成立条件。不符合构成要件或成立条件的自救行为轻者是过失犯罪,重者是故意犯罪,不仅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甚至可以实施"刑法中的事后反自救"。  相似文献   

4.
在现代法治社会,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前提。但是,犯罪不仅仅是事实上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且在危害性上是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为了将一些表面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属于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各国刑法在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同时,也都规定有阻却犯罪成立的要素。只有这些阻却要素不存在时,才能认定为犯罪,这些要素往往被称为犯罪阻却事由。由于立法者的理性所限,刑法不可能将所有阻却犯罪的事由都规定在刑法中。  相似文献   

5.
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知识的主轴,因此,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之关键所在。苏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形成过程中存在以皮昂特可夫斯基为首的教科书派和以特拉伊宁为代表的反教科书派之间的观点冲突,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苏俄化,主要是受到苏俄教科书派的影响。对苏俄犯罪论体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反思性思考:一是分则与总则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分则性思维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总则性思维的对立;二是违法与责任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规范论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存在论的区别;三是出罪与入罪的关系,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出罪与入罪经过三重审查: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将那些不具备构成要件的行为予以删除。在违法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但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予以排除。在有责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但不具备有责性的行为予以删除。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中,前一要件独立于后一要件,因此每一个阶层的判断都是独立的判断。尤其是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中,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予以排除,在入罪过程中实现出罪功能。而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只是论述了正面的犯罪成立条件,把正当防卫等出罪条件置于犯罪论体系之外,因而具有功能上的缺陷。  相似文献   

6.
行政违反加重犯初探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行政违反加重犯,是指以"行政违反+加重要素"为构造的犯罪;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应当根据刑法原理与刑法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予以确定和判断;司法解释为了限制处罚范围所附加的定罪条件,不是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根据行政违反的过错形式确定行政违反加重犯的罪过形式;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但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行政许可既可能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事由,也可能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对于使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应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判断是否阻却犯罪的成立;对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处罚,不得违反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王强 《法律科学》2011,(5):86-95
规范刑法学的范畴内,遵循司法刑法学的逻辑要求,作为犯罪司法概念的《刑法》第13条,应该是形式和实质相结合的犯罪概念,前段是体现形式理性的刑事违法性的积极、类型化判断,而但书则是体现实质理性的社会危害性消极、个别化判断。因此,但书不仅仅是轻微违法的阻却事由,而且应当包含相当于三阶层体系中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阻却违法和阻却责任的全部内容。  相似文献   

8.
王福友  高勇 《北方法学》2009,3(6):55-63
违法阻却事由与抗辩事由、免责事由系不同的概念,我国侵权法应在承认违法性独立地位的基础上,赋予违法阻却事由以独立意义。应该在坚持“结果不法说”的违法性理论前提下,对侵害他人权益行为进行有限的违法性推定,将属于合法权利行使的部分从传统违法阻却事由中剥离出去。要深刻把握违法性与可责性在传统构成要件理论中的不同价值及内在逻辑顺序,以“结果不法说”为基点,将违法阻却事由适用于全部侵权行为,明确虽具违法性但不具可贵性加害行为的定性,并以此为契机,确立“侵权行为”在现代侵权法中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9.
作为排除犯罪事由,受胁迫行为的属性只有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才能得以充分展示。如果受强制行为丧失意思支配可能性,进而失去实行行为性,则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如果受胁迫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构成紧急避险,则阻却违法。如果受胁迫行为缺乏他行为可能性,进而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则阻却责任。如果受胁迫行为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且有责,则成立犯罪(胁从犯)。  相似文献   

10.
沈琪 《研究生法学》2002,(3):44-50,71
在大陆法系刑法中,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一个行为要成立犯罪,首先要符合刑法分则各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次要具有违法性,最后还应具有有责性,这是一个反映定罪过程的紧缩型的三元犯罪构.  相似文献   

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予以认定:首先,分析客观罪行构成要件.结合"2010年解释"第1、2条之规定,审查危害行为是否属于列举的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不属于,则综合审查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其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二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查证属实,则危害行为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第三,分析主观罪责构成要件.如果被告人供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主观状态得以证明;如果被告人否认,则结合"2001年座谈会纪要"第2部分关于金融诈骗罪第1条、"2010年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除外)规定予以判断.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集资款去向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非犯罪化代表了刑事立法政策的一个方向———缩小刑法的干预范围。安乐死非犯罪化是一种观念的更新,但若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学“四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则安乐死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此,本文提出应借鉴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论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解决安乐死行为的不为罪和不处罚问题。  相似文献   

