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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商事登记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兼论我国商事登记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10
郭富青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3):30-36
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法律事实。商事登记是反映商事主体信用基础和信用状况的法律形式。商事登记在性质上具有私法兼公法的二重性。我国企业的设立应由许可主义向准则主义转变 ,才能简化登记程序 ,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商事登记不同于营业许可。我国立法必须抛弃越权原则 ,经营范围的登记不再具有限制企业权利能力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吕潇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5):105-106
商事责任制度在商法体系里占据着不可缺少的地位。首先它要以其救济措施来衡平各个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构筑各个主体之间共有的利益;其次它要确定相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从而来对商事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商事交易的安全且有序的进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其在商事经营和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然而目前学界对于商事责任的研究还存在诸多分歧,我国法律对商事责任的规定也存在诸多不足。 相似文献
3.
我国应选择以<商事通则>为统率,以商事单行法调整具体商事关系的商事立法模式.在此立法模式下构建我国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应当遵循保守与超越的基本理念,这是由于新时期我国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和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关系所决定的.<商事通则>中商事主体的概念应以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为要素,超越传统商法中商人概念的确定模式;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消极资格,放宽对商事主体营业能力的要求,超越传统商法对商事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商事主体的范围上,以民事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式为基础,尊重我国的社会现实,不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商事登记的若干问题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程江华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Z1)
我国现阶段的商事登记法律体系表现为分别立法、各种主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特点 ,这种分散立法的形式在在商主体、商行为的类型已确立并且其内涵和外延已有根本变化的今天 ,不论在体系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都体现出了一些无法弥补的缺陷。本文通过首先对商事登记性质、目的、价值的把握来对商事登记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企业立法模式与商事立法模式的契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企业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商事主体性。我国应将企业组织法和企业发展法分列立法的模式。在基本商事立法中不应规定企业的概念;企业法律形态划分标准的构成要素不应是唯一的,而应是多元和可变的,只要立法标准所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能确保企业作为商主体的独立性及各企业市场竞争中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能涵盖所有的企业形式,就是可取的;坚持企业形态法定化原则的同时应当顾及企业组织形式体系的开放性;对于企业集团、关联企业,应在公司法中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6.
商事信托制度的现代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四宝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4):1-9
商事信托制度发端于英美法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一制度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是以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相分离为特点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具有破产隔离功能、规避税负功能、制度设计灵活、信义义务标准更为宽松等优势。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商事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得到了较快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事信托制度无论在立法规则还是市场角色方面,都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相似文献
7.
商事主体法定是指商事主体类型、资格和程序均须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主体得以实施以商人身份进行交易行为的市场准入制度。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行性法规对商事主体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它主要包括商事主体的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和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8.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33(2)
随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制重心从国内企业转向其他国家的企业,我国商事主体在海外所面临的腐败规制风险显著增加。当前,我国单一罪名模式的反海外腐败立法在规范要素和域外管辖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我国反海外腐败立法应该向实用型立法转变,坚持对国内商事主体海外腐败犯罪和外国商事主体海外腐败犯罪双向规制的路径,通过进一步完善反海外腐败法律规范,提高我国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的科学性,通过健全会计、金融、技术等配套制度增强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的实效。 相似文献
9.
王菲菲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4):16-23
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都将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合伙与商法人三大类,我国也应将这三类商主体作为我国商事主体的基本分类在即将制定的商事通则中予以规定。本文在对国内外商主体立法例归纳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商主体的立法建议: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过登记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纳入商主体范畴中。 相似文献
10.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3)
民商合一符合当代私法体系构建的趋势,我国的民事立法应因应当下工商社会的客观现实,统筹兼顾商事立法,将民法典主体制度的范围扩展至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商事法律关系的确定采折中主义,并有必要在我国民法典的统领下制定我国的商法通则。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商主体的法定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郑在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3):141-147
商主体法定化原则是世界各国商主体法律制度的普遍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商主体法定化在观念、理论、制度、经济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障碍,我们应当在我国市场交易安全、高效、制度创新、鼓励创业等价值实现的基础上,以法定化原则为指导重构我国的商主体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13.
商法的规范对象--商事关系论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商法规范对象的商事关系直接决定着商法部门化、商法法域性质、商法价值理念以及商法的法技术方法,因此,商事关系事实上处于商法体系的基础地位。国内商法学界一方面经常将商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加以混淆,另一方面将商事关系理解为狭义的商主体之营业关系,而忽略了商主体人格关系及其所涉及的其他社会关系。德国由于采用新商人主义作为商事关系的确认标准,从而合理地解决了对商事关系的把握和商法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4.
何丹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3):73-76
传统民商法理论所认为的合伙只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法律主体的观念,严重制约了合伙(特别是商事合伙)的发展,也不利于法律的规制。一些国家的立法已经肯定了合伙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但是由于各国立法传统及理念上的不同,对合伙作为民商事主体的定位上有一定差异。在我国,将合伙的人格定位于“第三民商事主体”较为适宜。 相似文献
15.
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朱慈蕴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6):14-21
商事登记又可称为商业登记,商事登记法系规定一般商事登记之法律,可分为形式意义之商事登记法与实质意义之商事登记法。前者属于狭义的商事登记法;后者属于广义的商事登记法。如果从广义角度看,我国已建立起数目繁多的商事登记具体法律制度,但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亦将成为增强我国商事主体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桎梏。 相似文献
16.
陈敏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2):86-90
商法原则在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中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学术界对商法原则的界定却存在相当大的分歧,从“二原则说”到“五原则说”,学者们的见解各不相同。可以借我国《合伙企业法》修订的契机,从商法价值的角度对商法的原则进行法律重塑。 相似文献
17.
论商法的统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学鹿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4):77-82,121
商法的统一重在交易规则的统一。统一有时间、空间的定位,时间上从历史的探求,定位于现代商法的统一;空间上鉴于现代市场是无边界的,商法全球统一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但当今仍然是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定位本国商法的统一显然是全球商法统一的基础。 相似文献
18.
辛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4):17-21
由于知识经济的兴起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秘密已逐渐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对照TRIPS协议的有关规则,我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体和程序立法均存在很多不足,有必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周林彬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3(5):17-29
商业行规是实现商业行业治理的基础,是商事法治完善的重要构成,绝对否定商业行规法律约束力的理论与实践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文章将商业行规划分为正式商业行规与非正式商业行规两个基本类型,前者等同于商事惯例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作为补充性法源予以适用,而后者不同于商事惯例,亦不具法律约束力。通过商法理论解释和案例统计分析,文章对正式商业行规与非正式商业行规的分类意义,以及正式商业行规与非正式商业行规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思路以及相应对策进行了阐述和论证,在新时代社会治理新格局和民法典分编制定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0.
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颗毒瘤,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并已成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以商业贿赂犯罪为视角探究我国反腐败刑事法律重新建构的重心在于对我国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重新梳理后的重构上.因此,有必要对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寻根溯源式的探究与挖掘,力图呈现一幅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的全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以达重构我国反腐败犯罪刑法规制的终极目标,实现刑事法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