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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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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适用普通的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必须有自己的冲突规则来指引准据法的选择。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仲裁协议,而且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仲裁协议所应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仲裁地法被广泛接受。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需尽快解决。  相似文献   

2.
论合同的“浮动”准据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浮动”准据法是当今合同冲突法领域出现的新的法律现象,其一方面弱化了时间因素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另一方面使得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以后的任何时间首次或重新选择合同准据法以替代原先的准据法,但不能损害合同的形式有效性及第三人依原先准据所享有的既得权利。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传统的合同准据法选择理论越来越不能适应国际商事交易的需要,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出现了重要突破:仲裁庭可以不经冲突规范指引直接适用非国内规则。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被适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对准据法概念和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提出了挑战,反映了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总体特征和合同准据法发展的新趋势,标志着一个全球性的商事价值体系正在形成并迅速发展。  相似文献   

4.
张潇剑 《外交评论》2006,(1):101-105
争议的可仲裁性系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项基本问题,仲裁员依据什么法律来界定争议的可仲裁性是仲裁程序能否启动的前提。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在可仲裁性问题上适用仲裁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以及仲裁裁决的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法,均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作者认为,仲裁员应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衡量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准据法,因为这类原则已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所承认,并且其适用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提高了跨国商事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可预见性。  相似文献   

5.
对于涉港借款担保合同案件,应按照我国内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合同准据法。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当合同准据法是香港法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去查明,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在当事人选择法律之前,不存在合同本应适用的法律,故不存在法律规避问题。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依法不能产生适用香港法的效力,实质上是因为我国内地有关强制性法律规范对这类合同具有直接适用性。  相似文献   

6.
在国际私法中,合同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在协议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受理案件的法院、仲裁机构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以此确定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可追潮到15世纪柯迪乌斯的论述.他指出合同之所以适用行为地法,是因为“当事人默示同意适用该法”。但这一思想并未引起当时人们的普遍关注,直到16世纪法国的查理·杜摩林大力倡导这一原则,它才在国际私法领域得到了广泛地接受和应用。现在,这一原则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法律选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仲裁程序法指适用于仲裁的程序法律。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当事人有选择仲裁程序法的权利。在当事人未选择程序法时 ,可以推定当事人未明示的默示选择 ,或适用仲裁地法 ,或选择仲裁地法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当前 ,仲裁程序非国内化趋势令人关注 ,但学者们对此褒贬不一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均有规定欠款利息偿付义务的条款。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3款规定,卖方要求买方赔偿其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法院可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公约第7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拖欠任何金额,另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且该利息不适用公约的免责条款。我国是公约成员国,我国法院审理的很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都应直接适用公约,如有公约的立法空缺未涉及的问题,应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准据法来解决。上述案件如涉及利息偿付问题,仅凭公约第78条无法确定计算利息的利率,需要进一步寻找准据法来确定利率。如果准据法为中国法,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是我国买卖合同领域唯一关于欠款利息偿付的规定,因此该条是我国填补公约第78条立法空缺的法律条文。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发现与公约第78条相比,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关于利息的规定存在单向性、惩罚性和不可免责性几个特点,在国际贸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给确定利息偿付义务时的法律适用造成一定障碍。  相似文献   

9.
最密切联系原则自20世纪中叶产生于美国,现已为各国国际私法立法所采纳,对晚近各国的冲突法立法造成了深远影响.从经济学的角度,它是对各方效益最大化和效率的追求,但不加限制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却会造成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我国在合同等领域的冲突法立法中可以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但对该原则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给予适当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从某种意义上讲,涉外格式合同法律选择条款扭曲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正当性是值得商榷的。虽然各国立法专门针对此种法律选择条款的规定较为零散和不系统,但为了保护合同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以保护弱者的冲突法方法和规则对此种特殊的法律选择条款进行了规制。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涉外格式合同法律选择条款的规制均没有进行规定。我国未来的立法可以借鉴和采用《罗马公约》的“优先法”方法,美国通过赋予法官导向性自由裁量权从而追求具体案件“实质正义”的做法也可以给我国司法实践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11.
在发达且频繁的国际经贸交往情形下,传统的知识产权跨国诉讼模式已经很难适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需要。变革传统制度的要求,就是扩大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管辖权。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实证还表现在一些内国法院纷纷适用外国的知识产权法。我国立法应区分知识产权案件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差别,除完善现有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外,还应创制专门的涉外知识产权司法管辖规则。  相似文献   

