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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行为的后果不同于狭义无权代理,它不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是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不可否认或推卸。但是表见代理毕竟不是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既然为无权代理之一种,其效力不应与有代理权的有效代理完全等同。  相似文献   

2.
论表见代理     
作为私法自治原则扩张的代理制度,不仅可以扩张和补充自然人的民事能力,而且为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实现经济的规模效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经贸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法律设计。传统民法理论根据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归属不同,将其分为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它们共同构成广义的无权代理。前者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本人(被代理人),既本人对第三人负授权责任;后者非经承担,本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而对于无权代理人课以特别之责任,以达到维持代理制度之信用,谋求交易之安全。  相似文献   

3.
论表见代理     
因《合同法》49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并未明确规定表见代理之构成是否以被代理人过错为要件。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适用已有不当扩大的倾向。本文从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发生的角度,就相关当事人的权利配制、现代科技与优势风险负担、法律行为表示主义理论,着重阐述了将本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表见代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问题的提出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之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具体言之,代理人为本人所设定的权利归本人享有,为本人设定的义务由本人承担。但是,事情并不总是这样简单。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某种...  相似文献   

5.
论表见代理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论表见代理史浩明在民法理论上,通常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却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的活动,称作无权代理。在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因无权代理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具体情形也各不相同。学理上根据无权代理原因和后果归属的不同,将无权代理划...  相似文献   

6.
论表见代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合同法关于在订立合同中的表见代理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规定涉及表见代理的部分内容。鉴于我国民法尚未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以及民法理论上对表见代理的诸多争论与分歧,本文拟就有关表见代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出粗略分析与探讨。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论表见代理     
代理制度的产生,改变了人们必须亲自处理各项事物的情况,允许本人通过管理人代为进行意思表示和代为受领意思表示,适应了商品社会交易频繁的客观情况。但是,代理制度的产生,又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当代理人所为的代理是无权代理时,第三人基于某种客观事实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此时该如何处理?为解决这一问题,外国法律中专门规定了表见代理,用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民法中,表见代理未  相似文献   

8.
论表见代理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作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则专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其他无权代理。就构成要件而言,无权代理与有代理权的代理,只是在代理权的有无上存在区别。 关于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学理上有两种不同主张:  相似文献   

9.
论表见代理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悦仙 《河北法学》2000,(1):144-147
现代民法强调意思自治,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要事必躬亲,也不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就不能参与民事活动.因此,现代民法在强调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又创设了代理制度,从而……  相似文献   

10.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之一种,乃民法学界之通说。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与联系及典型客观表象的分析,并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上论证了表见代理的独立性。进而认为:表见代理是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之外的一种独立的代理形态。  相似文献   

11.
蔡安娜 《法制与社会》2012,(14):251-252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和第66条1款已显见表见代理制度的端倪,但这两提哦啊并非完整意义上的表见代理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因被代理人由过错,而使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做了完整的规定,肯定了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12.
一。表见代理效力不适用有权代理 通说认为,表见代理应与有代理权的代理具有相同的效力,即表见代理行为的结果应直接归属干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不可否认或推卸。《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以特别通知或公告,通知第三人,已授权某人为其代理人时,代理人根据通知,在前一种情形,对收受特别通知的特定第三人可以行使其代理权;在后一种情形,对任何第三人均可以行使其代理权。”既然法律确认行为人可以行使代理权(不论被代理人是否真正授权)则“代理结果”必然归属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13.
论“表见代理”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表见代理作为无权代理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其基本理论为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用。为了促进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健全和完善我国民事代理制度,有必要对表见代理的有关理论进行研究和探索。一、传统理论中表见代理的基本特征民事代理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确定代理活动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相互关系的法律准则。首先,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的形成,必须以代理权的存在  相似文献   

14.
基于票据制度自身的特点和保护票据流通安全的立法主旨,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了无权代理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应自负票据上的责任。如统一汇票本票法第8条规定:任何人在汇票上签名代理他人而实无代理权者,即受拘束而成为汇票当事人。台湾票据法第10条规定: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签名于票据者,应自负票据上责任。代理人逾越权限时,就其权限外部分亦应自负票据上责任。我国学者也多持这种观点。这种归责方法作一般性原则运用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并无不妥,但在出现票据行为的表见代理场合,此固守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的归责原则,却有违票据法的主旨,于票据流通不利。  相似文献   

15.
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理上一直存在两种主张:“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单一要件说”认为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唯一特别要件;而“双重要件说”不仅要求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而且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有过错,二者缺一不可。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倾向于“单一要件说”,而实践中又偏离“单一要件说”倾向于“双重要件说”,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背离,在现代民法中日益凸显,对“单一要件说”也是质疑不断,而“双重要件说”更加符合社会现实,似乎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6.
家事表见代理因其发生根据的特殊性,在认定处理上有特殊要求。本文对一起家事表见代理纠纷案进行分析,提出认定和处理这类案件的一些初步意见。原告詹某康与被告詹某贵、詹某明均系被告聂某之子。原宜宾市西街48号临街门面房屋,建筑面积46.8平方米,属聂某母子四人的共有财产。1995年,宜宾某建设单位因修建综合楼需要拆除该房,并在原址向被拆迁入聂某等四人返还了,新门面房。  相似文献   

17.
在民事行为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行为人的该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由此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在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被代理人在事后予以追认,这种追认是积极的、明示的,正是这种积极明示的意思表示,将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由此订立的合同因代理权瑕疵的消除而产生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在理论上称之为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实质要件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相似文献   

18.
论表见代理的定性及表象形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表见代理又称为表示代理或表现代理,是指未获授权的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在相对人足以信赖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时该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由本人承担授权人责任的一种代理形态。传统观点认为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①。而在英美法国家,与表见代理近似的法律概念是“不容否认的代理”(或称“不容否认的声明)②,它更注重于表见代理的表象形态,主要指“在其他人看来该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代理③。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进行了规定,但是,这种代理究竟是独立的代理形态,还…  相似文献   

19.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其虽未涉及远过借、过失、可归责性等字样,但学界普遍认为其适用的是单一要件说理论。但这只是立法的选择,学界对于本人过错是否应成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争论仍在继续。学界上有三种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学说理论,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均存在一定局限性,在肯定借鉴两种学说合理内涵的基础上分析折衷要件说的理论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同法》第49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20.
所谓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一种无权代理,但它具备了代理的形式要件,即行为人是以代理人的意思,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活动,代理活动产生的是一个真正的民事行为,只是该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归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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