13.
可罚的违法性是日本刑法学者为了在司法中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而实质违法程度轻微的行为非罪化提出的概念.可罚的违法性,即值得动用刑罚处罚的违法性.如果危害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即便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特征也不构成犯罪.可罚的违法性概念的理论基础是刑法谦抑性和违法相对性.我国刑法应当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以便在司法中将轻微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在司法中,决定一个符合构成要件形式特征的危害行为最终是否需要动用刑罚处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14.
德日刑法中的可罚性理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冯军 《法学论坛》2000,15(1):106-112
在德日刑法中,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可罚性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责任之外,对行为进行的"值得处罚"这种实质的评价.可罚性的要素包括客观的处罚条件和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15.
陈志刚 《法学论坛》2021,36(1):120-127
德日的刑法、民法与行政法皆明确区分违法和责任,形成了三大部门一致的违法(犯罪)构成体系。与四要件犯罪体系相比较,阶层式犯罪体系明确区分违法和责任,准确反映了刑法的内在体系,在判断过程的层次性、逻辑体系的周延性、犯罪客体、正当行为定位、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区分、保安处分等方面更有优势,具有实质合理性。我国刑法、民商法和行政法在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诸多方面均暗含着违法和责任的影子,默契支持着阶层式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6.
李晴 《法学》2022,(4):35-48
“质量区别说”的立法选择并不决定性地影响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参照犯罪论体系。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得以参照犯罪论体系进行判定,源于对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和人格尊严等宪法价值的遵循。相较于“要件论”,“阶层论”犯罪构成体系的构成要素更为充分、位阶性更强、对人权保障和司法实践的促进性更显著,应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之判定所参照。在构成各个阶层时,应当基于行政处罚的特点进行改良:除非特别处罚规范明确规定,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原则上不以危害结果为必要;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除了特别处罚规范包含的豁免事由,违法性阶层可援引刑法和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只是认定各个事由时应逐次进行法益权衡,突出所涉行政法益的特殊性;在确立责任主义的基础上,除非特别处罚规范明确要求故意作为责任条件,否则过失是常态,可予以推定。  相似文献   

17.
周光权 《现代法学》2023,(2):158-174
实践中,行为人主张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时使用恐吓或欺骗手段的情形并不少见,司法人员面对这类案件极易产生定罪冲动;理论上的多数说认为这类行为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仅可能阻却违法。这些立场都值得反思。定罪范围过宽的实务操作与财产犯罪的本质并不相符;依靠私力救济这种(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解决涉及权利行使的犯罪认定问题,等于没有给被告人“出路”,在我国当下不是理想的方案。为此,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切入,根据整体财产损害的逻辑,认为主张权利的行为不会给对方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害,从而在违法性判断之前就否定行为的犯罪性,从逻辑上讲得通,也更为务实,能够遏制近年来将主张权利的行为大量认定为敲诈勒索等罪的司法趋势。基于请求权基础而恐吓对方的,由于从一开始就不可能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失,实行行为性、非法占有目的等也都可以被否定。在权利存在争议,以及行为人自认为在拆迁补偿等事项中“吃亏”,使用举报、向媒体揭发等恐吓手段提出较高赔偿要求等情形中,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权利根据,对相对人的交付就不应评价为产生了财产损失,被告人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索要债务,其滥用权利的手段行为构成妨害社会管...  相似文献   

18.
正当防卫并不排斥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情形,而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只包含积极的构成要件,并将成立正当防卫与符合犯罪构成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不利于分析、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借鉴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理论,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和《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并列作为消极要件纳入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9.
正当防卫并不排斥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情形,而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只包含积极的构成要件,并将成立正当防卫与符合犯罪构成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不利于分析、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借鉴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理论,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和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并列作为消极要件纳入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0.
科学而精确的违法性概念是恰当适用法律、有效保障权利的前提。违法性之"法"的解释是多元的。在德国违法性统一论的违法观下,违法性之法是全体法秩序。在日本违法性相对论的违法观下,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之法是刑法;违法阻却要件的违法性之法以及正当防卫对象的违法行为之法既可以是刑法,也可以是其他部门法;违法性认识之违法性通说认为是全体法秩序的违反,目前有力的学说主张刑法上的违法性。德国和日本之所以采用不同的违法观,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制度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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