12.
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的民法学者正在起草《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目前已经完成草案第一稿,正在进行第二稿的整理.在两岸四地的交易中,由于各自法域的合同法规则有所差别,因而在交易发生纠纷的法律适用中,自会发生法律适用的冲突.编纂一部体现当代合同法基本规则、被两岸四地共同认可的合同法示范法,不仅可以在两岸四地合同法的立法中起到示范作用,而且在两岸四地的民事主体签订合同约定仲裁管辖和法律适用条款时,可以直接选择示范法作为准据法.这将对给两岸四地的法制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给两岸四地人民带来福祉.《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草案)》共十七章,规定了具体的合同法规则.  相似文献   

13.
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前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主要原则,一般而言,立法允许法官在当事人未做有效选择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但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具有内在不合理性。合同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法律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当事人既然有权选择合同的内容,当然也有权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相似文献   

14.
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灵活多样。一桩贸易纠纷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商请第三人居中调解,还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交由法院审判。笔者拟就对外贸易纠纷的仲裁或诉讼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浅探。 一、对外贸易仲裁及诉讼的管辖 在当事人作出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的决定后,还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到底该向哪个国家的哪个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亦即由哪个国家的哪个仲裁机构或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权? (一)仲裁管辖 众所周知,仲裁机构并非国家机构,更不是审判机关,因此,任何仲裁机构对任何纠纷都不享有法定的管辖权。从各国仲裁法看,都实行“协议仲裁”制,即对于某一纠纷,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所指定的仲裁机构才有权管辖;而且,该仲裁机构只能就协议所指定的事项进行仲裁,而不得对其他事项作出裁决。我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并明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也规定,提交仲裁须以“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为前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要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为根据。可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  相似文献   

15.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是国际贸易全球化的应然产物,其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司法功能愈加凸显。《通则》于司法实践中不仅可以经当事人的选择成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而且可以经由法庭的裁量充当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中国也已有一些与此相关的司法案例,学界以往一直对《通则》能否作为合同准据法适用存有质疑。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加剧了这种质疑。  相似文献   

16.
所谓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判断合同准据法的原则之一。它是指适用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应该是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凡是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合同争议后诉至法院时,未作出法律选择的,就有必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用“最密切联系”作为客观标志来确定应当适用于该合同争议的法律,因此也称之为“客观标志说”。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了法律时,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选择,而在双方当事人未作出法律选择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一个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17.
本文对国际、国内关于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确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 ,并针对我国的立法、司法状况找出长处 ,发现不足 ,如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存在问题 ,仲裁中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限存在问题等等 ,建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 ,并通过法律规定出明确的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为此 ,笔者建议修改我国《仲裁法》第2 0条 ,并提出建议性条款。  相似文献   

18.
欧洲公约一九六一年、一九六一年的欧洲公约汇聚起各方的努力和贡献,在“适用法”的标题下之第六项法规明确规定: (1) 涉讼各方有权自由决定,通过法律协议的方式,对于争议中的讼案之具体内容是否采纳和实施由仲裁法庭作出的适用法条款。如果涉讼各方没有就此作出相应的决定,则仲裁庭就将按照冲突法  相似文献   

19.
目前,统一实体国际条约可以成为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观点在国际私法学界盛行,但统一实体国际条约并不满足准据法的两大构成要件,它的适用既无须冲突规范的指引,也不能无须缔约国的转化或纳入行为而直接赋予涉外民事主体以权利和义务。统一实体国际条约在仲裁实践中的适用只是作为裁决所需的实体规则,不能作为构成准据法的证据。诸如《销售合同公约》之类的统一实体国际条约的适用具有自身的条件和步骤,不宜作为准据法。  相似文献   

20.
本文对国际,国内关于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并紧紧针对我国的立法,司法状况找出长处,发现不足,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的程序问题等等,建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并通过法律规定出明确的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为此,作者建议修改我国《仲裁法》第20条,并提出建议性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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