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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直接影响着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目标,对促进新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文章旨在梳理关于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研究的相关理论成果,并从构建平台经济、劳动者、政府、社会四个角度出发,利用双因素理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保障因素和激励因素分析,提出了构建“四位一体”利益共同体的观点,以及促进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发展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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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新就业形态迅猛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文章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工会视角提出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的应对之策,力求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工作及其研究提供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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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区别于传统用工模式的新就业形态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挑战。国家相关部门近期发布多个文件,从劳动关系、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出要求,然而地方实践表明要将保障真正落到实处仍存在现实困境。其中,平台责任及其与劳动者关系问题是核心难点,基于风险完全转移和风险不完全转移进行平台责任的理论探讨,有助于建立兼具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的制度落地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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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从集体劳动权的角度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议价能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是一个重要突破口。同时,对新就业形态中的工会组织,要置于新时代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发展和治理这一宏大背景中全面考察和把握。新就业形态是出题者,工会组织是答题者。工会组织要在新就业形态中高质量开展工作,就要实现工会组织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工会组织需要在价值导向上加强政治引领,在统筹协调上厘清两个基本关系,在具体工作上破解两大难题,为工会组织更好地适应新就业形态、更好地维权和服务、更好地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理论准备、制度支撑和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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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武汉市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成为促进武汉稳就业的新动力。但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也面临挑战。究其原因,一是现行劳动保障制度顶层设计滞后;二是行业管理存在短板。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国家层面作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外,武汉市需要积极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探索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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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催生了平台企业的发展壮大,以“自我雇佣”为特征的网络平台劳动者也随之大量增加。其劳动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生活、休闲和劳动的界限也在日益模糊,资本控制和逐利更加隐蔽,传统的雇佣劳动制受到挑战。同时,网络效应使平台企业具有天然的垄断倾向,基于算法主导的系统加强了对劳动过程的控制,劳动更加依附于资本,因此平台企业在规则制定、利益分配等方面占据了绝对优势,出现了权利与收益“双失衡”的现象。网络平台劳动者则面临收入稳定性下降、权益无法有效保障、专业技能难以提升等问题。需要政府强化监督管理,企业健全自主管理体系,劳动者的联合等多种方式共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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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业态的迅猛发展,新职业群体层出不穷,且群体规模逐渐扩大,吸引了大量的青年劳动力涌入,为处于择业期的青年提供了更多元的就业选择。由于新职业就业形式灵活、用工关系复杂多元,在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的同时,也面临一定问题与挑战。针对当前新职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应统筹处理好促进新业态发展与维护新职业群体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多措并举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新职业群体劳动权益,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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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业态的不断发展,网约工队伍不断扩大,用工关系更趋灵活,使网约工在权益保障方面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给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带来了挑战。通过对网约工就业现状的调查,在分析网约工权益保障缺失原因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创新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强化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服务力度,提升网约工的维权意识等等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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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来说,集体劳动法和反垄断法是相互对立的:反垄断法维护公平竞争;集体劳动法鼓励工人联合以“限制竞争”。鉴于集体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并致力于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因而,反垄断法中设立了劳工豁免制度。但随着平台及数字经济的发展,不具有雇员身份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易被反垄断法视为具有经济实体地位的“企业”,难以适用传统反垄断劳工豁免,从而其行使集体劳权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价格固定的“横向卡特尔”。为破解上述困境,一方面,可以扩大传统反垄断劳工豁免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可以对特定类型的新业态从业者设立竞争承诺制度,从而消除其集体行动所带来的反竞争风险。在我国,应将具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就业员工、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平台网约劳动者”纳入反垄断劳工豁免的范围,并明确豁免的适用条件;同时,还要设立针对“依托平台的个人灵活就业人员”集体行为的竞争承诺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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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齐为民: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全国政协委员,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齐为民在调研中发现,随着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不断扩大,这个群体的权益维护问题愈发受到关注。他建议,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职业保障,赋予新业态劳动者在平等就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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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就业不光要稳住存量,更要拓展增量,特别是要善于从新业态、新模式中挖掘就业潜力。如今,平台经济正为全球经济复苏和社会进步注入新的活力,基于网络平台出现的新就业形态越发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2016—2019年连续四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出要积极发展新就业形态,从“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扶持”,到“运用‘互联网+’发展新就业形态”。今年,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更是直接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重视并释放平台经济对于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作用,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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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朝着“平台化”方向发展,以平台是否直接面向用户形成了直接用工和间接用工的模式。由于国家政策大力支持新就业形态,加之灵活用工“平台化”可有效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该用工形式得到快速发展。但当实体企业均转向平台灵活用工时,此种现象就值得警惕了,如若“平台化”被推到极致将衍生出灵活用工的“泛平台化”隐忧。由于灵活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保”进行了捆绑,他们无法加入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权益受损。实现灵活用工“泛平台化”突围,应将灵活从业者的社保待遇与劳动关系进行剥离,在间接用工模式下塑造灵活从业者的“类雇员”角色,进而建立起平台灵活从业者“类社会保险”制度。塑造方法在于明确“类社会保险”将主要用于化解职业风险,塑造路径应解决参保方案、保险给付等规则设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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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历经多次讨论修改终于出台。广大劳动者对这部法律期盼已久。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用、企业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劳务输出人员也要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有望成为劳动者的“维权利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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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五一”前夕,国家主席胡锦涛发表讲话提出:“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我国政府提出“体面劳动”,旨在通过促进就业、加强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以及开展协商对话,来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进而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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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7):31-38
<正>粤人社规〔2022〕1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省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以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运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快递员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消费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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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础,劳动权益是公民的基本权益。保障公民的劳动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在具体的功能性社会单元中,其成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和内部劳动关系的和谐,自然也就成为构建和谐单位的前提。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表面上是单位的内部事务,但由于劳动者首先是国家公民、社会成员,然后才是单位成员,因此,劳动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处置就不是单位内部的“家务事”,而是受到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其后果也必然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