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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人员。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证券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也趋于频繁。归纳起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挪用公款炒股,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然而目前一些证券从业人员仍然无视国家法规,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他们不但在上班时炒股,甚至挪用公款炒股,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有的甚至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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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挪用公款案会计鉴定方法初探孟霞萍证券从业人员挪用公款炒股,是近年出现的相当突出的新类型犯罪。作为司法会计鉴定,如何运用正确的鉴定方法,准确地确定挪用公款的数额、透支炒股的盈亏,以及解决与之直接相关的一些数额计算问题,成为一项很有研究价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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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犯罪的认识误区 当前,司法机关对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构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定罪处理,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如何具体认定犯罪事实,意见还不尽一致。究其原因是在犯罪客观方面没有正确认识买空与透支的关系,将买空等同于透支。 1.股票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法律关系。股票交易在我国目前虽以现货交易为限,却不以实物证券办理交割。以上海为例,证券所运用电脑过户系统,当股票交易成交,即在买进股票帐户内增加该种股票的数量,同时将卖出方股票帐户减少相应的数量,股票过户完毕。但应收应付资金并不按逐笔股票交易即时结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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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谈谈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股票犯罪的几个问题。一、证券从业人员挪用股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持有股票,就持有股票面额所表示的财产。挪用股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股票所侵犯的对象是什么?法律界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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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挪用公款炒股案件中股票价值变化部分的性质和责任之我见…………蔡怡近年来,股份制改革在全国各地有选择性地进行,并逐渐铺开,我国股票市场也因此逐渐形成。其间挪用公款炒股的案件已频频发生。由于股票价格涨跌不定、瞬息万变,一旦购买股票进入股市,股票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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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证券(股票)市场发展很快,涉股犯罪也相伴产生,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是其中一类发案较多的严重犯罪。如何界定这类犯罪,怎样适用法律惩治这类犯罪是摆在立法、司法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新课题。一、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的行为分析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是指证券交易机构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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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的行为,对如何界定这类犯罪进行了探讨。在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数额计算上,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方法,作者认为均有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的主张:挪用公款总额为首次日终清算负净额(包括透支炒股的盈利)与之后每个清算过程(日)清算负净额的增加额的累加。作者还提出,应提高这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数额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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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公款案件中股票价值部分的性质和责任蔡怡近年来,挪用公款炒股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股票价格瞬息万变,常动不居,在这些挪用公款案件中,一旦被告人挪用公款购入股标进入股市,被告人购入股票的价值也随着股价的涨跌而时盈时亏,与被告人挪用公款的数额相比,会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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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从业人员挪用证券机构公款炒股的数额认定 第一种形式是一次性挪用,即行为人只有一次挪用证券经营部门的公款买入股票,且未于同日抛出所购股票。对此种挪用,以其所购股票的总金额加上所需手续费为挪用的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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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是众多弄潮儿大显身手的舞台。而在证 券公司工作的人,无疑比其他股民更具优势。 信息灵通,手续便利,资金雄厚,使红马甲们磨拳擦掌,跃跃欲试。其中竟有不少人挪用公款炒股。近年不断上升的挪用公款案表明,这已成为证券行业的一股潜流,一股歪风,使不少人陷入犯罪泥潭。 沈东明原是一个积极有为的团委书记,曾被市机电局评为“局优秀团干部”。但借调至“皖投上证”工作仅3个月,就因挪用公款30多万元炒股,最终无力自?而身陷囹圄。他对犯罪行为的回顾与反省,令人沉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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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股票涨了没有?”近一段时间,相当多的人见面后,问候语中多了一句“股票涨了吗?”随着五月股市的萌动,股民简单的愿望渐渐变为现实。“近几年一直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股民,终于看到了希望。”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姜之强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说。初涉股市在进入证券行业之前,姜之强是一位地地道道的股民。因为证券行业有规定,从业人员不得炒股。出于职业操守,现在他放弃了自己的爱好。但是此前十几年国家机关的工作经历,他对宏观形势的把握,和对市场的判断相对准确,而多年业余炒股的经历,使他对股民的心态有了深刻理解。他认为,这些经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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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挪用公款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进行确认,决定应予追缴的数额。由于对挪用公款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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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对《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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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9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周某挪用公款案。担任北京某有限公司会计的周某2001年在跳舞时认识了一个比她小9岁的男人李某。之后两人同居。李某以炒股为名多次向周某索要巨款,周某先是把家中所有存款交给李某,之后又陆续挪用单位公款70余万元供李某炒股。没想到李某炒股失利。得知此消息的周某担心李某继续逼迫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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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2日,宝坻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农业银行宝坻支行某营业所会计主管张某有期徒刑六年,站在被告席上44岁的张某听到判决结果扼腕长叹,凄楚的脸上充满着懊悔与无奈。此时,他那潇洒的“炒股致富”梦似一缕轻烟被风吹散,剩下的仅是高墙电网下对昔日的追忆与叹息。这是一起怎样的挪用公款案呢?又是如何被发现和侦破的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