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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在大多数情况下与走私罪形成了典型的法条竞合。当法条竞合时,应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受贿罪不以为他人实际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收受财物之前或之后,实施了不正当的职务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因此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按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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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6月至2005年下半年,郭某、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为某集团下属的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接拆迁安置房、住户拆迁、土地竞买、工程款支付、治江围涂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期间,集团董事长张某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某经估算上列拆迁项目利润约3000万元,两人商定将上列项目20%的利润共600万送给郭某、全某;治江围涂项目经估算可产生约4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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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0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泗县原县委书记晏金星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晏金星受贿520多万元,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追缴全部犯罪所得,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晏金星受贿一案是由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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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新形式的受贿犯罪进行了规定,其中将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规定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本文试就如何运用《意见》认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犯罪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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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将行为人因违法而获取的经济利益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大部分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内容和范围未明,以及明确认定标准的阙如,造成实践中没收违法所得的操作不易。没收违法所得通常处于附属地位,并未发挥立法者所预期的功效。在实务中,行政机关将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违法所得定义混同,导致司法机关在实务中无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发挥应有功能,无法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标准以实现类案类判。为回应上述现实困境,此次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重塑没收违法所得法条构造。因此,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应以“总额原则”作为认定基本原则,限于积极经济利益,应当扣除行为人已缴纳税费,且应进行合理推估。应当从行为前提、所得人、标的、违法所得范围、已实际退赔份额的排除和处罚效果等六个方面建构没收违法所得审查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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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拳打击方向。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新类型受贿表现出犯罪手段间接化、隐蔽化的特点。为规避法律,逃避打击,行、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的犯罪手法也不断翻新,抗侦查、审讯的能力也越来越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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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肖烨等人虽也与官员相勾结,谋取私利,但其利用官员贪色的弱点,先给甜头再要挟2013年6月2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原永煌集团、香港华伦达重庆公司创始人肖烨等人敲诈勒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肖烨有期徒刑10年,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获有期徒刑1~4年不等,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此后的2013年9月1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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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祖龙")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榕生内幕交易案做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内幕交易罪成立,判处没收上海祖龙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合计3830万元,判处陈榕生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这是继"杭萧钢构案"、"董正青案"及"黄光裕案"后,又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内幕交易刑事判决,也是截至目前我国第7起内幕交易刑事判例。该案判决对内幕交易刑事审判的相关理论难点做出了重要创新,且被告辩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具有较重要的司法理论价值及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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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中旬,原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青峰因涉嫌受贿36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这位拥有博士学位的副院长最抢眼之处不在于其满腹经纶著书立说,也不在于与娇妻员小丽在捞钱上比翼双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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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1):136-148
27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样本反映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溯及力、"重大犯罪案件"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证明标准的把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程序法从新"会产生溯及既往的风险。对于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人逃匿或死亡的犯罪案件,如果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生效时该案件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已经诉讼终结,则不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将案件的社会影响作为认定"重大犯罪案件"的标准,不仅过于主观,而且违背管辖的基本原理,建议以"涉案金额标准"替代"社会影响标准"。应当慎重审查被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只有在能够认定被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时,才能够将其认定为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的对象是物权,而不包括债权。"死亡型"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与"逃匿型"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这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应当有所不同;同时,利害关系人对其诉讼主张的证明标准也应当与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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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违法所得的概念认识不统一,加上各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彼此冲突,给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带来困难。在此,笔者尝试着以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出发点,运用模型条件分析法,逐一检验,以求理论上的说明。一、行政违法所得概述违法所得,是我国独创的一个法律概念。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涉及违法所得内容的行政法规有237部,部门规章有821部,团体规定、行业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及其他有19件,地方性法规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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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后是否用于公务接待,系受贿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案号一审:(2010)甬奉刑初字第425号【案情】公诉机关: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朕良,系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人徐朕良在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管理农林公路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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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是针对信贷资金的犯罪,其所要求的"转贷牟利"目的可以产生于套取资金之后,所牟之利也不仅限于金钱,亦应包括非物质利益.金融机构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对信贷资金的非法取得、违反规定使用都属于"套取"行为;是否"高利"关键在于转贷的利率是否高于其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约定的利率;认定"违法所得"应限于获取的利息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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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的认定和处置,一直是行政处罚上具有争议性的议题。新《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违法所得的定义,增设了退赔程序,以及允许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做例外规定,是对执法实践的立法回应。然而违法所得在具体实践中如何认定,退赔程序所要实现的对受害人权益救济的功能如何与执法效率相平衡,以及无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如何与罚款组合适用以防止处罚倒挂,是实践部门面临的难题。没收违法所得,兼具公法上追缴不当得利的功能、行政处罚的制裁功能和处罚权延伸的教育功能。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当以“总额说”为原则,“差额说”为例外,并遵循五项基本准则。没收违法所得前的退赔,要具有退赔的现实可能性,并且要完善退赔的方式和期限。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可以与比例罚的方式组合适用,以实现过罚相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