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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体和无形体。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单位”何所指?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到本罪的成立范围。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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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借据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司法实务界持有限肯定的态度,而刑法理论界则众说纷纭。一般认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可分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两种,因此,借据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这一问题的分析,无非就是认定借据是否为刑法中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从财物的角度看,因借据本身不具备客观的经济价值,不能作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物;从财产性利益的角度出发,借据虽不是财产性利益本身,但在特定情形下与财产性利益密切相连,对借据的侵害在事实上也就是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故而从规范上看,此种情形下的借据可视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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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犯财产性利益构成财产犯罪,首先要明确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财产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要准确把握财物的概念,才能够解释财产性利益的归属问题。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基础、常见犯罪,对于盗窃欠条可成为财产对象的研究,可归纳出一般的财产性犯罪对象。本文试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分析盗窃欠条构成财产性犯罪,从而论证财产性利益可作为财产性犯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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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不仅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严重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尽管不动产有许多不同于动产的特性,但房产仍可以成为贪污罪侵害的对象.只有正确认识贪污房产案件侵害的法益特征,识别贪污房产行为的手段方法,才能准确把握这类案件的定罪问题.贪污房产案件的犯罪停止形态之判断,在实质上与传统的侵害财产罪没有区别,不能以房屋是否实现过户为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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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对象,一般而言限于金钱和物品等财物,收受贿赂是收受其所有权而非使用权。根据通说的观点,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是否得到了贿赂作为标准。收受行为的完成意味着犯罪既遂,财物所有权随之转移,没有转移财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这是实践中的一般做法。对于金钱或一般动产而言,财物的所有权随着交付、收受行为的完成发生转移,同时进行:但在交付、收受不动产及特殊动产如汽车等财物时,基于物权法有关规定,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转移需以办理变更登记为要件,不少受贿人为了钻法律的空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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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哄抢罪未必要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纠集;聚众哄抢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的部分;哄抢的本质是公然抢夺或盗窃;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哄抢财物行为可认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共犯有差异;哄抢人采取对人暴力或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哄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聚众哄抢罪可以成立事后抢劫;聚众"打砸抢"是聚众实施某些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别规定;"致人伤残、死亡"应限制解释为聚众"打砸"人所致;"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法律拟制,首要分子以外的人成立寻衅滋事罪(或与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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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由此体现出打击此类犯罪所保护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时出现以债权凭证为侵犯对象的违法行为,如行为人蓄意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或毁坏借据等债权凭证,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对此类违法行为是否应适用刑法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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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销赃罪,是由他人盗窃、诈骗、抢夺、贪污、受贿等犯罪(姑且叫它们为“本罪”)所得的财物引起的一种犯罪,是伴随着“本罪”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以“本罪”的存在为条件;以“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对象;通过给“本犯”销售赃物的行为来帮助“本犯”,危害社会。因此,销赃罪相对于“本罪”来说,具有从属性。但是,销赃罪与“本罪”毕竟有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我国刑法不是把它依附于各“本罪”之中,而是单独列为一条;其处刑也并不随“本罪”而起落,而是规定了独立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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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扩大了原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第163条得到修正后,该条的罪名应该确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立法可以分为索取型、非法收受型、私吞回扣、手续费型三种类型。现行刑法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财物",缩小了刑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为了与国际社会保持一致、为了协调国内法、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商业贿赂犯罪严峻形势,立法应该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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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法和修改后的1997年刑法均以专门的条款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打击挪用公款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挪用公款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款,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其他公共款项和财物的行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从加以追究,客观上放纵了这类行为的滋生和蔓延。笔者认为,应完善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一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一、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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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犯罪侵害的客体,无可非议。但是非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在特定条件下是否可以成为该罪的直接客体呢?由于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放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非本单位的公共财物也可以成为贪污犯罪的直接客体。因为从犯罪构成理论看,贪污犯罪的直接客体既包含本单位公共财物所有权,又包含非本单位公共财物所有权。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贪污犯罪侵犯的是本单位公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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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侵犯虚拟财产行为也随之而生。本文就盗窃网络游戏中虚拟财物的行为进行了刑法理论分析认为,虚拟财产符合传统刑法理论体系中盗窃罪犯罪对象必须具备的全部特征,可以成为盗窃犯罪对象。在我国法律对此尚未作出具体规范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传统刑法理论将虚拟财产的性质推定为动产,肯定其经济价值的现实性,并予以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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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经济诈骗犯罪。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该罪已成为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本丈将结合我国《合同法》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作系统阐述和探讨,以期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把握对本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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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既是一切犯罪的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又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九国刑法(包括刑法典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刑法的决定等)规定的数百个罪名中,有不少犯罪是可以通过犯罪嫌疑入本入等的相应行为来减轻或减小其社会危害性和相应后果的,如投案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或财物、主动退赃等等。特别是退赃,对于减轻具有非法所得尤其以侵占公私财物为目的的既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重要作用,是减少除受贿、赌博等个别罪外财产损失和该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途径。对于贪污、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以侵占财物为目的的犯罪之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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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刑法中,欺诈罪是指欺诈他人、骗取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或者使第三者得到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并造成他人财产上损失的犯罪。本文从英美法的角度分析了欺诈罪的基本构造以及其他基本问题,并对英美法中的欺诈罪规定和我国的诈骗犯罪的规定作了一个比较研究,以期能够深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诈骗罪的研究。 相似文献