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40 毫秒
1.
2.
前段时间.笔者到邮局去领取某商业银行为信用卡客户寄送的小礼物,邮局工作人员飞快地拎来一个包裹.我拿着它边往门外走.突然无意间的一瞥.令我惊异。包裹单上赫然写着的并不是我的名字.这分明不是我的包裹。我重回邮局,工作人员的一番“苦心”解释,才令我“恍然大悟”。 相似文献
3.
4.
5.
2004年12月5日,是第十九个“国际志愿者日”。为体现人类互帮互助的精神,这天,中国近百个城市的上百万青年志愿者同时开展了“真情送万家”志愿服务活动,向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五保”户、灾区居民等困难群众献爱心、送温暖。作为国际大都市的申城,更是展开了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来纪念这一具有时代意义的日子。上午9时半,上海市委副书记刘云耕、人大副主任包信宝、副市长周太彤、政协副主席俞云波等一行就早早地来到普陀区曹杨社区“衣被银行”,领取了“义工牌”,按惯例列队接受分工后,分组参加了衣被接收、发放、整理等… 相似文献
6.
7.
2003年5月9日,一位身材瘦小、脸上布满皱纹的花甲老头走进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当他从法官手中领取了该院签付的13.7434万元现金支票时,他禁不住流下了欣慰的热泪。而当他迈出法院大门时,却又不由得再一次发出无奈的叹息:我真象做了一场可怕的恶梦。我从工人到经理,从经理列“杀人犯”,从“杀人犯”入狱8载到改判宣告无罪释放,又到 相似文献
8.
9.
近日,哈尔滨市民刘先生在妻子于网上另“嫁”他人之后发出一声叹息:“网络在不知不觉中拆散了我的家庭。”因为这件事,刘先生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两人决定离婚。 相似文献
10.
11.
在美国,每年春季的个税申报期间让美国人相当烦恼.
每年春天,尤其是报税截止日期前的那几天(个税申报截止日期是4月的第三个周二,以邮戳为准),就犹如人到了更年期一样烦躁不安.我还记得刚到美国的第一年,惊奇地看着美国各大电视网现场报道美国人排队等候寄送税表的情景.不知道为什么,个税申报日期大家都心知肚明,可还是会有很多人在个税申报截止日那天下午,甚至是晚上在邮局排队等候邮寄.美国邮政也很配合,每每在个税申报截止日,大的邮局总是会工作到午夜甚至第二天凌晨才关门.当然,即使是第二天凌晨,邮局也会帮你盖上截止日那一天的邮戳. 相似文献
12.
7月2日,马老汉持巴马法院执行局的通知,到院里办理执行款的领取手续,在执行法官及财务人员的帮助下,马老汉迅速拿到16800元执行款。稍后,马老汉悄悄找到甘克岁局长说:“你们帮我追回了案件的债权,太亲苦,我已让儿子在一家酒店了点了饭菜,要求局长通知局里的同志并邀请院领导前往,以此表示谢意,望赏个脸。” 相似文献
13.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卫生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通知》,以前争议颇多的医院“点名手术费”被正式取消。但据调查发现,群众对此的反应是“有人欢喜有人愁”。虽然此举能够降低部分患者的手术费用,但不少人担心,医生暗中收受“红包”的问题是否会更加突出?病人的手术质量又是否能有保证? 相似文献
14.
<正> 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而逮捕拘留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认为有扣押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邮电机关加以扣押。”前一规定只提到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批准,未提到人民法院,扣押邮件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被告人(认为必要时);后一规定除授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外还授权人民法院扣押邮件,但扣押邮件的对象不是所有被告人,仅是“被逮捕、拘留人犯”。这两条规定为什么不一致?(上海季遵迪) 相似文献
15.
近日,圆通“夺命快递”事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一份包裹着剧毒化学品的邮件,在快递公司的投递运输中发生了泄露污染,导致了1人死亡8人中毒的恶性后果。毫无疑问,寄件人将为其违法邮寄有毒危险物品而付出代价,快递公司也因其在邮寄环节未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及在发现问题后未及时纠正的过失而难脱法律责任。但我们更关心的是,是什么原因让这么一件“夺命邮件”逃开快递的收寄验视而进入到流通环节?如果收寄验视“城门失守”已不是孤立事件,那么又如何来保障收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呢?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其目的是通知罪犯的家属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不能按时领取的或者不领取的,将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由于此款在通知罪犯家属的时间上(执行死刑后)规定欠妥,不适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从而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相似文献
17.
18.
2003年5月9日,一位身材瘦小、脸上布满皱纹,而双眼目光却炯炯有神的花甲老头是进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当他从法官手中领取了该院签付的13.7434万元现金支票时,他禁不住流下了欣慰的热泪。而当他迈出法院大门时,却又不由得再一次发出无奈的叹息:我真象做了一场可怕的恶梦。我从工人到经理,从经理到“杀人犯”,从“杀人犯”入狱8载到改判宣告无罪释放,又到申请索赔283万元人民币对簿公堂,再到最后获得国家赔偿金13.7万元。尽管两者相差悬殊,但这说明法律越来越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赔偿请求与实际获赔金额的悬殊落差,也折射出法律在国家赔偿领域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9.
2004年12月2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颇受社会关注的和平商场“10.5”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贻贵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另外一个被告人黄小花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4年10月5日,南宁市和平商场,由于是国庆节期间,前来商场批发货物的商贩络绎不绝。到了下午2时才轻闲下来的一楼北区某铺面老板卢女士接到了一个自称是客户打来的电话,说有一件退货放在她的柜台下,让她换一件。于是卢女士拿起柜台下的一只纸盒,突然,盒子发出“轰”地一声巨响,还没反应过来的卢女士顿时被炸出几米远,周围几个人也被炸伤,柜台也被炸碎了。“有人放炸弹了!”人们耳闻太多的恐怖事件,下意识里认为恐怖分子放了炸弹。这一声巨响把整个商场的人群吓得魂飞魄散,人们惊恐地四下逃窜,场面混乱不堪……一天后,案子破了,卢女士怎么也想不到实施爆炸的人是与她相邻铺面的黄小花和她的情人曾贻贵。 相似文献
20.
消费者投诉拉开了查处“限定购买”行为的序幕1998年8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消费者范先生致信江苏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信中反映:“今年5月,单位分房,在拿钥匙时我们交了管道煤气费3500元。装修中,我们购买了一套嵌入式管道煤气灶具。到单位行政处通知我们领取‘金龙’牌灶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