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当前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与执法责任追究之间存在某种紧张关系——国家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意味着存在违法,违法则要进行执法责任追究,因此对执法机关、对受害人、对落实国家赔偿制度都造成负面影响。为了既有利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行为,又有利于消除归责原则与执法责任追究之间的紧张关系,重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可以借鉴法国的国家赔偿法,建立以公务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2.
当前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与执法责任追究之间存在某种紧张关系——国家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意味着存在违法,违法则要进行执法责任追究,因此对执法机关、对受害人、对落实国家赔偿制度都造成负面影响。为了既有利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行为,又有利于消除归责原则与执法责任追究之间的紧张关系,重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可以借鉴法国的国家赔偿法,建立以公务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3.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与非法狩猎罪难以区分以及与行政立法的内容存在冲突的问题。学界认为该罪属于"行为犯"的观点并不合理,该罪是"结果犯"。对此,应基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立场,以行政法划定的违法范围为基础,结合违法二元论的实质违法性标准进行罪与非罪的刑法评价同时,还应强调刑罚的行政从属性,构建有梯度的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4.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的修改,有必要修改和完善刑法的滞后之处。刑法典与基础理论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应告别客观违法、主观责任原则,贯彻《刑法》第五条所隐含的行为违法、行为人责任原则。违法是对行为的刑法评价,责任是对行为人的刑法评价。具有形式违法、实质违法的行为,是与刑事责任相应的犯罪,即行为构成的犯罪、实质违法意义的犯罪,这区别于行为人所成立的最终意义的犯罪;对具有形式违法、实质违法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时,行为人才成立犯罪。在此指引下,对《刑法》(总则)第二章提出了完善建议并进行了说明。框架上的重大变化是将刑事责任独立为一节。在具体内容上,参考了德国《刑法典》,增加了“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但未作为,以致危害与造成结果的作为犯罪相当时,是不作为犯罪”“由于慌乱、恐惧、惊吓而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等规定;参考了日本《刑法典》,增加了“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不违法”的规定;此外,增加了认罪认罚、单位合规作为减免刑事责任的事由;同时,贯彻行为违法、行为人责任原则,对一些条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删改。  相似文献   

5.
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由于各国的不同法律价值观和政策选择的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是适用于国家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结果责任原则适用于根据违法责任原则难以归责的特殊情形。存疑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法律上是无罪案件,依违法归责原则难以解决其刑事赔偿问题,对其应该适用结果责任原则,只要对当事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因证据不足而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的,应该给予刑事赔偿。  相似文献   

6.
我国目前环境权尚未成为实然性的法律权利,造成阳光权等环境权利没有得到立法保护。在此情形下,司法机关可以运用民法上的相邻关系规范来解决此类纠纷。在相邻关系立法中,在这些问题的归责原则上,跳出侵权法理论上违法性原则的窠臼,借鉴环境权理论上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设立“无违法也应当承担责任”的独立条款。同时,在责任承担形式上,由民法规范中单纯的事后救济和补偿向环境责任中的事先预防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7.
建构身份犯、限缩刑罚权、关注人身危险性是刑法身份的三大功能。违法身份犯(义务犯、表见的身份犯)的身份是违法的基本要素,因为违法是连带的,该身份如果发生效用会对无身份者参与行为的不法产生连带性影响;责任身份犯的身份是责任要素,因为责任是独立的,该身份对无身份者的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其他限缩刑罚权的消极身份,基本上也受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独立的共同犯罪归责原理影响。阻却构成要件的消极身份特别地受到法益概念的相对性影响。阻却可罚性的消极身份与量刑身份均属于个别化的要素,有类似于责任身份的规范特点。  相似文献   

8.
违法性的界定是行政赔偿制度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形成客观上的违法性有关。行政赔偿中违法性的标准主要涉及行为自身的违法性与行为的职务性。在行政赔偿中,对"违法"的内涵可以从三个面向进行探讨:"违法"与"不法"的含义分析、"违法"应当从广义的理解、"违法"应当从行为违法说与形式论明确标准。通过借鉴民法中侵权行为的行为类型,行政赔偿中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也可以分为行政作为违法与行政不作为违法。在我国行政赔偿的司法实践中,行政作为违法以结合说为认定标准,行政不作为违法则以具体活动引起说为认定标准,两者相同点都是以违反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职务义务作为判断的依据。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国有企业"一把手"频频涉案,且手段多样,危害巨大,成为当前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一个趋势性特点。加强对国企党员干部,特别是对国企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今后一段时间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切实规范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民主监督制度并保障其执行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惩违纪违法行为等有效监督举措,是打击贪腐行为,使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10.
实践中,执法、司法机关在运用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对运输企业、行政机关中远离事故现场、负有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进行责任查纠的过程中,存在刑事归责行政化、结果化、粗放化的误区,导致刑事司法裁量出现犯罪认定扩大化、随意化的问题。为回归刑法理性、规范案件办理,应充分运用监督管理过失理论,合理界分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肇事驾驶人为切入点,综合考量位于其上位的监督管理者的职责权限、履职能力、履职行为及其对驾驶人交通违法并引发事故的原因力等因素,判定其刑事违法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实现入罪与出罪的双重评价。  相似文献   

