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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正>近年来,湖北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工作大局,紧随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步伐,充分履行各项职能,主动作为、善谋实干、迎难而上、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绩,实现了新发展,迈上了新台阶。全省现有社区服刑人员2.6余万人,重新犯罪率0.52‰,远远低于全国0.2%的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2015年是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一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进程,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要求全面推进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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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与推进所取得的成绩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的刑事执法性质模糊、专业化程度较低、"双主体多层次"的体制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分配制度不利于调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积极性等问题。建议在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单一的、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适当减少行政层次,同时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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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o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于促进新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新疆社区矫正试行工作已取得一定进展,但同时面临区域环境特殊、矫正对象难管、人才与资金匮乏等诸多问题和制约因素.社区矫正工作要在困难中谋发展,必须立足区情,以社会稳定为前提,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分类管理为手段,切实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队伍建设为保证,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任务,依法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相似文献   

4.
社区矫正需要在我国富有成效地推进。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社区矫正的定性尚不明晰,专业化程度较低,“双主体多层次”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分配制度不利于调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积极性。改进的方案是: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实行单一化;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司法所不再承担社区矫正的管理。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仍存在诸多缺憾。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与推进,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刑法加以进一步完善已成为必然的选择。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确立的社区矫正制度有必要从立法上作进一步的完善:一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二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目前试行中的"五种人",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三是应当在刑法中确立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制度,明确调查评估主体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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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司法控制犯罪无能为力的现状促使人们把目光投向恢复性司法,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借鉴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对社区矫正的决定和执行制度上做出了很多创新,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重视社区、重视特殊预防、坚持以人为本等特性决定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社区矫正的可能性。恢复性司法关注被害人、社会和谐的重构及多元主体参与协商沟通,而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仍然是围绕着罪犯矫正。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应当完善措施,更加注重被害人、社区和罪犯合法权益的维护,尤其是流动矫正对象的权益的维护和发展。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新阶段,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受国家本位的犯罪观和一直以来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被害人在社区矫正中的权利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和保障。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是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下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需要,不仅仅有助于帮助犯罪人实现再社会化和保障司法公正,也有利于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因此,应当赋予被害人知情权、意见陈述权以及监督权等权利,以促进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推进和发展。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为刑罚的实施造成歧义.司法行政部门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资格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合理性.从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现状考察和对司法部门、公安部门两个主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反思结论表明,法律确认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资格,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由于社区矫正衔接机制和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等诸多原因,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成为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这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高度重视,从完善法律、健全制度、建设智慧司法再到提升监管技术和效能等方面综合治理,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应调动社会力量进行多方合作,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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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社区矫正与恢复性司法结合之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荷兰的社区矫正与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类型多样,效果显著。而社区矫正与恢复性司法的结合,对保障社会安全很有助益,将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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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起源于19世纪中期英美等国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司法体制机制工作改革的推进,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自2003年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试点以来,从"试点"到"扩大试点"再到"全面试行",历经10年,成效显著。针对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制度困境,应从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培育正确刑罚执行观念,健全社区矫正执行机制,丰富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等方面着手,以促进社区矫正制度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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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对罪犯的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和降低行刑成本。但是,由于受我国重刑思想的影响、社区矫正制度法律的缺失以及非监禁刑罚配套措施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因此,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应更新刑罚理念,修改相关法律,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主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和矫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从而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发展,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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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刑事司法处遇方式,在改善矫正效果、缓解社会矛盾、减轻矫正费用和提高罪犯社会回归率方面能够发挥独有的作用.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较为完善,有许多我们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而加强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对改善我国司法环境、促进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能够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应当确立并逐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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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取得了重要进展。新形势下,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就要努力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有关部门分工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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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于刑罚谦抑的司法理念于2003年隆重推出社区矫正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社区矫正还处于试点阶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依托少年司法制度,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之构建旨在与联合国少年刑事司法准则接轨,取得了一定的矫正效果,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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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存在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深圳模式等不同做法,但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体制依然存在着功能分工不清,运行机制不顺,矫正效果不佳等问题.本文通过北京市大兴区的社区矫正引入专业社会工作的改革实验项目,展示了专业社会工作嵌入基层司法行政的过程,同时实现了基层司法行政体系演变转型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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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试点与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是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犯罪改造的一种主要形式,它在我国的试点与探索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变革,也是我国司法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推进社区矫正制度,须建立相关方面密切配合的良性运作机制和严密的管理工作制度,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资格认证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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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全面推进社区矫正的大背景下,以湖南社区矫正实践为样本,实证分析社区矫正运行整体状态,结果显示:无论是社区矫正对象矫治、社区矫正机构与队伍建设,还是所形成的工作体系,都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在运行上也存在"片面抗战"、不均衡不协同发展以及"地基"不牢等缺陷。在实践创新方面,从制度层面上建构起了比较具有本土特色的体系,出台了多项在全国具有开创性的规范性文件,但是也面临着迈上法治化、形成一体化、内容多元性的挑战。未来推进的主要路径为:加强社区矫正文化建设、推进制度内生性生成与发展、累积地方自主性经验知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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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fice)理论的提出及实践,虽然不过三十年,却以其崭新的法治理念和创新的司法模式,赢得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或者矫正性司法相对应,修复性司法更加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强调当事人与社区的参与,更加强调社区及人际关系的和谐。该理论对于修正传统型司法的弊端,顺应和谐型社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借鉴和吸纳修复性司法的合理内核,反思和矫正传统型司法在实践中的不足,全面推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是当前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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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其内容需要满足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社会性三个典型特征。在摸索之中的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出现众多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购买服务缺乏法律依据、购买内容不明确、购买服务范围有待拓宽、法律救济方式单一、对购买主体监督不足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律体系不健全、政府合同意识不强、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进一步推进完善路径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即加快政府购买服务的专门性立法、增加《社区矫正法》的相关内容、创制专门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加强政府规范合同管理,保障实际效益;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配套制度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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