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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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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迫交易罪调整规制民事交易活动中交易一方利用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非自愿接受交易的行为。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确定的违法行为,近年来问题日益突显。部分垄断行为特别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等行为,迫使相对方"不得不"接受其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其中一部分行为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在认定垄断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时,既要符合通常的刑法入罪标准,同时须以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为前提,确定有关垄断行为能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2.
郑光 《青海检察》2004,(1):18-19
强迫交易罪是修订后的刑法增加的新罪名。所谓强迫交易,是指违背交易相对方的意愿,利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基本准则就是公平交易,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市场交易中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以强买强卖为特征的这种强迫交易行为,不仅违背了相对人的意愿,给相对人造成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和身体伤害,而且还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3.
强迫交易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由于立法的粗疏,造成本罪和它罪在认定上的困难。尤其是在认定本罪和抢劫罪时,常常出现错误理解,给学术界和司法界造成一定误区。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本罪和抢劫罪的区别从法理角度作较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4.
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了强迫交易罪这一罪种。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证明,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对于那些采暴力、威胁手段,违背市场交易原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侵害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者,起到了良好的惩治效果。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范围不断拓宽,商品交易及其他交易行为越来越频繁,一些不法之徒为谋取暴利,不惜以身试法,强迫交易行为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笔者认为,强迫交易罪客观要件要求过高和处罚力度不大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为有效地遏制这种犯罪,强化打击力度,提高量刑标准,震慑犯罪,有必要对该法条进行修改,下面,笔者仅就此问题作以探讨。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在列车上强行行乞行为是一种多发的犯罪行为,实践中对其定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也是颇具争议。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强迫交易罪中"交易"的认定。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必须是具有"交易性"的行为,强行乞讨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认定是否具有"交易性";不仅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是否合理;具体认定时,应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职业、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和程度及主观上是否具有促成交易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7年新刑法第 1 80条规定了证券领域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 999年 1 2月2 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该条文作了补充 ,使修正的刑法第 1 80条所规定的犯罪成为证券、期货领域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一、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构成1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是供投资者进行买卖的特殊金融商品 ,其价格受证券发行人因素、证券市场因素及证券市场外部因素的影响。了解并掌握关于这些因素的信息 ,是证券投资者买卖证券、作出证券…  相似文献   

7.
基本案情:2002年8月1日,某县某镇在景区经营的26家餐馆自发成立非法组织某餐饮协会,陆某任会长。2002年至2005年2月,在该景区经营的旅行社与餐饮协会之间有个不成文的做法,即由餐饮协会成员为各旅行社介绍、联系游客到各旅行社请导游,每介绍一场,由旅行社向餐协介绍人支付10元、20元、50元不等的介绍费,参观后导游又将游客带回餐协介绍人的餐馆吃饭消费。  相似文献   

8.
内幕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根据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否包含"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的行为.从而引起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有的学者指出.该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1] 有的研究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将此类建议行为作为犯罪论处:[2]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幕人员建议、劝说买入或卖出内幕信息所指证券的行为,是一种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向熟人借款,是构成枪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审慎对行为性质作出认定。【案情】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艳军。被告人宋艳军与被害人潘渡文同村,自小认识有20余年。  相似文献   

10.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刑法的每一次修正都印证着社会发展的脚步,也证明了刑事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与科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6条对强迫交易罪的修改完善也正说明和印证了这一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的修改,  相似文献   

11.
贵刊2011第一期下半月《经典案例》版刊登了熊红文《也谈利用城管监察之职查扣车辆收取停车返还款的行为如何处理》一文,笔者不认同熊红文的观点,支持文中提到的孙春雨主任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观点,即洪某与王某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2.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备自己独立的构成特征,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及背信等犯罪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职务侵占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也有根本区别,其实质是一种基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知悉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购买证券的商业秘密而从事的违法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13.
正本文案例启示:犯罪对象的换算可以从定罪情节中犯罪对象的换算和量刑情节中犯罪对象的换算两个维度着手,前者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的适用,后者则强调通过个案分析达到罪刑均衡的效果。  相似文献   

14.
李冬 《法制与社会》2012,(19):79-80
在最新的刑诉法修订中,新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但其与第118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看似相互冲突。对此,本文认为,如果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视为一项宣示性的法律规定,而"如实供述"仅仅是一个具体操作性规定,适用时就可实现保障被追诉者人权的价值目标要求。  相似文献   

15.
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应由刑法目的与任务决定,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应由罪刑法定原则赋予.<刑法>第3条"中国特色"的双向表述,使刑法目的、任务与罪刑法定原则各自应承栽的刑法机能被混同和单一化为社会保护,并由此注定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先天缺失.针对体现入罪机能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要通过犯罪论的实质化对刑罚规范和构成要件从实质上进行解释,将刑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尚未达到可罚程度的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以建立"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机制,从而实现经典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并区分刑法目的、任务与原则各自不同的机能使命.  相似文献   

16.
王新 《中国律师》2012,(9):51-52
内幕交易严重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公平性。2010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共受理案件121起,新增案件117起,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就有59起。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都是高智商的白领高层犯罪,更由于以信息利用与传递为特殊行为要素的特征,使得其主观内容的界定体现出复杂性和特殊性。一、直接故意理论界及司法界占主流观点认为,内幕交易罪和泄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明确、细化了对自首、立功等刑罚裁量情节的认定原则和判定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解释》中对“余罪自首”的成立条件规定为“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属于同种罪行的则以坦白论。笔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一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且有悖于自首设立的宗旨、目的,应予重新审视并予以改正。  相似文献   

18.
反人道罪的最新审判实践,赋予罪刑法定原则崭新的时代内容。新近判决的Galic案和Gacumbitsi案,阐释了此罪中某些罪行的新概念,更加明确了若干法定构成要件。这不仅顺应了国际刑法的发展契机和时代潮流,而且促进国际犯罪的国内化和有效惩治,更加奠定了此原则的核心和灵魂地位。为了缓解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中关于此原则的矛盾,中国应当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修改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完善国际犯罪的国内法律体系,并切实贯彻执行此原则。  相似文献   

19.
刘宪权 《中外法学》2013,(6):1178-1198
刑法理论应以同质性解释规则为核心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以抢帽子交易属性辨正为契机,诠释市场操纵的实质内涵。各国普遍将抢帽子交易规定为市场操纵犯罪,这为判断我国刑法是否有必要启动"兜底条款"评价抢帽子交易提供了重要参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明示行为类型均系价量操纵,而本罪实质是市场操纵,价量操纵并非市场操纵全部内容。证券期货市场包括金融商品与资本两类要素,操纵投资者配置资本也是市场操纵类型。抢帽子交易不属价量操纵,但契合资本操纵机理,具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实质,应纳入"兜底条款"归责。抢帽子交易操纵的犯罪属性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并从严把握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20.
有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能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几乎所有老鼠仓案件无法回避此难题。从《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背景、立法机关的官方表述、域外立法中老鼠仓行为与其他内幕交易行为的比较、立法技术的处理等方面,可以判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司法机关应以马乐案为契机,认真评估马乐案的情节,必要时激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档位。长远来看,彻底解决老鼠仓犯罪的量刑问题,还需"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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