11.
新形势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机制,要从目标认同与责任主体的关系问题切入,从管党目标与管理规范上明确党建责任制的路径机理,抓住领导带头和严格责任,落实责任主体和目标责任。在评价体系与权责统一的关系上,应按照“一级管理,两级考核”的要求,制定分级考评体系,突出实效性,构建各有侧重、各有特色的分类考评指标,确保公正性,拓展考核评价主体,体现整体性;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发挥导向性。  相似文献   

12.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 3条第 2款关于“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过于绝对。对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效力否定,其制裁属性不足,因而不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实践表明,对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作效力上的否定性评价,不能为程序权利提供平等保护和有效救济。法院裁判在程序违法争议中坚守的行政机关准确表达意志、相对人有效参与两条主线,均有其实体公正逻辑,可作为以程序违法为由否定行政行为效力的主要情形。行政程序违法的违法主体和责任承担者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非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修正草案)》删除“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总则部分不再涉及程序违法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但不可弱化行政处罚程序的约束力。此次修法,宜按照责任自负原则,设置行政机关为其程序违法、侵犯程序权利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回应性,减少不必要地撤销程序违法、结果正确的行政处罚行为。同时,实现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认定与追究有关人员个人责任相互贯通,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行政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13.
任何犯罪论体系的建构均有其特定的哲理基础。德日刑法理论中,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提出深受新康德主义价值学派的影响。新古典犯罪论体系是对古典犯罪论体系的扬弃,该体系不再像古典体系那样一味强调"价值无涉"的体系构造,开始着眼于"价值关涉"的体系构造。新康德主义对新古典体系的影响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和规范责任论。  相似文献   

14.
“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第三者"是指由于过错而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侵害了对方的配偶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特别是侵害了他人的配偶身份权,为了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第三者与行为相对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5.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实践中遇到诸多问题,究其本源,即在于证明问题没有厘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既包括基础的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及其与犯罪事实之间有实质联系,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证明责任的分配,不仅要考量法理层面的应然因素,还应蕴藉着对实践操作层面的实然因素的关注,具体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明确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的同时亦应确立利害关系人的证明责任;若笼统地看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盲目地讨论该程序的证明标准,就会陷入一个循环论证的"怪圈",使其成为一个终极无解的"悖论",应结合不同证明对象、区分两类证明责任,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6.
在侵权责任的理论和实践中,过错和违法性的关系颇具争议,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违法说可以很好地解决和处理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从而将两者明确地区分开来。过错是一个主观的因素,对其进行认定和评判时考虑的是人们的主观意识,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违法性是一个客观的因素,可以通过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直接给出明确的判定。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违法性可以作为过错的判断标准,当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时,违法性是必不可少的选择;当过错不足以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时,违法性是被告承担责任的主要基础。因此,过错和违法性二者相互依赖,却又不可相互吸收和替代。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不得不面对国家侵权责任的评价问题,国家侵权责任的定性有利于明确立法的抉择与司法的适用。国家侵权责任的规范模式存在公法责任说与私法责任说。从规范主义进路来看,国家侵权责任的定性依赖于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区分,且存在将国家侵权责任认定为私法责任的论证途径。从功能主义出发,公法责任说过于强调国家侵权责任的个性,使其无论在制度的援引与功能的发挥上存在实质性的障碍,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现实"语境"不符。私法责任说则强调私法制度对国家侵权责任的补充性作用,更有利于国家侵权责任之功能的发挥。因此,国家侵权责任应认定为私法责任为宜。  相似文献   

18.
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法学界研究的课题。针对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探讨其相关的责任机制。本文通过对行政违法的违法性分析来解析二者的对应关系。  相似文献   

19.
自《民法典》公布后,环境权益正式上升为与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并立的一种新的法律客体,不可避免的会对既有法律体系带来挑战和突破。实践中,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外,行政机关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使职权过程中亦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在"强国家,弱社会"认知观念的束缚下,其中暗含法理的自洽性问题被选择性地忽视。需围绕环境权益以厘清和界分"公私交错"的三重法律关系: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环境法律关系。未来立法中应结合各重关系的法律属性并辅之以对应的责任形式,故使违法行使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对由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上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充分贯彻"损害担责""国家赔偿"的内在蕴意。  相似文献   

20.
公务员法确立了公务员对上级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的不服从,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现代法治国家公务员与国家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上下级之间是法律意义上的领导与服从关系,而不是人身依附关系。在国家政治和公共管理中,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基本要求,不服从是例外,只有对上级违法的决定和命令才可以不服从。公务员不服从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在行使不服从的权利时,应当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程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